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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9:21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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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

第七条 保障对象户口的认定:

(一)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薄分别认定。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三)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无住房的全额,给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五)军、烈属或残疾人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辖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返回所在居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各区政府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淮北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的,各区政府承办单位依据审批和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并通过当地银行按月发放租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持统一发给的磁卡或存折按月到当地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等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家庭拒绝签订合同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贴;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或回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户腾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统计发放工作由各区建设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

(七)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拒不交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期已满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需要腾退,但立即迁出又有困难的,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租金交纳。

第三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定期向市廉租住房相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一)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超过本市居民低收入标准时,如不及时报告,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对不能按期腾退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责令其退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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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测电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给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此次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测绘保障应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尽最大的努力,积极主动利用测绘成果和高新技术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二、积极主动做好抗灾救灾测绘保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民政、气象、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无偿提供抗灾救灾所需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要以地图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整合各类实时灾情信息,通过各单位政府网站和公益性地图网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认真筹划并做好灾后建设测绘保障


  各单位要着手做好灾后建设测绘保障有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为灾情评估、灾后建设等提供测绘保障。请各单位尽快报送有关测绘保障工作建议方案,国家测绘局将视情况在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测绘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切实关心灾区职工的生产生活


  地处受灾范围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铲冰除雪、送温暖等活动,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各单位要关心本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受灾情影响生活困难和正在灾区野外作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确保每一个测绘干部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各单位抗灾救灾测绘保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58号
━━━━━━━━━━━━━━━━━━━━━━━━━━━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三年七月六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
通知》(粤府〔2003〕12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
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加大扶持力度,促使我省农业
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
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议案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至2005年,全省商品粮
生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清淤
机、抽水机等的覆盖率有进一步的提高,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
主要农产品加工的机械化有较大的发展。
  2006年至2010年,为加速发展阶段。至2010年,全省商品粮生
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左右,水产养殖池塘的增氧机、清淤
机的应用率达70%以上,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
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具体是: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在珠江三角洲和粤西地区,各建立1个占地
面积6—13万平方米、经营面积达2—3万平方米的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
2006年和2008年陆续投入使用。主要内容:建设整机和零配件的展示和
交易场所、仓储、农机市场信息系统等。
  2.设立购买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并根据议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
每年公布不同地区当年补贴的农机具牌型及其补贴标准。
  资金主要投向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大宗连片商
品生产基地。重点补贴3000—4000个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
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
  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过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
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
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花卉、茶叶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
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
械设备。
  生产和经销上述重点补贴机械、设备的企业,其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省级以上
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并经本省适应性试验和选型后,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列为
补贴机型。
  3.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在省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省农业机械化
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在2005年之前,建设省级网络中心,购置网络设备和系
统软件,设计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农机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建设200
—300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机机构、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
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科研和推广体系
  1.扶持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和《广东
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的有关
标准和规定,购置必需的科研、试验仪器设备,完善、提高前期性能试验条件,
依托国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可行性研究,引
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对制约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技术组织
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为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提高农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开展30项农机
化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方面4项,园
艺及经济作物机械化方面8项,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方面8项,养殖机械化方面4
项,农业资源利用技术装备方面1项,农机化软科学研究及其它等5项。
  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课题招标办法》,公开、公平、
公正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农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农机化
科研项目的投标,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
  2.侧重扶持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推广手段、
试验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展示厅,购置信息采集
处理设备、交通工具等试验、示范、指导、推广服务设备,引进水稻生产机械化
和园艺生产机械化等先进适用的新式农机具。
  3.建立、完善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
域优势和议案实施重点,择优扶持建立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其中水稻
生产机械推广站40个,园艺作物生产机械推广站30个,综合推广站10个。主
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
器设备、设施,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4.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配合议案实施重点,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
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
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指导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
  5.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和农业类型,结
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
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8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13个,农产品加
工机械化基地5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4个。
  通过基地的不同经营主体运用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和技术,发展规模和集约经营,探索农业机械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其成
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窗口”。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机立法。省农业厅要继续协助省法制办做好《广东省农业机械管
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工作,经省政府审核后,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手
段和装备水平。
  参照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农〔机监〕〔1996〕69
号),配备省、市、县121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需的监理装备。主要内容:
