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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33:24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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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馆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价格、国土资源、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与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九条文化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文化馆建设标准;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馆舍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馆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馆的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文化馆捐赠资金、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文化馆的设施、设备。
  因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确需占用文化馆用地和馆舍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择地重建。
  第三章职责与服务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一)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等活动;
  (二)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艺术,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艺术资源;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调查研究,编撰群众文化艺术书刊、资料,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信息网络;
  (四)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交流;
  (五)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培训和群众文化艺术队伍、骨干的辅导,为基层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配送服务。
  文化馆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的指导,促进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公示其服务内容,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四条文化馆的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文化馆确定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五条文化馆向公众提供展览、群众文艺演出、书刊阅览服务的,应当免费。
  文化馆向公众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群众文化艺术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化馆的群众文化艺术服务收入,应当用于文化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因举办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出租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文化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众在文化馆进行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文化馆的设施、设备。
  第四章人员与管理
  第十七条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文化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文化馆馆长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文化馆馆长由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或者任命。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文化馆的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75%。
  文化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确有艺术专业特长的人员,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不受学历限制。
  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馆的监督和指导,督促文化馆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文化馆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文化馆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文化馆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文化活动内容不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开展与文化馆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成本费,或者挪用服务收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设施、设备的。
  文化馆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举办的用于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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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签订日期1980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今天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导致草签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双方讨论了关于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的充分业务权问题。据我理解,双方已同意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使用日本境内充分业务权方面,应遵循下述规定:

 一、除非另有协议,一俟协议航班开航即应准许各方第一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两个在日本境内有充分业务权的班次*。
  * 本谅解中的“班次”与本协定附件五第一款中所述的班次含义相同。有协议,任一协议航班开航两年后,应准许各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两个在日本境内有充分业务权的班次。这些权利应继续到双方另有协议时为止。

 二、如果任一协议航班开航两年后,美国未指定第二家空运企业,或者,如果美国两家指定空运企业中的一家未全部使用上述第一款准许的经日本班次,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便就美国未使用的日本班次的使用问题达成协议。

 三、只有当美国指定空运企业单独或一共经营两个以上的经日本班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才可经营两个以上的经日本班次,且增加的班次应相等。

 四、至迟在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两年半之前,双方应审议各自对经日本班次的使用情况。如审议表明,美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班次超过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定的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的班次,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便就使中国指定空运企业有一种或多种选择机会达成协议。

 五、如果到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第三年结束之前九十天时,双方未就一种或多种选择机会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有权选择定点航班*,在第四年及其后经营,其班次等于美国指定空运
  * “定点航班”,指在某一点每周一次并享有充分业务权的航班。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班次与准许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经日本班次的差额。中国指定空运企业有权经营经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中间点和/或以远点的上述定点航班。在开始经营六十天之前,应将上述选择的中间点和/或以远点的清单通过外交途径送交美国政府。如在选定定点航班后,中国指定空运企业获得许可经营一个新的经日本班次,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定点航班数目就应削减一个。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本日来函,函中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特别提及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的充分业务权问题。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三)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导致草签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双方讨论了关于在另一方领土内经营业务的问题以及指定空运企业其他经营事项。我理解已经商定,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领土内应享有下述权利和待遇:

 一、关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提及的代表机构,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
  (一)有权填开、换开、重新确认和更换客票,以用于协议航班、衔接航班以及该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以外任何其他航线上的运输;
  (二)有权办理、重新确认或更改原在该空运企业的航线上旅行的旅客订座事宜,不论此类订座是否属协议航班运输的订座;

 二、各方指定空运企业亦应有权进口、保持、储存和散发宣传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时刻表、班期表、小册子、销售和旅游宣传品、日历、展览品等),并有权以与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同样的方式,通过同样或类似的新闻工具做广告。

