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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8:29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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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23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技术参数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设立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 。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与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合理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和播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卫星接收、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技术手段,逐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有关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后,持核发的频率、频段专用指配证明,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负责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放和运行的技术质量,检测广播电视频率的使用情况。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后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数字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时限、服务守则以及资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接收设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

用户申告收视障碍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应在48小时内排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自申告之日起按天免收故障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第十九条 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对用户的投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用户。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节目采编、制作,应当真实、客观、及时、公正。

禁止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制作、播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站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应当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播放或者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以及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广告审查和播放管理制度,对广播电视广告依法进行审查,不得播放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的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播放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第五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在节目开播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节目。

第三十条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机场、车站、商场、银行、医院以及户外等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 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置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并纳入住宅小区工程总体验收。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测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办理有线电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要求。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发射、传输,不得危害广播电视的安全播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技术参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

(四)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的;

(六)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播放的商业广告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二)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故障排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排除故障,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未履行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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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区、市)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区、市)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本表所列的是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属于化工部归口的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工种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进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但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溶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
按工艺来划分的。
五、在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化工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进,可根据划分的条件,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调整,并送劳动部门备案。
2.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等,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审核,并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区、市)劳动局
批准,方可执行。
3.化学工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化工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区、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认为需要补充划入的产品、品种,可提出根据资料,报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平衡审定,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不能再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新建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劳动条件好,在生产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质危害的,不应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一、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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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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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氮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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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成氨 ┃活性炭法、褐铁矿法 ┃脱硫工 ┃自吸附再生至硫磺回收 ┃硫化氢、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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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砷碱法 ┃脱硫工 ┃自吸收再生至硫磺回收 ┃三氧化二砷、硫化氢、┃ ┃
┃ ┃ ┃ ┃ ┃ ┃硫磺 ┃ ┃
┣━━╋━━━━╋━━━━━━━━━━╋━━━━━━╋━━━━━━━━━━━╋━━━━━━━━━━╋━━━━┫
┃ 2 ┃氢气 ┃焦炉气深度冷冻法 ┃氢气分离工 ┃ ┃苯、硫化氢、一氧化碳┃ ┃
┣━━╋━━━━╋━━━━━━━━━━╋━━━━━━╋━━━━━━━━━━━╋━━━━━━━━━━╋━━━━┫
┃ 3 ┃硝酸 ┃常压法、加压法、综合┃稀硝酸制造工┃氧化、透平、压缩、酸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法 ┃ ┃吸收、包装 ┃ ┃ ┃
┣━━╋━━━━╋━━━━━━━━━━╋━━━━━━╋━━━━━━━━━━━╋━━━━━━━━━━╋━━━━┫
┃ ┃ ┃直接法、间接法 ┃浓硝酸制造工┃混合、高压釜、三柱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 ┃ ┃漂白、吸收、浓缩塔、酸┃ ┃ ┃
┃ ┃ ┃ ┃ ┃泵、包装 ┃ ┃ ┃
┣━━╋━━━━╋━━━━━━━━━━╋━━━━━━╋━━━━━━━━━━━╋━━━━━━━━━━╋━━━━┫
┃ 4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蒸发 ┃氧化氮、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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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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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硝酸钠、┃碱液吸收法 ┃硝钠制造工 ┃转化、蒸发、结晶、分离┃氧化氮、亚硝酸钠粉尘┃ ┃
┃ ┃亚硝酸钠┃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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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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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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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
┃ 7 ┃硫酸 ┃接触法 ┃硫酸制造工 ┃尾砂干燥、硫磺熔化、焙┃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 ┃
┃ ┃ ┃ ┃ ┃烧、矿渣排放、精制、转┃化硫 ┃ ┃
┃ ┃ ┃ ┃ ┃化、干吸、尾气回收、包┃ ┃ ┃
┃ ┃ ┃ ┃ ┃装 ┃ ┃ ┃
┣━━╋━━━━╋━━━━━━━━━━╋━━━━━━╋━━━━━━━━━━━╋━━━━━━━━━━╋━━━━┫
┃ 8 ┃液体二氧┃压缩法 ┃液体二氧化硫┃压缩、包装 ┃二氧化硫 ┃ ┃
┃ ┃化硫 ┃ ┃制造工 ┃ ┃ ┃ ┃
┣━━╋━━━━╋━━━━━━━━━━╋━━━━━━╋━━━━━━━━━━━╋━━━━━━━━━━╋━━━━┫
┃ 9 ┃钙镁磷肥┃高炉法 ┃钙镁磷肥制造┃炉前、热风炉、上料、用┃氟化氢、磷化氢、五氧┃ ┃
┃ ┃ ┃ ┃工 ┃高炉气做烘干燃料的放料┃化二磷 ┃ ┃
┃ ┃ ┃ ┃ ┃、司炉、运转、包装、 ┃ ┃ ┃
┃ ┃ ┃ ┃ ┃粉矿烧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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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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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混化平台的供矿、供酸、混┃四氟化硅、氟化氢、氨┃ ┃
┃ ┃ ┃浓酸矿浆法 ┃ ┃合、化成、皮带、打散、行┃ ┃ ┃
┃ ┃ ┃ ┃ ┃车、中和、熟化库内成品输┃ ┃ ┃
┃ ┃ ┃ ┃ ┃送或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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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氟硅酸钠 ┃吸收法 ┃氟硅酸钠制造工 ┃氟吸收、合成、过滤、成品┃氟化物、氟硅酸雾、氟┃ ┃
