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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47:33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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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80号


(1994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属、区属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行使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等管理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类管理费、登记费、资源费、证照费、审查费、评审费等收费。
  第四条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效服务或为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类教育、医疗、公用事业、专业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收费以及以收费形式收取的各类附加、集资和基金等收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收费收入的专户储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计监督。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标准制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需要在本市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提出,连同下列资料,报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一)立项收费的理由;
  (二)收费执收单位的行政事业费拨补情况;
  (三)新增或调整收费的来源、用途等收支测算材料。
  第八条 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没有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收费机关管理工作量的大小,按照实际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以适当补偿管理成本支出为限。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已收管理费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以不营利为目的,补偿或部分补偿收费单位的合理支出为限。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收取培训费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资料费按实收取。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除法律、法规特许的外,不得向社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经费已由财政保证的,不得向社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二)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或者转移、分解到下属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
  (三)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搞强行服务收费的;
  (四)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强行收取保证金、押金的;
  (五)虽经批准设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并不实施行政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后,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购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时,应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项目已经撤销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原收费单位应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收费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收费单位应同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性收费收入应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凡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单位应将其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行政性收费单位的支出,应按规定编报预算草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办法。事业性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将其收费收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对收费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应及时审核,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收费单位支出专户,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悬挂《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物价、财政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的执行情况,持证收费、票据使用、收费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年审的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
  (三)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四)以收费形式征收各种基金和集资的单位;
  (五)按规定需年审的其他收费项目及单位。
  第十九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市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法制部门均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归口管理,负责监督下属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物价部门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费用的2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三)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
  (四)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不按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视同事业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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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1965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

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4号)精神和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5444”发展思路,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保持我市工业投资的稳定增长,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业投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人。

(二)有关大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区县(自治县、市)主要考核当年工业投资总量和增长速度,兼顾工作措施、投资统计等投资管理工作情况。

(二)对企业(集团)主要考核当年工业投资总量,兼顾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三、考核组织

考核组织工作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工办、设在市经委)负责,并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考核程序

(一)市政府年初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集团)上年工业投资完成情况及发展的实际情况,下达当年工业投资的目标任务。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集团)在年度结束时总结当年工业投资工作情况,于次年2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新工办。

(三)考核小组根据当年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集团)的年度总结和市统计局的统计结果,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业(集团)综合考察后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四)市政府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企业(集团)的工作实绩,确定年度工业投资管理先进单位名单。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业投资总量排名前10名和工业投资增幅前5名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业投资总量排位前5名的企业(集团)授予“重庆市××年度工业投资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和标牌,并对责任人予以奖励。其中排位第1名的先进单位奖励5万元,其他各奖励3万元。投资总量和增幅均排位前列的区县(自治县、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不重复奖励。

(二)对组织保障措施不力,工业投资严重下滑,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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