购置农机安全监理专用汽车、摩托车,事故勘察设备,自动检测线,农机牌证档
案管理设备等。
  3.重点扶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建设,使其成为我省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
验检测中心。参照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2000)和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6151.1~
16151.13-1996)等标准,以及国家计量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国
家认可的农机综合实验室、农业部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质检中心、排灌机械试验室、
植保机械试验室等基础设施,充实完善鉴定试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添置质量
跟踪、打假检验的现场测试装备,加强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检中心、省
内燃机产品质检站、省农机具质检站等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充
分发挥农机鉴定试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省农机产品质量鉴
定检验检测中心各类试验室、农机优质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陈列室的建筑面积共
为6320平方米,仪器设备按“高标准、高质量”配置。
  省农业厅应在2003年制定《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对
农机产品实施推广许可证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
益。
  (四)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1.建设省级农业机械化培训基地。依托省农机研究所现有的农机科研、实
验仪器设备和教育培训资源,利用该所现有2500平方米的技术培训楼及配套
设施,通过改造完善,2004年底建成省级农机培训基地。主要内容:购置教
学器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设备设施,改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达到每期培训
160名学员的规模,编写有关培训教材等。
  2.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省农机培训基地作为省级农
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培训或轮训省、市、县各级农机管理、科技、监
理、质量检验、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信息联系点的管理和
技术骨干以及基层农机学校师资,开展高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年共8000
人次。支持市、县农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与
培训,主要培训或轮训市、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市、县、镇各级农机专业服
务组织和专业户等的维修、操作、经营人员,开展初中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
年共92000人次。选派业务骨干到国内外进修、考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完善机械化渔业服务队。全省配套改造、建立省级中心站2个,
区域性中心站3个,市级中心站12个(包含县区级基础站),5支机械化服务
队。利用3—5年时间,建立起以省站为中心,以区域性中心站为枢纽,市级中
心站为骨干,县区级站为基础的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
  2.建设20个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配
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出口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其中机械化出
口示范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3个,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13
个,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2个。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下达
  1.省农业厅负责编制下达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
的科研课题、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等的项目指南和
安排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下达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项目指南和安排
计划。
  2.各地根据省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2003年安排的项目计划除
外),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核
汇总后,于上一年9月底前由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养殖机械
化部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水产养殖
机械化部分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项目实施的整体思路、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等
方面进行比较,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地方政府
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省级资金适当倾斜。
  区域性农机推广站、监理所(站)所在地政府应对建站用地给予大力支持,
增加资金投入。
  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和省级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
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4.省农业厅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总水产养殖机械化
部分的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抄报省政
府,抄送省计委。
  (二)项目监督与验收
  1.各有关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组
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监督项
目的实施。
  2.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包括
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地方投入资金,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报省农
业厅批准后实施(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3.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畜牧)
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后,向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
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报告,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
止项目,另行调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预
算安排7亿元,其中:前3年每年0.7亿元,后5年每年平均0.98亿元。
  2.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按照议案扶持的重点,结合当地的实
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列入财政预算。承担议案项目
的市、县按省确定的地方自筹投入资金的要求,确定市、县自筹资金的比例和筹
资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3.多渠道筹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农民和不同经济成份组织投资为主
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投资机制。
  4.积极争取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支持。
  (二)资金安排
  1.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4210万元,地方自筹解
决投入资金58200万元。
  购买农机具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前三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珠江三角洲地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
格的25%;后五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
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企业自筹投资为主,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
省政府议案补贴资金仅为引导资金。
  2.健全科研和推广体系。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6450万元,地方自筹解
决投入资金50300万元。
  3.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6660万元。
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备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360万元,市、县财
政预算安排2360万元。
  4.队伍素质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78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3080万元。
  5.议案办理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
调研和项目论证、会议、宣传、检查及验收等。
  6.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省级财政预算安排8400万元,地方自筹
解决投入资金14290万元。
  (三)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的资金安排,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省级扶持资
金,各级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后,应按项目计划的进度及时下达到项目承
担单位。
  (四)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核算
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项目资金的核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分别
报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
  3.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
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采购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采购任务。
  4.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五)资金审计与监督
  1.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
内部审计(水产养殖机械化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审计厅
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
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
  2.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
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
  3.对违反资金使用情况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
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
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联合制定《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
法》,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
县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
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
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
分步组织实施。
  (二)省农业厅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
农业(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协办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
相配合,共同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办和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
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
督。
  省政府将于2005年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经验,并根据
实际需要,对后五年的工作作进一步部署和安排。

  五、政策扶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银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转发广东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
12号)“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扶持力度”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
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

附件:1.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一览表
   2.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筹措及使用说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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