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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6:50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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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2010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财办库[2010]280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公布2010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计划。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附件:2010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日期表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日期表

表1:2010年第四季度储蓄国债发行日期表

品  种
期限(年)
发行时间
付息方式

储蓄国债

(电子式)
1、3
10月
按年付息

储蓄国债

(凭证式)
1、3
11月
到期一次性

还本付息

储蓄国债

(凭证式)
1、3
12月
到期一次性

还本付息


    表2:2010年第四季度记账式贴现国债发行日期表

  期限(天)
  招标日期
  付息方式

  91
  10月22日
贴现发行

  91
  10月29日

  182
  11月12日

  91
  11月26日

  273
  12月10日

  91
  12月24日


  注:记账式贴现国债招标日期均为周五。

表3:2010年第四季度记账式附息国债发行日期表

  期限(年)
  招标日期
  付息方式

  7
  10月13日
  按年付息

  5
  10月20日
  按年付息

  10
  10月27日
  按半年付息

  3
  11月3日
  按年付息

  1
  11月10日
  按年付息

  50
  11月17日
  按半年付息

  7
  11月24日
  按年付息

  5
  12月1日
  按年付息

  30
  12月8日
  按半年付息

  10
  12月15日
  按半年付息


  注:记账式附息国债招标日期均为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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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同样是指股份公司以外的、按照比利时法律选择了按其合伙人的利润缴纳自然人税的公司。

二、 在执行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将参照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公约范本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 本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不影响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也不影响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条的规定。

四、 本协定第十条“股息”一语同样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中的合伙人投资资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以利息形式支付的这种所得。五、 在执行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时,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税收,应以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六、 本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一方在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征税时,除适用本协定其它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征税,但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设在缔约国一方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其应纳税税率不能超过适用于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利润的最高税率。

七、 协定的任何规定不限制在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股份或者分配本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按照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对该国居民公司的征税。
  两国政府正式授权的签字人签署了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紫阳(签字)    马尔滕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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