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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1:50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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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



(2011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信息,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 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服务:
(一)气象探测、通信、灾害监测与防御、警报、信息、科研教育等工作及其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二)为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气候区划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开展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牧业气象科技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等;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
(五)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服务;
(六)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将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第八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备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及有关设施依法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干扰、侵占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气象台站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确需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应当安排专门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时间、频道、版面,按时发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文字内容,及时增播、插播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发布形式与内容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改动。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与各类媒体、信息载体签订气象服务协议,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气象台站提供的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时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准确提供防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所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增雨(雪)、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接受安全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遭受雷击的矿区、道路交通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电力系统、通讯和广播电视设施;
(五)露天大型娱乐、游乐、体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无《施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施放气球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后拒不接受防雷安全检测的;
(三)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
(四)需要独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安装的;
(五)需要独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或者违反批准范围施放的;
(三)接受无《施放气球资质证》单位施放气球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仿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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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发生率最高的商业贿赂

作者:谷辽海(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http://www.liaohai.com.cn
来源于:经济参考报
发表时间:2006年07月10日


  采购中的"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几乎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公开秘密。此类合同是商业贿赂发生率最高的案件,严重践踏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秩序。
  2005年8月,某市中级法院对某省交通厅所属单位(即采购人)与广东某工程公司(即中标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一明一暗两份招标采购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作出民事判决。
  2003年5月,原告通过招标程序,与采购人签订了某市高速公路采购项目总价款为2.03亿元的合同,该合同(即"白合同")在某省发改委招投标处备了案。早在原告进场施工之前,双方曾经有口头协议;招标程序结束后,应被告的要求,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即"黑合同"),将已备案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工程总价款2.03亿元下调至1.98亿元。这也是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
  2004年11月,原告承揽的项目全部竣工,且陆续得到了工程款1.98亿元。但采、供双方最终结算时,对"黑合同"中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而对究竟按照哪份合同作为核算依据发生了争议。
  原告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过公开招标签订的,应作为结算的惟一根据。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支付与中标合同的差价款。被告则辩称,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才真实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因为在公开招标之前,原告为了拿到招标采购项目,就对采购工程进行了部分垫资,并作出了许多极为优惠的许诺。原告进场施工6个月后,被告才为采购项目进行了形式上的公开招标程序,且参加投标的其他供应商都是原告事先寻找的陪标公司。因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原告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获得采购项目的,且双方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而补充协议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因此,应当认定变更后的协议构成了《招标投标法》中所禁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应认定补充协议为无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根据"白合同"支付给原告2.03亿元的工程采购合同的差价款及其银行利息。
  前述案件中的"黑白合同",有些是双方完全自愿的,有些则是一方迫于无奈。首先来看"白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所签订的"白合同"尽管是完全自愿的,但属于共同串通行为,是无效合同。从被告的辩解来看,早在招标之前双方已经有合同,且都在履行着合同。笔者认为,倘若果真如被告所述的,那么法院依法所保护的备案合同,其合法性就值得斟酌。因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前述案情,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在履行着各自的义务,公开招标只是一种表面形式,由此而引起的"白合同"纠纷,如果能够获得法律救济,那么我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将徒有其表,将遭受任意的践踏。其次,自愿签订的"黑合同",侵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以及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由此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必然无效,而且还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上,笔者认为,前述案件中的"白合同"已涉嫌"串标",且当事人均为明知故犯,尽管履行了备案手续,也不应该获得司法保护。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教师[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以及校长培训机构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专题学习活动,帮助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学校管理、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管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和考核评价指标。要依据《专业标准》调整校长培训课程计划,编写校长培训教材,将《专业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以及校长培训机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情况要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附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2/26/20130226143634176.doc



教育部

2013年2月4日




附件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特制定本标准。
   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以德为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热爱教育事业和学校管理工作,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关爱师生,尊重师生人格。
    (二)育人为本。
    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把促进每个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扶持困难群体,推动平等接受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始终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
    (三)引领发展。
    校长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担负着引领学校和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重任;将发展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能力为重。
    将教育管理理论与学校管理实践相结合,突出学校管理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与完善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强化专业能力提升。
    (五)终身学习。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将学习作为改进工作的不竭动力;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养;与时俱进,及时把握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注重学习型组织建设,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学习的家园。