┃ ┃ ┃ ┃ ┃烘干、包装 ┃钠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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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磷酸铵 ┃中和造粒法 ┃磷酸铵制造工 ┃供酸、吸收、中和 ┃四氟化硅、硫化氢、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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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磺 ┃土炉法 ┃硫磺制造工 ┃加料、出渣、取磺、熔磺 ┃二氧化硫、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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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劳斯法 ┃硫磺制造工 ┃燃烧、变换、冷凝、出硫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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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催化剂 ┃ ┃ ┃ ┃包括有机合┃
┃ ┃ ┃ ┃ ┃ ┃ ┃成催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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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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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铬催化剂 ┃沉淀、煅烧法┃铬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配料、碾料、沉淀┃三氧化二铬、氮氧化物┃ ┃
┃ ┃ ┃ ┃ ┃过滤、干燥、成型、压片、┃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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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钒催化剂 ┃混合、浸渍法┃钒催化剂制造工 ┃酸处理、配料、化碱、化钒┃五氧化二钒、二氧化硫┃ ┃
┃ ┃ ┃ ┃ ┃浓缩、过滤、中和、碾料、┃ ┃ ┃
┃ ┃ ┃ ┃ ┃捆条、干燥、浸渍、煅烧、┃ ┃ ┃
┃ ┃ ┃ ┃ ┃粉碎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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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镍催化剂 ┃沉淀混压(或 ┃镍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中和、过滤、离心┃硝酸镍、氢氧化镍、氮┃ ┃
┃ ┃ ┃挤条)法 ┃ ┃粉碎、碾料、煅烧、挤条、┃氧化物 ┃ ┃
┃ ┃ ┃ ┃ ┃造粒、球磨、成型、干燥、┃ ┃ ┃
┃ ┃ ┃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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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氨合成催化剂┃电熔法 ┃氨合成催化法制造工┃配料、电熔炉 ┃氧化镁、氮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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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丙烯腈催化剂┃喷涂法 ┃丙烯腈催化剂制造工┃溶解、喷涂、活化 ┃硝酸蒸汽、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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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氧化锌脱硫剂┃干式造球法 ┃氧化锌脱硫剂制造工┃化锌、配料、混合、粉碎、┃氧化锰、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造球、干燥、过筛、┃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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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二、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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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氢氧化钠、┃水银电解法 ┃氢氧化钠、氢氧┃化盐、电解、修槽、汞回收┃汞、氯气 ┃ ┃
┃ ┃氢氧化钾 ┃ ┃化钾制造 工 ┃氯气处理、氢气处理、固碱┃ ┃ ┃
┃ ┃ ┃ ┃ ┃水银整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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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隔膜电解法 ┃隔膜电解工 ┃电解、修槽、氯气处理 ┃氯气、铅、沥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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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液氯 ┃冷凝液化法 ┃液氯制造工 ┃液化、包装、废气处理、修┃氯气 ┃ ┃
┃ ┃ ┃ ┃ ┃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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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盐酸 ┃合成法 ┃盐酸制造工 ┃合成、吸收、酸液输送、包┃氯气、氯化氢 ┃包括副┃
┃ ┃ ┃ ┃ ┃装 ┃ ┃产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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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漂白粉 ┃贝克曼法 ┃漂粉制造工 ┃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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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漂白粉 ┃石灰氯化法 ┃漂粉精制造工 ┃氯化、离心、干燥、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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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氯化铁 ┃氯化法 ┃三氯化铁制造工┃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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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酸钾 ┃电解法 ┃氯酸钾制造工 ┃盐水酸化、电解、修槽、复┃氯气、溴、盐酸、┃ ┃
