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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1:45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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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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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宜宾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


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的管理,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管理创新、科学决策、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政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宾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听证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以市政府公众网为平台,采用主题讨论的形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二)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三) 坚持吸收合理建议意见的原则;
(四) 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不得在网上听证。

第二章 组织网上听证的机构、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网上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包括网上听证全过程跟踪、相关数据处理、听证意见的审核、发布及系统管理等。
第六条 市政府举行的网上听证指定1个部门或机构作为听证主持人,市级部门举行的网上听证指定1个内设机构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发布听证公告、听证事项,公布听证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全程监控听证进程,并就听证参加人的提问分时段作出答复;
(三)对听证意见进行分析汇总,报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一)是本听证主题提出者;
(二)参与本听证主题的调查处理;
(三)与本听证主题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宜宾市的市民及关心宜宾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听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三章 听证的范围、提出和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举行网上听证: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二)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网上听证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举行的网上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市级各部门、机构举行的网上听证,由部门、机构办公会议或授权部门、机构领导决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举行网上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听证事项、内容、听证主持人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举行网上听证期间,听证主持人应当注意收集听证意见,及时答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提问。在听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并向市政府或市级部门报送听证报告,在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网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或制定政策的依据之一。听证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网上听证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终止和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当举行网上听证而未进行网上听证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举行网上听证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程序正义与人的阶级性

孙宏


  马克思说过:人类是有阶级性的。各群体在社会中的生活方式、财富多少、价值观念等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性就表现为不同的阶层,或者说,阶层的出现是对群体分类的结果。事物的性质决定着本身的功能和需求,不同的阶层也就有着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追求。那么各阶层的属性就体现出人的阶级性。从政治的角度看,它可以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作为蒙眼布的程序正义,它具有操纵过去乃至改变过去的可能。就像在审判中依靠证据说话一样,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相反,法官也要采纳。另外,在程序中进行的活动都将被视为新的过去,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方面,这是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人在说话时要始终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因此,它可以促进决定者进行理性选择。与实体正义强调对结果的正当性进行说理不同,程序正义不关注决定的正当理由。只要程序是正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因此,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其本身的正当性。就像一个人通过正规的程序买彩票中了500万,那么他理所当然的取得这500万,并且让人心服口服。
  至于程序正义和人的阶级性有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这种正当程序可以防止阶级冲突的出现。
  首先,这种正当的程序是权力制约的机制;权力的取得是温和的,因为它是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赋予的;权力的行使是有危险的,因为它可能被滥用。正当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力设定一个边界。

  其次,正当程序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它通过对权力的约束来保证人权的实现。
  最后, 通过理性之光划定权力的界限,信守中立,法治才能消除各阶级的疑虑,赢得它们的信任与合作,并最终把它们一视同仁地收编为法治的对象。
(广东商学院 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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