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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27:39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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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2个以上(含2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一)需经
市级初步审查的;(二)市本级审批、核准的;(三)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四)市外来平投(融)资项目;(五)其
他需要协调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具体流程分为4个阶段:(一)立项许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二)规划许可,牵头单位:市规划局;(三)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市建委;(四)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市建委。
  第五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通过联席会议进行。联席会议主要由下列单位组成: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全局、市安监局等,以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需要增加的单位。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中心是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对项目办理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各牵头单位为该阶段分召集人,对该阶段参与单位的项目办理进行协调、督促,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总召集人。各参与单位应自觉接受召集人的协调,积极配合召集人的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收费、联合勘查、并联审批、统一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行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价、公示、公告和专家评审,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交纳费用以及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度,联办部门无故缺席联席会议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建设单位统一缴至结算中心。收费项目包括:(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劳保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垃圾处置费、临时占道费;(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按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不得随意减、免、缓。按政策规定需要减、免、缓的,应首先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行;个别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立项许可
  

第十一条立项许可阶段由市发改委受理和牵头办理。
  第十二条立项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批准的备案、核准、投资计划等文件。
  第十三条立项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项目有:(一)市规划局: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意见;(二)市国
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出具预审意见;(三)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审查意见;(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防安全
审查意见;(五)市人防办:提供《人防民用建筑项目审批表》,出具审批意见;(六)市地震局: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
目,出具评价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七)市文物局:对工程用地进行文物调查,出具调查意见书;(八)市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
审批(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重要工程周边的建设项目);(九)市安监局: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初步审批;(十)市气
象局:建设项目防雷设计审批;(十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立项许可阶段总办理时间为7日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一)市发改委窗口受理申请,并将受理情况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二)市发改委
窗口受理申请后,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3日内召集联办单位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参与办理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报的材料和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承诺办理时限;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并按时进行勘察;(三)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发改委窗口;(四)市发改委窗口综合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在2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市发改委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传送到下一阶段牵头单位市规划局窗口,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规划许可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立项许可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进入规划许可阶段。
  第十八条规划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规划许可阶段并联的审批项目有:(一)建设项目涉及的消防审批;(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审批;(三)建设项目
涉及的人防工程审批;(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审批;(五)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管理事项审批;(六)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七)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批;(八)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九)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事项审批;(
十)建设项目涉及的无线电管理事项审批;(十一)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保护审批;(十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十三)建设
项目涉及的卫生事项审批;(十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审批;(十五)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出具的审
查意见。
  第二十条规划许可阶段总办理时间为20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规划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一)市规划局窗口接收立项许可阶段办理结果;(二)市规划局窗口在3日内召集联办单位,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联办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划许可阶段需要的申报材料和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承诺办理时限;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并按时进行勘察;(三)联办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市规划局;(四)市规划局综合各联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转报上级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在2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市规划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传送到下一阶段牵头单位市建委窗口,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委窗口牵头办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阶段总办理时间为10日之内。
  第二十五条施工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一)市建委窗口接收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结果;(二)市建委窗口在3日内召集联办单位协调项目办理;(三)有统一收费项目的联办单位3日内将各自收费的标准、依据、计算方法、数额反馈给市建委;(四)市建委窗口在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一次性缴纳第十条规定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算方法、收费数额、缴纳期限、缴纳地点;(五)市建委窗口验看申请人足额缴纳第十条规定各项费用凭证,送达办理结果,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建委牵头办理。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牵头办理。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备案。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阶段总办理时间为7日之内。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程序为:(一)市建委窗口受理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二)市建委窗口在受理后2日内召集联办
单位联合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三)各联办单位在4日内依职权进行验收,并将办理反馈给市建委窗口;1.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
使用情况验收意见;2.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3.市人防办:人防工程验收意见书;4.市地震局:防震工程验收意
见书;5.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6.市气象局: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7.市安监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8.其
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建设工程验收意见。(四)市建委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经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由市发改委牵头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窗口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及时交流本系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沟通联合办理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行政审批中心对各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出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审批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通报,在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而不征求的;(四)拒不按照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或没有及时整改的;(五)无故不参加联席会议,或不接受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照联席会议安排的时限、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六)擅自进行现场勘查的;(七)擅自约见申请人的;(八)不及时将办理结果传送下一阶段牵头单位的;(九)没有法律依据乱收费或虽有依据而擅自收费的,或随意增加、减少、免除、缓交费用的(十)审批中吃、拿、卡、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时间中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每个阶段的工作时间分配可由牵头单位确定,并经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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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铜政〔2008〕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实现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8〕5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不宜实行代建的项目,仍实行自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包括以下项目: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原则,以及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房城建委、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代建形式及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形式。分阶段代建是将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委托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委托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均应委托代建单位代理项目前期工作;

