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3:40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精神,加快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进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完成“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的任务,“十一五”期间,各省应对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进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
为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岗位培训取得实效,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助中医药专项经费的通知》(财社〔2007〕221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



为加强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做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助中医药专项经费的通知》(财社〔2007〕22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要求,培养一批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执业医师开展岗位培训,使之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需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

二、项目范围、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师资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1.师资培训
全国选择930名师资人员进行培训,每省培训30名。各省培训的师资人员应包括理论培训教师、临床带教教师和社区带教教师。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全国选择5150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即将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各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1.师资培训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本省高等院校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科医学概念、理念、方法、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卫生、预防医学等全科医学相关知识以及岗位培训授课方法、主要授课内容等。培训内容参照《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培训时间为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培训内容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式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在具备开展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培训工作,突出实践技能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项目实施的管理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估。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确定培训机构,遴选培养对象,并进行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岗位培训人员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资金安排
1.2007年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排中医药专项经费对中西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培训给予补助。
东部地区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提供支持,培训时间及经费参照中西部地区的标准执行。
2.培训经费补助标准
(1)师资培训:1000元/人。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1800元/人。
3.具体补助内容及金额详见附件。

四、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执行时间为2007—2008年。
2008年4月底以前完成师资培训,2008年底以前完成2007年下达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任务。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确保培训质量,妥善保存培养对象花名册、教学计划、考试(考察)记录及其他教学资料,以备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实现中央确定的项目目标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及其他工作基础,确定各地培训规模。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并将各地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附件:2007年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费分配表
附件:
2007年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费分配表
地区 岗位培训 师资培训 小计(万元)
人数 经费(万元) 人数 经费(万元)
北京 100 0 30 0 0
天津 100 0 30 0 0
河北 180 32 30 3 35
山西 160 29 30 3 32
内蒙古 150 27 30 3 30
辽宁 200 0 30 0 0
吉林 150 27 30 3 30
黑龙江 200 36 30 3 39
上海 130 0 30 0 0
江苏 260 0 30 0 0
浙江 190 0 30 0 0
安徽 155 28 30 3 31
福建 120 0 30 0 0
江西 155 28 30 3 31
山东 290 0 30 0 0
河南 210 38 30 3 41
湖北 210 38 30 3 41
湖南 200 36 30 3 39
广东 390 0 30 0 0
广西 150 27 30 3 30
海南 150 27 30 3 30
四川 200 36 30 3 39
重庆 150 27 30 3 30
贵州 100 18 30 3 21
云南 100 18 30 3 21
西藏 100 18 30 3 21
陕西 150 27 30 3 30
甘肃 150 27 30 3 30
青海 100 18 30 3 21
宁夏 100 18 30 3 21
新疆 150 27 30 3 30
合计 5150 607 930 66 6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正版软件采购资金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正版软件采购资金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28日 财办库〔2002〕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目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更换正版软件的工作已经完成,采购软件的财政资金也已经支付完毕。为了使各部门做好正版软件采购资金的账务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正版软件采购资金账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部门,其采购正版软件资金的账务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部门,其采购正版软件资金的账务处理也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配置

   1、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独立的对外挂牌和对外监督印章;

   3、有固定的质量安全监督经费来源;

   4、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应当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5、配备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和专用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车辆等;

   6、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

   7、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人员配置

  1、监督人员的数量,应当保证监督机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满足受监工程量和监督频次的要求,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职能、地域面积等因素。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监督人员的专业配置,应当满足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要求;

  3、监督机构应当设置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监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等岗位职级。监督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其他相应岗位;

  4、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三章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一)资格条件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本规定实施前已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5年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业务能力

  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并运用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

  (三)综合素质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监督工作8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的能力。

  第九条 监督机构主监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监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监督机构监督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符合从事监督工作1年及以上的条件。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未满1年的,为助理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人员的岗位权限设定原则如下:

   (一)整改通知单,应由监督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二)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应由主监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三)监督计划,应由监督技术负责人签发;

  (四)监督报告、责令停工单,应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五)复工单,应由所对应行政措施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或责令停工单)的同级岗位权限的监督人员签发。

  

第四章 监督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的监督工作手册;

  (二)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三)制定工程监督信息化要求并推进相关工作;

  (四)每年对监督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业务协调,是指对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相关的跨区域、多专业的综合性重大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所监督区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四)三年业绩评价排名情况;

  (五)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具备履行监督条件的监督机构,责令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岗位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执行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监督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监督处理力度与现场实际状况的匹配性等内容;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三)参加和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的岗位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参加或者未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的;

  (六)其他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岗位评价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属素质能力存在缺陷的,责令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调回到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