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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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农业部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现品种合理布局,加快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成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英文名称:National Crop Variety Approval Committee缩写NCVAC)。
第二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农业部领导下,负责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审(认)定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农作物新品种及需要国家审定的品种。
第四条 制定《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五条 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如发现在生产利用过程中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适宜继续推广应用,及时向农业部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第六条 指导、协调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水稻、麦类、玉米、杂粮、薯类、大豆、油料、蔬菜、糖料、茶树、果树、烟草、棉麻、蚕桑、花卉、热带作物等16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1~2名。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品种;
二、起草品种审定标准;
三、监督、指导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四、对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委会职责是:
一、审核有关规章制度和审定标准;
二、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召开全国品种审定工作会议;
四、审核各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报农业部公布;
五、审核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停止推广品种的建议,报农业部公布。
第十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各专业委员会在召开品种审定会议时,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加会议。
第四章 委员和专家
第十二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由农业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行政和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建方案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和专家应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农业部任命并发给证书。
第十三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任职条件是:
一、从事品种管理、育种、区域试验和繁育推广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
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品种审定专家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参加品种审定会议时,有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品种审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及问题;
六、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参加品种审定会议的专家享有委员的权利,承担委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需要调整的委员和专家,经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农业部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凡在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农业部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审定合格证书视同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九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在审定品种时,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者,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农业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委员、专家资格。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区试经费列入农业部财务专项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农业部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农业部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市辖区内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区政府所在地和区内乡、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区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积极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组建;
(三)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确定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检查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区、乡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业务指导;
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农村公路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按本办法进行养护。
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可列入次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根据沿线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等级差异,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
沿线人口密集、道路等级高、车流量大的路段必须进行经常性养护;沿线人烟稀少,道路等级低、车流量小的路段可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养护。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区、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区的控制范围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村道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 进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通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参与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三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500元,四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000元。
第二十条 公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的道路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
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李学举(民政部)
张 勇(国务院办公厅)
沈国放(外交部)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
李学勇(科技部)
贾治邦(民政部)
易小准(商务部)
委 员:赵沁平(教育部)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
刘金国(公安部)
肖 捷(财政部)
负小苏(国土资源部)
黄 卫(建设部)
胡亚东(铁道部)
冯正霖(交通部)
奚国华(信息产业部)
鄂竟平(水利部)
范小建(农业部)
王陇德(卫生部)
张力军(环保总局)
张海涛(广电总局)
王德学(安全监管总局)
邱晓华(统计局)
雷加富(林业局)
李家洋(中科院)
刘玉辰(地震局)
许小峰(气象局)
冯晓增(保监会)
孙家广(自然科学基金会)
王 飞(海洋局)
李维森(测绘局)
杨建华(总参谋部作战部)
朱曙光(武警部队)
冯长根(中国科协)
江亦曼(中国红十字总会)
秘书长:贾治邦(兼)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