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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6:28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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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1995年5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中“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罚决定书”修改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决定书”。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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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沧政办发[2006]25号 2006年8月4日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切实做好资助我市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工作,确保不出现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的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沧州市市区今年参加高考并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学生。
(二)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进城务工困难农民工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方式
1、家庭属农村户口的贫困生可在当地按照相关文件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2、市区贫困生入学后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交款。
3、由民政部门拿出部分福彩资金资助贫困大学生(已登报)。
4、由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以资助贫困大学生。
5、由市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作为资助贫困大学生资金。
6、动员各大企业及市本级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以帮助学生筹措学费及生活费用。
(二)资助标准
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学费(1500-4000元/生)。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贫困生持相关证明向有关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二)由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汇总审核。
(三)对资助学生情况在电视、报纸等相关媒体以及受资助学生所在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予以资助。
四、资金发放方式
教育局将审核后的受资助学生名单转送有关部门,由受资助学生凭身份证件、学校录取通知书及交费证明到相关部门领取资助款项。
五、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的通知

建综函[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在这次防治“非典”中的实际情况,我部近日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请示,建议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列入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范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5月26日以“国减负函〔2003〕1号”文复函我部,明确“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国减负函〔2003〕1号)转发你们,并望向当地政府及时汇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国减负函[2003]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建综[2003]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受“非典”影响的行业,不只限于餐饮、旅店、旅游、公路客运等行业,同时,涉及公共交通行业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公路养路费等主要是地方收入的收费,因此,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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