┃ ┃ ┃ ┃ ┃分解、蒸发 ┃铅 ┃ ┃
┣━━╋━━━━━╋━━━━━━━╋━━━━━━━╋━━━━━━━━━━━━╋━━━━━━━━╋━━━┫
┃ 9 ┃高氯酸钾 ┃电解法 ┃高氯酸钾制造工┃电解、电极镀铅、复分解 ┃氯气、盐酸、硝酸┃ ┃
┃ ┃ ┃ ┃ ┃ ┃铅等混合气体 ┃ ┃
┣━━╋━━━━━╋━━━━━━━╋━━━━━━━╋━━━━━━━━━━━━╋━━━━━━━━╋━━━┫
┃ 10 ┃白炭黑 ┃合成法 ┃白炭黑制造工 ┃四氯化硅氯化、汽化、合成┃氯气、盐酸、矽尘┃ ┃
┃ ┃ ┃ ┃ ┃脱酸、包装 ┃ ┃ ┃
┣━━╋━━━━━╋━━━━━━━╋━━━━━━━╋━━━━━━━━━━━━╋━━━━━━━━╋━━━┫
┃ 11 ┃多晶硅 ┃化学法 ┃多晶硅 ┃氯化、还原、出炉 ┃三氯氢硅、氯化氢┃ ┃
┣━━╋━━━━━╋━━━━━━━╋━━━━━━━╋━━━━━━━━━━━━╋━━━━━━━━╋━━━┫
┃ 12 ┃合成润滑油┃石蜡氯化缩合法┃氯化缩合工 ┃氯化、缩合 ┃氯气、氯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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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机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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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铅盐 ┃ ┃铅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氧化铅蒸汽及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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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铅盐 ┃ ┃铬盐制造工 ┃从配料到成品包装、废渣废┃三氧化二铬 ┃ ┃
┃ ┃ ┃ ┃ ┃水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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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氢氰酸盐 ┃ ┃氰氢酸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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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酸式磷盐 ┃置换法 ┃酸式磷酸锰制造工┃投料、浓缩、脱水、包装 ┃磷酸、锰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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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氧化锰 ┃电解法 ┃二氧化锰制造工 ┃从投料到成品包装 ┃碳酸锰、二氧化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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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锰酸钾 ┃电解法 ┃高锰酸钾制造工 ┃从混合焙烧到成品包装 ┃二氧化锰、高锰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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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氧化锌 ┃空气氧化法 ┃氧化锌制造工 ┃熔锌、氧化、包装 ┃氧化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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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化锌 ┃中和法 ┃氧化锌制造工 ┃化锌、熬粉、包装 ┃氯化氢、砷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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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硝酸锌 ┃中和法 ┃硝酸锌制造工 ┃投料、浓缩、结晶、脱水、┃氧化锌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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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碳酸钡、 ┃出气法 ┃硫化钡煅烧浸取工┃煅烧、浸取 ┃硫化钡 ┃ ┃
┃ ┃硫酸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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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氯化钡 ┃氯气法 ┃氯化钡制造工 ┃煅烧、浸取、过滤、浓缩、┃氯气、硫化氢 ┃ ┃
┃ ┃ ┃ ┃ ┃烘干、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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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氟硅酸镁 ┃旋窑制酸法 ┃氟硅酸镁制造工 ┃配料、焙烧、中和、蒸发、┃氟硅酸、氢氟酸 ┃ ┃
┃ ┃ ┃ ┃ ┃结晶、干燥、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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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超氧化钾 ┃置换法 ┃超氧化钾制造工 ┃从投料到包装 ┃钾、钠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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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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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超氧化钠 ┃高压氧化法 ┃超氧化钠制造工┃配料、看釜、压极、造粒、┃强氧化钠 ┃ ┃