二、基本内容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展 专业理解与认识 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2.注重学校发展的战略规划,凝聚师生智慧,建立学校发展共同目标,形成学校发展合力。
3.尊重学校传统和学校实际,提炼学校办学理念,办出学校特色。
专业知识与方法 4. 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5. 把握国内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学习借鉴优秀校长办学的成功经验。
6. 掌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与测评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专业能力与行为 7. 诊断学校发展现状,及时发现和研究分析学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8. 组织社区、家长、教师、学生多方参与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确立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
9.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指导教职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提供人、财、物等条件支持。
10. 监测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实施情况修正学校发展规划,调整工作计划,完善行动方案。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专业理解与认识 11. 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
12. 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重视学校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
13. 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意义与教育价值,重视地域文化的重要作用。
专业知识与方法 14. 广泛涉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和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的知识。
15. 了解校园文化建设的基本理论,掌握促进优秀文化融入学校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6. 掌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健康心理发展的特点与规律,了解学生思想与品行养成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专业能力与行为 17. 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精心营造人文氛围,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设计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的校训、校歌、校徽、校标。
18. 精心设计和组织艺术节、科技节等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好重大节庆日、传统节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以及学校组织特有的仪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19. 建设绿色健康的校园信息网络,向师生推荐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和先进模范人物,努力防范不良的流行文化、网络文化和学校周边环境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20.凝聚学校文化建设力量,发挥教师、学生及社团的主体作用,为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班集体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活动时间。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学 专业理解与认识 2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2.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3. 尊重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智慧,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专业知识与方法 24. 掌握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
25. 了解课程编制、课程开发与实施、课程评价的相关知识和教材、教辅使用的政策以及国内外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
26. 掌握课堂教学以及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一般原理与方法。
专业能力与行为 27. 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
28.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及少先队活动等课程的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29.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深入课堂听课并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数量。
30.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不片面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长 专业理解与认识 31. 教师是学校改革发展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尊重、信任、团结和赏识每一位教师。
32. 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将学校作为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主阵地。
33. 尊重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
专业知识与方法 34. 把握教师职业素养要求,明确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35. 掌握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以及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的方法。
36. 掌握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方法以及激励教师主动发展的策略。
专业能力与行为 37. 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推行校本教研,完善教研训一体的机制,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38. 关注每一位教师的发展,指导教师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支持教师轮岗交流,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应用。
39. 扎实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40. 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关爱教师身心健康,建立优教优酬的激励制度。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理 专业理解与认识 41. 坚持依法治校,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42. 崇尚以德立校,处事公正、严格律己、廉洁奉献。
43. 倡导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专业知识与方法 44. 把握国家相关政策对校长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
45. 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了解国内外学校管理的变化趋势。
46. 熟悉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实务。
专业能力与行为 47. 形成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认真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48. 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
49. 建立健全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规范化水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50. 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种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实施安全演练,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境 专业理解与认识 51. 坚持把服务社会(社区)作为学校的重要功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52. 坚持把合作共赢作为学校对外关系准则,积极开展校内外合作与交流。
53. 坚信学校与家庭、社会(社区)的良性互动是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
专业知识与方法 54. 掌握学校公共关系及家校合作的理论与方法。
55. 了解所在社区、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积极获取与学生成长、学校发展相关的信息。
56. 熟悉各级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教育功能。
专业能力与行为 57.优化外部育人环境,努力争取社会(社区)的教育资源对学校教育的支持。
58. 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接受改进学校工作的合理建议。
59. 建立健全家校合作育人机制,建立教师家访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形式,指导和帮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掌握科学育人方法。
60. 积极发挥学校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并组织学校师生参与服务社会(社区)的有益活动。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另行制定。鉴于全国不同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情的实施意见。本标准可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校长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本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规划,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校长培养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职业特点,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完善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校长培养培训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注重校长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校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长培养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校长专业成长的科学研究,促进校长专业发展。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将本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学校管理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校长培训和自主研修,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努力成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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