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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1:29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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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93号



转发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稳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全民参保,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贯彻落实《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昌州政发〔2008〕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启动时间,统一政策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的启动时间,全州统一确定为2008年6月1日。即从6月1日起居民可到各县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含幼儿园)由学校统一代征代缴。2008年8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因2008年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间较晚,2008年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为10元;
(二)低保家庭中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为5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少年儿童为5元;
(四)城镇居民为60元;
(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为30元;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为30元;
(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昌吉市为标准)的老年人为30元。
2008年居民按此标准缴费后可享受全年的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支付标准。基金实行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上解、据实下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责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72号)精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州政府办:负责昌吉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就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党委、州政府领导报告。责任人:蒋福成。
(二)州委宣传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多层次地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人:杨金勇。
(三)乌昌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筹集、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审核批复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责任人:张新平。
(四)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征缴、拨付和管理工作,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加强对县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启动实施前的各类表、证、卡、册及宣传资料的印刷及发放。责任人:杨少朴、肖军。
(五)州发改委: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人:叶生龙。
(六)州教育局:负责全州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少年儿童及在校农民工子女的参保宣传和动员,2008年底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责任人:刘世勇。
(七)州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对象、解困对象的参保宣传和督促,指导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积极做好对城市低保对象、解困对象的二次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州民政局制定)。责任人:侯东升。
(八)州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责任人:王录。
(九)州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宣传工作。责任人:潘少斌。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一)建立县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州人民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县市的目标责任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完不成任务的不得评优。
(二)建立扩面征缴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社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吸纳一名居民参保,奖励社区4元,其中:参保学生中由学校代征代缴的从4元中提取2元奖励学校。奖励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奖励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三)建立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从2009年起建立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即: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支付门诊发生的费用。连续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费用每年再增加5元,中途中断者从重新参保之日算起。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建立居民就医奖励制度: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未住院第二年又继续参保的,从第二年起,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参保人员若享受此项待遇以后,从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建立财政补助属地管理机制:中央和区、州驻各县市单位的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县市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自行解决。
四、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工作落实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且涉及面广、人员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县市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昌吉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要加大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投入,确保管理和经办工作的资金需要。同时,要尽快落实新增编制和人员,确保2008年9月30日前全部到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编办要对编制和人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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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西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煤炭、有色冶金系统退出地方失业保险问题的请示》(赣劳就〔1995〕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1993〕110号令)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各行业系统的企业均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纳
入所在地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下同)管理,并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过去没有缴纳的基金,应予补缴。
1994年12月,我部办公厅曾给各地劳动部门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的通知》(劳办发〔1994〕389号),指出上述原则适合所有的部门和系统,中央各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
险工作。该通知同时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及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煤炭和有色金属两个系统未提出不同意见。
1994年12月,我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2号),答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要求实行失业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再次强调国务院有关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规定,请该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
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工作。该公司也未表示不同意见。
因此,请你厅认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煤炭、有色冶金系统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金,并切实做好两个系统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1995年9月14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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