┃ ┃ ┃ ┃ ┃出料、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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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过氧化钠 ┃喷雾氧化法 ┃过氧化钠制造工┃装填、看塔、喷雾、放料 ┃强氧化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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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双氧水 ┃蒽醌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熔镍到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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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解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电解到精馏、包装 ┃硫氰化物、过氧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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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硫氢化钠 ┃碱吸收法 ┃硫酸化钠制造工┃从反应、吸收到成品包装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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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三氧化二砷┃氧化焙烧法 ┃三氧化二砷制造┃矿石破碎、煅烧、冷凝、结┃三氧化二砷、二氧化┃ ┃
┃ ┃ ┃ ┃工 ┃晶、出灰、分离、包装 ┃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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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磷酸二氢锌┃中和法 ┃磷酸二氢锌制造┃投料、浓缩、包装 ┃磷酸蒸汽、氧化锌粉┃ ┃
┃ ┃ ┃ ┃工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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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碘 ┃海带浸泡离子交┃碘素制造工 ┃氯化、氧化、离子交换、精┃碘蒸汽、氯气 ┃ ┃
┃ ┃ ┃换法 ┃ ┃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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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溴 ┃海水空气吹出法┃溴素制造工 ┃酸化、氯化、吹出、吸收、┃溴蒸汽、氯气 ┃ ┃
┃ ┃ ┃ ┃ ┃蒸馏、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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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黄磷 ┃电炉法 ┃黄磷制造工 ┃加料、出渣、电炉、精制、┃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 ┃ ┃用电炉气干燥原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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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赤磷 ┃电炉丝加热转化┃赤磷制造工 ┃装料、控制、冷却、打锅、┃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法 ┃ ┃球磨、碱煮、水洗、干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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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磷酸 ┃湿法 ┃磷酸制造工 ┃加料、萃取、真空、浓缩 ┃四氟化硅、氟化氢、┃ ┃
┃ ┃ ┃ ┃ ┃过滤、磷石膏排放 ┃硫酸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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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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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百虫 ┃一步法 ┃敌百虫制造工 ┃熔磷、氯化、三氯乙醛制备┃敌百虫、甲醇、三┃包装劳动条件系┃
┃ ┃ ┃ ┃ ┃合成、结晶、包装 ┃氯乙醛、三氯化磷┃手工或半机械化┃
┃ ┃ ┃ ┃ ┃ ┃ ┃操作。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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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敌敌畏 ┃敌百虫碱解法 ┃敌敌畏制造工 ┃合成、蒸馏、混配、包装 ┃敌敌畏、敌百虫、┃ ┃
┃ ┃ ┃ ┃ ┃ ┃三氯乙醛、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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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乐果 ┃胺解法 ┃乐果制造工 ┃酯化、合成、缩合、包装 ┃黄磷、硫化氢、甲┃ ┃
┃ ┃ ┃ ┃ ┃ ┃醇、氯气、一甲胺┃ ┃
┃ ┃ ┃ ┃ ┃ ┃苯、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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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049(马拉 ┃一步合成法 ┃4049(马拉硫酸)┃氯化苄及亚磷酸酯制备、合┃苯、五硫化二磷、┃ ┃
┃ ┃硫酸) ┃ ┃制造工 ┃成、包装 ┃硫化氢、马拉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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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稻瘟净 ┃缩合法 ┃稻瘟净制造工 ┃硫化、氯化、合成、包装、┃甲苯、三氯化磷、┃ ┃
┃ ┃ ┃ ┃ ┃对硝基酚制备 ┃氯化苄、氯乙烷稻┃ ┃
┃ ┃ ┃ ┃ ┃ ┃瘟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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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基1605 ┃三甲胺法 ┃甲基1605制造工┃三氯硫磷制备、氯化、合成┃三氯化磷、三氯硫┃ ┃
┃ ┃ ┃ ┃ ┃包装 ┃磷、甲醇、三甲胺┃ ┃
┃ ┃ ┃ ┃ ┃ ┃甲基1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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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乙基1605 ┃合成法 ┃乙基1605制造工┃硫化、氯化、合成、包装、┃五硫化二磷、甲醇┃ ┃
┃ ┃ ┃ ┃ ┃对硝基酚钠制备 ┃氯气、硝酸、对硝┃ ┃
┃ ┃ ┃ ┃ ┃ ┃基酚钠、乙基1605┃ ┃
┃ ┃ ┃ ┃ ┃ ┃对硝基氯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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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911(甲拌 ┃甲醛法 ┃3911(甲拌磷) ┃硫化物制备、乙硫酸制备、┃乙硫醇、甲醛、黄┃ ┃
