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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10:31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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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与土地管理,推动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提供。市计划委员会、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出让应视土地用途和不同地段分别采用拍卖、招标和协议等方式进行,逐步增大拍卖
和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
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地价评估委员会制定的原则测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报价。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申请用地者,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或县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由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联合踏勘、研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线后发给《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外资房地产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申请用地者,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申办土地预约手续,土地预约协议自签订起三个月内有效。逾期未申办的,其《选址意见书》自行作废。
房地产企业(含内、外资)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四个月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其《选址意见书》自行作废。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申请用地者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六个月内必须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六个月内办妥上述用地手续的,申请用
地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在其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该地块由市政府收回另作规划安排。
第六条 凡已向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并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如需申请新的开发用地,须取得市建委或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市规划管理局方予受理新用地选址申请,市土地管理局方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地耕地。房地产开发应尽量不用耕地或少用耕地。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必须先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后,方可依法按程序转让。
任何单位(含企业、镇、乡、村)和个人,不得与用地单位私自签订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合同和收取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拒绝执行。
第八条 不得层层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各县(市)与用地单位签订超出县(市)土地审批权限的用地预约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同意,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对外签约。凡擅自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和超权审批用地项目的,视为违法用地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处罚。
第九条 申请用地者在未办妥用地手续之前,不得提出变更其所领取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合同上所规定的用地单位名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技术指标,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也不予办理上述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申请用地者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如需与其他开发商(含外商)合资、合作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方予受理变更申请。
(一) 必须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有关规定;
(二) 须将受让地块开发成熟地并在受让的地块上投资金额(不含地价款)已达建设总投资金额的25%以上的。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须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补交地价款,其标准是:容积率增值在0. 5以下的,按增加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增值在0. 5以上的,按增加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 晒婊棵虐瓷鲜霰曜级斗?睢>嫉髡痰孛婊模勒铡陡V菔性傲致袒芾戆旆ā肥杖÷袒钩シ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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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关联类贷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降低各级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盘锦市人民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项目,此类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机构为政府关联类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区)政府使用市财政承诺还款的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需经市政府批准,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后,由市财政向贷款银行出具还款承诺,县(区)政府指定本级融资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章相关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融资机构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承接贷款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负责贷款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制发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按照市、县(区)政府和贷款银行要求,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三)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定期向市、县(区)政府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表并抄送财政部门。


(五)根据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编制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为履行贷款合同和增强后续融资能力,原则上由融资机构接收固定资产并在其账面体现,但项目日常维护管理仍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投资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配合融资机构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向同级融资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及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接受融资机构委托,组织实施勘查、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组织建设,编制和上报工程决算。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和督促融资机构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和批复各自本级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建设资金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概算,编制涵盖工程建设进度、工程预算等内容的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并报送融资机构,由融资机构审核后报送贷款银行批准。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填制项目工程实施进度表、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融资机构申请拨款。


(三)融资机构将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核定支付额度。


(四)融资机构将贷款银行核定的支付额度反馈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以申请拨付资金的正式文件向本级政府请示,经负责该贷款项目的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并签批拨付资金额度后,融资机构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并按月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如需要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融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经融资机构报送贷款银行核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融资机构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报告定期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了解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市财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县(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负责,采取平时审计和项目终审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偿债资金账户,按时将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资金存入偿债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融资机构应于每年9月末前对下一年度需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金额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县(区)项目通过市级融资机构申请并使用贷款资金,县(区)政府每年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偿付时限,及时安排资金将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拨付至市级融资机构的偿债资金专户。如还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可通过扣除相关县(区)财力予以偿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
CAS号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1.1
高氯酸[含酸50%-72%]
PERCHLORIC ACID
氧化性液体 ,类别1
7601-90-3
1873

1.2
氯酸钾
POTASSIUM 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3811-04-9
1485

1.3
氯酸钠
SODIUM 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75-09-9
1495

1.4
高氯酸钾
POTASS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78-74-7
1489

1.5
高氯酸锂
LITH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91-03-9


1.6
高氯酸铵
AMMONIUM PERCHLORATE
爆炸物,1.1项

氧化性固体,类别1
7790-98-9
1442

1.7
高氯酸钠
SOD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601-89-0
1502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2.1
硝酸[含硝酸≥70%]
NITRIC ACID
金属腐蚀物,类别1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697-37-2
2031