  (二)委托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委托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全过程代理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作为代建单位;不宜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或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有困难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由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参加代建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项目建设实施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三章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包括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在代建的不同阶段履行不同的职责。

  前期工作代理阶段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人或采购人职责;

  (三)负责办理“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项目法人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配合市发改委、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七)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初审后报市审计局审计。凡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审计局审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八)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和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不宜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的,可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在代建工作中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的申请和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二)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三)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督促代建单位做好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四)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拨付(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时)。

  第四章 项目代建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准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项目实行代建制、具体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分阶段代建的,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与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确定方式。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与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与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十七条有关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的规定,做好项目代建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时,要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对明确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并已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将前期费用拨付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对明确不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原则。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经市财政局拨入后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拨付;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或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进度以及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认的额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货物、服务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投入,按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委托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作为代建单位的,原则上不另安排代建管理费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可按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分档计取,其中:投资概算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3%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2.5%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2%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1.5%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3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1%计取。代建单位管理费用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代建项目的评审、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将代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由市发改委向全市通报,禁止其3年内参加代建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管理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节余资金按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 长:金人庆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附: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
17.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
(四)关税类(3件)
1.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
2.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
3.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
(五)预算类(11件)
1.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
2.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
3.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
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
5.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
6.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
7.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
8.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
9.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
[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10.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
11.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
(六)国库类(13件)
1.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
3.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
4.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
5.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
6.关于实施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
7.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
8.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
1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
1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
12.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13.19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
(七)行政政法类(5件)
1.关于印发《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
2.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
3.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
4.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
5.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
(八)教科文类(7件)
1.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
4.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
6.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
7.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
(九)经济建设类(12件)
1.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
2.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
3.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
4.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6.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
7.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
8.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
9.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
10.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
11.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
12.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
(十)农业类(12件)
1.关于印发《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
2.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
3.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
4.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
6.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
7.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
8.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
9.关于颁发《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
10.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
11.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
12.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
(十一)企业类(19件)
1.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
3.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
4.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
5.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
6.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
7.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
9.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
10.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
1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12.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
13.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
14.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
15.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
1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
17.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
1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
19.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
(十二)金融类(7件)
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2001年9月29日财政部财金〔2001〕221号)
2.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
(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
3.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
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
5.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6.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
7.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
(十三)国际类(2件)
1.关于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资金重组事宜的函
(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
2.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
(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
(十四)会计类(20件)
1.《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
2.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
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
6.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7.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8号)
8.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
9.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10.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
11.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
12.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
13.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
14.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
1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16.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
17.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
18.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
19.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
20.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
(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
1.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
3.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
4.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
5.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
(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
1.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
2.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
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
5.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
(一)综合类(6件)
1.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
2.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
3.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
4.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
5.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
6.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
(二)法制类(3件)
1.关于做好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
2.关于做好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
3.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
(三)税收类(34件)
1.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
2.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
3.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
4.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
5.关于“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
6.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
7.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
8.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
9.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
10.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
11.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
1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
13.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
14.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
1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
16.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
17.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
18.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
19.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
20.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
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
2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
23.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
24.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
25.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
26.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
27.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
28.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
29.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
30.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
31.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
32.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
33.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
34.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
(四)关税类(7件)
1.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
2.关于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两种商品实行暂定关税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
3.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
4.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
5.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
6.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
7.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
(五)预算类(20件)
1. 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
2.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
3. 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
4.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
5.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
6.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
7.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
8.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
9.关于增设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
10.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
11.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
12.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缴库及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
13.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
14.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
15.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
16.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
18.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9.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
20.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
(六)国库类(34件)
1.关于印发《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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