┃ ┃磷) ┃ ┃ ┃缩合、乳剂配制、包装 ┃磷、硫化氢、苯、┃ ┃
┃ ┃ ┃ ┃制造工 ┃ ┃3911、五硫化二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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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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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亚胺硫磷 ┃一步法、两步法┃亚胺硫磷制造工┃胺化、羟基化、合成、混配┃苯酐、苯二甲酰亚┃ ┃
┃ ┃ ┃ ┃ ┃包装 ┃胺、甲醛、苯、亚┃ ┃
┃ ┃ ┃ ┃ ┃ ┃胺硫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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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异丙磷 ┃合成法 ┃异丙磷合成工 ┃合成 ┃异丙基硫化物、乙┃ ┃
┃ ┃ ┃ ┃ ┃ ┃硫醇、五硫化二磷┃ ┃
┃ ┃ ┃ ┃ ┃ ┃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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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杀螟松 ┃合成法 ┃杀螟松制造工 ┃氯化、硝化、缩合 ┃甲醇、三氯硫磷、┃ ┃
┃ ┃ ┃ ┃ ┃ ┃间甲酚、硝酸、甲┃ ┃
┃ ┃ ┃ ┃ ┃ ┃苯、一二氯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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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辛硫磷 ┃合成法 ┃辛硫磷制造工 ┃苯乙氰制备、辛硫磷合成 ┃氯化苄、氰化钠、┃ ┃
┃ ┃ ┃ ┃ ┃ ┃苯乙腈、肟钠、氯┃ ┃
┃ ┃ ┃ ┃ ┃ ┃化物、亚硝酸乙脂┃ ┃
┃ ┃ ┃ ┃ ┃ ┃氮氧化物、二甲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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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特普 ┃氯化物法硫化物┃硫特普合成工 ┃合成 ┃O,O-二乙基硫┃ ┃
┃ ┃ ┃法 ┃ ┃ ┃代磷酰氯、吡啶、┃ ┃
┃ ┃ ┃ ┃ ┃ ┃二甲苯、多硫化物┃ ┃
┃ ┃ ┃ ┃ ┃ ┃氯气、氯化硫、氯┃ ┃
┃ ┃ ┃ ┃ ┃ ┃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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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倍硫磷 ┃缩合法 ┃倍硫制造工 ┃合成、过滤、蒸馏、包装 ┃甲酚、氯化氢、三┃ ┃
┃ ┃ ┃ ┃ ┃ ┃氯硫磷、甲醇、氯┃ ┃
┃ ┃ ┃ ┃ ┃ ┃甲烷、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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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棉丰 ┃合成法 ┃保棉丰制造工 ┃合成、包装 ┃3911原油、双氧化┃ ┃
┃ ┃ ┃ ┃ ┃ ┃水、二甲苯、保棉┃ ┃
┃ ┃ ┃ ┃ ┃ ┃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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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乙烯利 ┃酸解法 ┃乙烯利制造工 ┃合成、包装 ┃硫酸、三氯化磷、┃ ┃
┃ ┃ ┃ ┃ ┃ ┃环氧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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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磷胺 ┃一步法 ┃磷胺制造工 ┃三苯酯、三甲酯的制备、酯┃三氯化磷、苯酚、┃ ┃
┃ ┃ ┃ ┃ ┃换、氯化、缩合、包装 ┃亚磷酸三苯酯、亚┃ ┃
┃ ┃ ┃ ┃ ┃ ┃磷三甲酯、甲醇、┃ ┃
┃ ┃ ┃ ┃ ┃ ┃氯气、磷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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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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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久效磷 ┃一步法 ┃久效磷制造工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双乙烯酮、一甲胺、液┃ ┃
┃ ┃ ┃ ┃ ┃脱溶剂、包装 ┃氯、二氯乙烷、亚磷酸┃ ┃
┃ ┃ ┃ ┃ ┃ ┃三甲酯、久效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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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六六六原粉┃苯光化氯化法 ┃六六六原粉制造┃合成、蒸馏、出料、包装、┃氯气、苯、六六六、六┃ ┃
┃ ┃ ┃ ┃工 ┃粉剂加工 ┃六六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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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六六六高丙┃六六六提纯法 ┃六六六高丙体制┃配料、提取、分离、包装、┃甲醇、氯苯、丙体六六┃ ┃
┃ ┃粉 ┃ ┃造工 ┃结晶、蒸馏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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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滴滴涕原粉┃氯化苯与三氯乙┃滴滴涕原粉制造┃缩合、洗涤、蒸馏、包装、┃氯苯、三氯乙醛、发烟┃ ┃
┃ ┃ ┃醛缩合 ┃工 ┃粉剂加工、乳剂加工 ┃硫酸、苯、滴滴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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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五氯酚钠及┃六氯苯加压水解┃五氯酚钠及五氯┃溶熔、过滤、洗涤、氯化、┃六六六、苯、六氯苯、┃ ┃
┃ ┃五氯酚 ┃法 ┃酚制造工 ┃配料、水解、蒸馏、酸化 ┃氯化氢、五氯酚钠、五┃ ┃
┃ ┃ ┃ ┃ ┃包装 ┃氯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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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三氯杀螨砜┃氯磺化缩合法 ┃三氯杀螨砜制造┃氯磺化、缩合 ┃三氯苯、氯磺酸、氯苯┃ ┃