2.2
硝酸钾
POTAS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57-79-1
1486

2.3
硝酸钡
BAR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22-31-8
1446

2.4
硝酸锶
STRONT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042-76-9
1507

2.5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631-99-4
1498

2.6
硝酸银
SILVER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61-88-8
1493

2.7
硝酸铅
LEAD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99-74-8
1469

2.8
硝酸镍
NICKEL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4216-75-2
2725

2.9
硝酸镁
MAGNE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377-60-3
1474

2.10
硝酸钙
CALC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124-37-5
1454

2.11
硝酸锌
ZINC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79-88-6
1514

2.12
硝酸铯
CAE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89-18-6
1451

3 硝基类化合物

3.1
硝基甲烷
NITROMETHANE
易燃液体,类别3
75-52-5
1261

3.2
硝基乙烷
NITROETHANE
易燃液体,类别3
79-24-3
2842

3.3
硝化纤维素

3.3.1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NITROCELLULOSE,DRY OR WETTED WITH WATER(OR ALCOHOL)
爆炸物,1.1项
9004-70-0
0340

3.3.2
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
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爆炸物,1.1项
9004-70-0
0341

3.3.3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
爆炸物,1.3项
9004-70-0
0342

3.3.4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
易燃固体,类别1

2555

3.3.5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

2556

3.3.6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增塑剂≥18%]
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

2557

3.4
硝基萘类化合物
NITRONAPHTHALENES
 



3.5
硝基苯类化合物
NITROBENZENES
 



3.6
硝基苯酚(邻、间、对)类化合物
NITROPHENOLS(O-,M-,P-)
 



3.7
硝基苯胺类化合物
NITROANILINES
 



3.8
2,4-二硝基甲苯
2,4-DINITROTOLUENE
 
121-14-2
2038

 
2,6-二硝基甲苯
2,6-DINITROTOLUENE
 
606-20-2
1600

3.9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
爆炸物,1.1项
25550-58-7
0076

3.10
二硝基(苯)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ATES
爆炸物,1.3项

0077

3.11
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RESSORCINOL
爆炸物 1.1项
519-44-8
0078

4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

4.1
过氧化氢溶液

4.1.1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7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722-84-1
2015

4.1.2
过氧化氢溶液[70%﹥含量≥5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2
7722-84-1
2014

4.1.3
过氧化氢溶液[50%﹥含量≥27.5%]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3
7722-84-1
2014

4.2
过氧乙酸
PEROXYACETIC ACID
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
79-21-0


4.3
过氧化钾
POTASS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17014-71-0
1491

4.4
过氧化钠
SOD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1313-60-6
1504

4.5
过氧化锂
LITH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2031-80-0
1472

4.6
过氧化钙
CALC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5-79-9
1457

4.7
过氧化镁
MAGNES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35-26-8
1476

4.8
过氧化锌
ZINC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22-3
1516

4.9
过氧化钡
BAR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4-29-6
1449

4.10
过氧化锶
STRONT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18-7
1509

4.11
过氧化氢尿素
UREA HYDROGEN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24-43-6
1511

4.12
过氧化二异丙苯[工业纯]
DICUMYL PEROXIDE
有机过氧化物F型
80-43-3
3109

液态

3110

固态

4.13
超氧化钾
POTASSIUM SU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030-88-5
2466

4.14
超氧化钠
SODIUM SU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034-12-7
2547

5燃料还原剂类

5.1
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易燃固体,类别3
100-97-0
1328

5.2
甲胺[无水]
METHYLAMINE
易燃气体,类别1
74-89-5
1061

5.3
乙二胺
ETHYLENE DIAMINE
易燃液体,类别3
107-15-3
1604

5.4
硫磺
SULPHUR
易燃固体,类别2
7704-34-9
1350

5.5
铝粉[未涂层的]
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3
7429-90-5
1396

5.6
金属锂
LITH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3-2
1415

5.7
金属钠
SOD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23-5
1428

5.8
金属钾
POTASS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09-7
2257

5.9
金属锆粉[干燥的]
ZIRCONIUM POWDER,DRY
1.发火的:自燃固体,类别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2.非发火的:自热物质,类别1
7440-67-7
2008

5.10
锑粉
ANTIMONY POWDER
 
7440-36-0
2871

5.11
镁粉(发火的)
MAGNESIUM POWDER (PYROPHORIC)
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5-4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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