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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9:00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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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每年安排4次,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第三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每季度初拟定本季度学法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实施。学法内容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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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已由国务院于1999年9月6日批准,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
  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二)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家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四、上市后监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二)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三)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后携款潜逃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及时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特通知如下:
一、对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分工迅速立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对重大案犯,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作好组织缉捕工作。对于已经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途径予以缉捕;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缉捕,可能逃往境外需要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
二、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国内人员非法携带大量现金出境,并有携款潜逃嫌疑的,应采取监控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对于确有可能携款潜逃的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县级以上(含县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银行制作《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接到通知书后要立即冻结其存款。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存款,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解冻。
四、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银行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查处工作,使经济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通知请及时传达到各基层检察、公安、海关、银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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