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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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以下称创业园)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办,新余经济开发区承办。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创业园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研究型、开发型和生产型高科技高技术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组织、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科技、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作为创业园的领导、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余经济开发区,承载单位为新余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㈠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和入园项目的初审;
㈡负责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㈢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包括为入园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以及联系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服务场所等系列服务;
㈣申报项目与资金;
㈤通过领导小组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进驻后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劝其出园。
第三章 进园对象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进入创业园的基本对象包括:
㈠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层次人选;
㈡省(部)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层次人选;
㈢国内外具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㈣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㈤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
㈥拥有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㈦其他创业园急需的人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自愿进驻创业园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持相关资格证明和项目资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入创业园的人才和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初审;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
㈣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凡经批准入园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享受新余经济开发区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但是本办法优惠政策与新余经济开发区已有的优惠政策内容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创业园创建的第一年由市财政安排7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启动,第二年、第三年由创业园每年自筹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启动。
第十条 对入园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等。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认定,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资助。经申请被列入省以上部门项目的入园企业,可获得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国外智力入园的,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助经费,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
第十二条 凡入园企业获得科技项目银行贷款时,三年内可由政府按贷款合同利率的50%给予相应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大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入园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在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八年按5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入园企业缴纳的各种地方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前三年内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等额返还。
第十五条 建立以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和担保基金以及政府、金融、企业定期交流制度,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创业园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六条 对租用生产用房的入园企业,第一、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四年按市场价的70%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由政府筹措资金建造人才公寓,入园的高层次人才既可以优惠购买居住,也可以优惠租住。
第十八条 工商注册实行以下优惠:
㈠降低注册资金限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可为500万元;
㈡除1人有限公司之外,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20%以上,但不能少于规定的最低出资额,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到位;
㈢高层次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建办科技型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入园创业所需的人事代理服务,包括档案代管、职称申报等,所产生的费用在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入园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扶持,并按有关规定发放一定的安家费和生活补助。对从事科技开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入园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给予重奖。
第二十一条 对入园的高层次人才的家属和子女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可直接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近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高科技高技术企业及重大创业项目,还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特惠政策。具体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经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其新公司注册地址必须设在创业园内。孵化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央、省驻营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省驻营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条件、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及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七)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公开情况。
(八)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九)群众对政务公开满意情况。
(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选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1
各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备
注
机构建设和工作部署情况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有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10
1
设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分)
2
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2分)
3
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2分)
4
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2分)
5
定期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分)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有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考核和评议制度、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6
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2分)
10
7
有完善的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2分)
8
建立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2分)
9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分)
10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目录管理情况
把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每月10日之前按时上报本地区的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情况。
10
11
职能类: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1分)
12
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示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2分)
13
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2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备
注
14
决策类:公开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2分)
15
法规文件类:公开与本地区、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2分)
16
工作动态类:公开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制发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1分)
政务公开的形式
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电子显示屏、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20
17
每月10日前对本地区上月公开的内容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应当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的应有充分理由。(5分)
18
利用“行风热线”节目,把政务决策、政务管理和政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5分)
19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5分)
20
建设必要的公开形式,如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等。(2分)
21
创新公开形式,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提出并被推广。(3分)
政策咨询解答工作情况
按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转的咨询解答问题。对群众咨询的问题公开答复结果,答复的结果要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对办理的事项,均应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查询。
30
22
解答群众提出的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转的政策咨询问题。(5分)
23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查询。(5分)
24
对群众咨询的问题公开答复结果,答复有理有据。(5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5分)
26
政策咨询件满分10分。评分标准:解答问题准确、运用政策充分、办事程序和条件阐述清楚、解答及时。其中,不满意件,每件扣0.5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二次平转的政策咨询问题,每件扣1分;超出时限要求,逾期不解答的,每件(次)扣0.5分。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说明,说明情况的不扣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备
注
政务公开信息上报情况
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质量较好。
10
27
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情况。(2分)
28
政务动态信息被民心网及公共信息网及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情况。(3分)
29
上报及时,
质量较好(5分)
质量较好,被省采用的信息每篇加1分。
质量较好,被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篇加0.5分。
政务公开工作效果
政府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0
30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3分)
31
群众评议网上调查。(3分)
32
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评议组暗访、调查情况。(4分)
总计
100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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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令颁发,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并适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程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程序》制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级药监部门依据《程序》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抓紧落实。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吊销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管辖分工和实施程序,基层药品监督部门向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时,应当将违法事实、调查的主要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建议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意见一并报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责成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直接组织调查。
四、各级药监部门在贯彻和实施《程序》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