 三、关于经营事项,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
  (一)有权进口、安装和使用为订座、装载计划和管理以及为其他业务目的所用的电传机、计算机、甚高频无线电台、手持式无线电设备(步话机)以及有关设备,但必要时应经有关当局同意;
  (二)有权通过其雇员或代表监督其飞机的装载计划和实际的装载和卸载;
  (三)有权进口公司拥有的车辆,并在机场道路上和停机坪上使用,但必要时应经有关当局同意;
  (四)有权按季度检查燃油储备和燃油泵设备,并在每一供油处取样并运出进行化验分析;
  (五)有权在必要的监督下拍摄飞机进近协议航班预计使用之所有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跑道时的视景影片,以供训练驾驶员使用,但应经有关当局批准。

 四、各方向另一方作出保证,将在互惠的基础上,及时地向被指定经营协议航班的每一家空运企业提供下列许可证件和资料:
  (一)给派任的外国或当地雇用的公司人员发机场通行许可证,准许他们自由通过机场海关和移民检查站,进入装卸区和停机坪;
  (二)关于经营协议航班拟用的每一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的机场当局在发生诸如失事、劫机、爆炸威胁等紧急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的书面资料,这些程序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塔台管制、消防、救护和运输、周围警卫和其他现有的应急及保安职能的各单位的行动顺序。
  (三)有关航空法律的书面资料,包括根据该法律制定的、每一指定空运企业应予遵守的规则、条例及其修改。

 五、各方的有关当局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其工作人员获得住房,这些住房在费用和质量方面应相当于其他外国空运企业所获得的或向其提供的最好住房。

 六、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对指派的任何代理人员进行训练,使之熟悉该空运企业处理旅客、货物和值机服务的程序和关于定座、出票、销售、管理和业务推销方面的程序,但须经事先协议。
  如蒙确认以上诸项也是你对我们所达成的协议的理解,我将十分荣幸。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四)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两国政府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你今日来函,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愿确认,以上包括了两国政府对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权利的一致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五)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我们两国政府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该协定附件五第一款,据我的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第一家空运企业开始飞行协议航班后的一年内,如该空运企业每周经营不超过两次波音747SP航班,在同一时期内,美利坚合众国的指定空运企业将其提供的运力限制为每周平均一百二十吨的业务载量,每季度计算一次。业务载量按每季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下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实际总吨数计算。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六)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已收到你本日来函,函中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特别提及附件五第一款,该款规定了在中国民航开始经营协议航班第一年内管理各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力的办法。你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七)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关于今日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我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民用航空代表团在谈判中所进行的以下讨论。
  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如在每半年计算一次的基础上,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的业务量超过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全部业务量的56.25%,便认为业务量已失去了合理的平衡。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八)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今日关于我们两国政府今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的来函,并承认其中的内容。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在其官方的出版物和声明中表明“中华航空公司”是台湾的一家航空公司,它不是中国的国家承运人。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附:          美方公开声明稿

  今天签字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的协定。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了外交关系。正如在建立外交关系前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所说的那样,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与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协定,中国方面将由中国国家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局(中国民航)提供航班,其飞机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根据美国在台协会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这两个私人实体间的非政府性安排,“中华航空公司”(台湾)继续在美国和台湾间提供航班,美国不承认台湾旗帜是主权国家的旗帜,而视之为识别来自台湾的飞机的标志。

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管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市监察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县(市)区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市、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和人事、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 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三) 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提出改进建议;
(四) 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六条 监察部门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 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部署,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作出决定,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 是否按规定要求或承诺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达到质量要求,取得预期效果;
(三) 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
(四) 是否存在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许可项目、条件、时限和程序,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向群众乱摊派;
(五) 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职责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政府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集中办理,做到高效便民;
(七)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事项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八) 是否有违反工作纪律,接受宴请,收受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等现象;
(九) 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监察部门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 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 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 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失职追究制,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 构成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
(四) 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干部责任追究的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其所在单位提请监察部门或者由监察部门直接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
(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 违反规定程序,办事拖拉,工作推诿,以及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四) 工作方式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 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八) 其他妨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人事部门。实行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与年度考核挂钩的制度:
(一) 行政机关被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或效能告诫两次,年终效能考评为不合格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两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诫勉教育三次或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诫勉教育两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关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受到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法制部门(机构),由法制部门(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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