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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44:25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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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二)配有婚前医学检查的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三)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其中有一名女医师)。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涉外婚姻的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经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名单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资格;
(二)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三年以上妇科或泌尿科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三年以上妇科或泌尿科临床经验,并能熟练运用英语;主检医师应取
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时,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出具是否近亲的证明,并介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检单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和有关证明、介绍信。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等疾病的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检单位复查,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患传染病已脱离传染期或者患精神病已痊愈的,婚检单位应在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可以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婚检单位必须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作出技术鉴定;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9
0日。负责鉴定的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给申请鉴定的人员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三条 婚检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的规章制度,文明服务,确保婚前医学检查质量。
婚前医学检查医务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应当严肃、认真、亲切,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婚前医学检查按省有关规定收费,婚检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城乡有别,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应当给予减免。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对未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告知男女双方先到婚检单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未经婚前医学检查或者患
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暂缓结婚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予以登记,计划生育部门不得给予生育指标。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泄露当事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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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下达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6〕1号)精神及国家计委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我们编制了《1996
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现下达给你们,请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1996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合理安排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努力开好头、起好步,对顺利完成“九五”时期劳动工作各项任务和促进2010年劳动事业发展远景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1995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1995年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一年,也是《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党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基本如期实现了国家
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各项目标,基本情况是:
城镇就业人数继续增加,全年安置城镇就业人数720万人,城镇失业率为2.9%;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进一步合理、有序,全年跨地区流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3000多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规模得到较好控制。
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全国85%以上的企业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由劳动部直接指导的八省市已有800多家试点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劳动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劳动监察组织和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全年共
检查用人单位30万户,涉及职工5000多万人,查处违法企业5.4万户;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年劳动争议结案率为95.1%。
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继续增长,生活进一步改善。预计职工工资总额将比1994年增长21.7%,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3.9%。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台湾)中,已有28个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对困难企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帮助政策,使困难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全国大部分职工实行了每周40小时工作制。在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方面,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并在探索试行工资指导线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方面迈出了积极的步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约75%,其中国有企业达到94%;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取得进展,医疗、工伤保险制
度改革试点面有所扩大,各项保险覆盖率和基金收缴率均有一定幅度提高。
《劳动法》得到深入的贯彻落实,一些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完成起草工作,有的已送审,有的正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各类重大事故案发率得到初步控制。
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进展较快,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111个地市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批准建立国家技能鉴定所1566个,职业技能鉴定站302个;经劳动部批准,有16个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工学校
数达4521所,在校学生为198万人,技工学校培训能力比1994年提高了13.8%。
劳动科研、统计信息和国际合作等各项劳动事业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综上所述,1995年各项劳动事业工作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不仅为“八五”计划的全面完成提供了有力保证,而且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较好基础。
但是,目前劳动事业发展也还面临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失业率呈进一步上升之势;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尚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收入分配中的宏观调控还不够得力,社会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较大问题日趋明显,少数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过高与部分困难企
业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化,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安全卫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好转,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上述问题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不仅是当前劳动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仍将任务艰巨,各级劳动部门需有充分思想准备,不能有丝毫松懈。
二、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主要指标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
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劳动立法工作,尽快完成与《劳动法》相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报审及发布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安排城乡就业;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大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力度,控制工资总额过快增长,调节工资分配关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继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规划纲要》的落实。
1996年劳动事业年度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是:
——城镇新安置就业7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500万人以上;
——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全国企业职工货币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18%,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5%左右;
——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率达到92%左右,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达到77%以上;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全国城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覆盖面达到75%以上;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78万人,实现50个工种持证上岗;
——劳动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90%,劳动争议结案率达到90%。
三、实现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主要措施
1.广开就业门路,尽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是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劳服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以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二是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并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三
是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是要落实好200个城市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失业职工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四是合理控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快
小城镇建设等,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并尽快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
2.完善现行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积极探索研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办法。一是进一步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通过调查研究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职工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
的管理和指导;三是配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加强并规范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四是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要重点加强对工资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实行工资控制线制度,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
制度,有效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指导线、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等新的工资决定机制和调控方式;六是进一步加强并切实搞好对企业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坚决予以惩处。
3.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要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促进《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扩大失
业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的办法,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三是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继续推进、规范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积极推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同时扩大工伤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四是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和管理。通过严格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和加强基金管理等措施,保证各项基金的收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
4.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是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
关系的新变化,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二是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搞好重点监察的同时,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办法,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五是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建立“帮困基金

”,继续开展生产自救运动,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一是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二是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
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示范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四是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
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评估;二是要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
意识和素质;四是推动《安全生产规划纲要》的落实,认真查处事故,积极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为保证国家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我部将加强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国家下达的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各项指标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报告后,应于1996年6月前将本地区、本部门1
995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我部。






1996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美容师、物流师和公关员三个职业系重新修订,原标准
相应废止。
  附件: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2004年版)
   2  2-09-99-01  珠心算教练师(☆)
   3  2-10-07-09  包装设计师(☆)
   4  3-01-02-02  公关员(2004年版)
   5  4-07-01-05  社会工作者(☆)
   6  4-07-04-01  美容师(2004年版)
   7  5-01-03-02  花卉园艺师
   8  6-02-04-04  湿法冶炼工
   9  6-02-04-06  烟气制酸工
  10  6-05-04-01  铁心叠装工
  11  6-05-04-02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
  12  6-05-04-03  绕组制造工
  13  6-05-04-05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
  14  6-26-01-27  变压器试验工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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