┃ ┃ ┃ ┃工 ┃ ┃三氯苯磺酰氯、三氯杀┃ ┃
┃ ┃ ┃ ┃ ┃ ┃螨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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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除草醚 ┃钾盐法 ┃除草醚制造工 ┃配料、缩合、水洗、后处理┃2,4-二氯酚、对硝基氯┃ ┃
┃ ┃ ┃ ┃ ┃包装、乳剂 ┃苯、酚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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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杀虫脒制造工 ┃缩合、氢氯化、中和、包装┃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
┃ ┃ ┃三氯化磷法 ┃ ┃ ┃邻甲苯胺、三氯氧磷、┃ ┃
┃ ┃ ┃ ┃ ┃ ┃杀虫脒、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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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增产素 ┃合成法 ┃增产素制造工 ┃缩合、溴代、干燥、包装 ┃苯酚、氯乙酸、溴素、┃ ┃
┃ ┃ ┃ ┃ ┃ ┃苯氧乙酸、4-溴苯氧乙┃ ┃
┃ ┃ ┃ ┃ ┃ ┃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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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二溴氯丙烷┃氯丙烯溴化 ┃二溴氯丙烷制造┃合成、蒸馏、包装 ┃氯丙烯、溴素。二溴氯┃ ┃
┃ ┃ ┃ ┃工 ┃ ┃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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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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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西维因 ┃光气法 ┃西维因制造工 ┃光气、合成、干燥、包装 ┃光气、甲萘酚、甲苯、┃ ┃
┃ ┃ ┃ ┃ ┃ ┃一甲胺、西维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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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多菌灵 ┃光气法 ┃多茵灵制造工 ┃酯化、氯胺化、缩合、石灰┃甲醇、光气、氯甲酸、┃ ┃
┃ ┃ ┃ ┃ ┃氮水解、干燥、包装 ┃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 ┃
┃ ┃ ┃ ┃ ┃ ┃多菌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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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福美砷 ┃合成法 ┃福美砷制造工 ┃合成、包装 ┃三氧化二砷、二硫化碳┃ ┃
┃ ┃ ┃ ┃ ┃ ┃硫酸二甲酯、福美砷 ┃ ┃
┣━━╋━━━━━╋━━━━━━━╋━━━━━━━╋━━━━━━━━━━━━╋━━━━━━━━━━╋━┫
┃ 31 ┃退茵特 ┃混合制剂法 ┃退茵特制造工 ┃福美钠、福美甲胂、福美双┃二硫化碳、二甲胺、三┃ ┃
┃ ┃ ┃ ┃ ┃福美锌等合成、干燥、粉碎┃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 ┃ ┃包装 ┃硫酸、退菌特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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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叶枯净 ┃合成法 ┃叶枯净制造工 ┃合成、干燥、包装 ┃苯、硝基苯、苯胺、叶┃ ┃
┃ ┃ ┃ ┃ ┃ ┃枯净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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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磷化铝 ┃铝化法 ┃磷化铝制造工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赤磷、铝粉尘、磷化氢┃ ┃
┃ ┃ ┃ ┃ ┃ ┃ ┃ ┃
┣━━╋━━━━━╋━━━━━━━╋━━━━━━━╋━━━━━━━━━━━━╋━━━━━━━━━━╋━┫
┃ 34 ┃三氯化磷 ┃黄磷氯化法 ┃三氯化磷制造工┃熔磷、氯化、包装 ┃黄磷、氯气、三氯化磷┃ ┃
┃ ┃ ┃ ┃ ┃ ┃ ┃ ┃
┣━━╋━━━━━╋━━━━━━━╋━━━━━━━╋━━━━━━━━━━━━╋━━━━━━━━━━╋━┫
┃ 35 ┃五硫化二磷┃黄磷、硫黄直接┃五硫化二磷制造┃熔磷、溶硫、合成、粉碎、┃黄磷、硫化氢、五硫化┃ ┃
┃ ┃ ┃化合法 ┃工 ┃包装 ┃二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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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二氯甲烷 ┃甲烷气相氯化法┃二氯甲烷制造工┃氯化、包装 ┃氯气、氯甲烷、二氯甲┃ ┃
┃ ┃ ┃ ┃ ┃ ┃烷 ┃ ┃
┣━━╋━━━━━╋━━━━━━━╋━━━━━━━╋━━━━━━━━━━━━╋━━━━━━━━━━╋━┫
┃ 37 ┃三氯乙醛 ┃乙醇氧化氯化法┃三氯乙醛制造工┃氯化、蒸馏、回收、包装 ┃氯气、氯甲烷、发烟硫┃ ┃
┃ ┃ ┃ ┃ ┃ ┃酸、三氯乙醛 ┃ ┃
┣━━╋━━━━━╋━━━━━━━╋━━━━━━━╋━━━━━━━━━━━━╋━━━━━━━━━━╋━┫
┃ 38 ┃氯乙酸 ┃合成法 ┃氯乙酸制造工 ┃氯化、结晶、包装 ┃氯气、氯乙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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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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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氯苯(包括 ┃苯氯化法 ┃氯苯(包括二氯 ┃氯化、分离、中和、包装 ┃苯、氯苯、二氯苯 ┃ ┃
┃ ┃二氯苯) ┃ ┃苯)制造工 ┃ ┃ ┃ ┃
┣━━╋━━━━━╋━━━━━━━╋━━━━━━━╋━━━━━━━━━━━━╋━━━━━━━━━━╋━┫
┃ 40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热┃三氯化苯制造工┃熔融、分解、分离、水洗 ┃六六六无效体、三氯化┃ ┃
┃ ┃ ┃分解 ┃ ┃ ┃苯、多氯苯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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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六氯苯 ┃三氯苯液相氯化┃六氯苯制造工 ┃加料、氯化、吸收、出料、┃氯气、三氯苯、六氯苯┃ ┃
┃ ┃ ┃法 ┃ ┃包装 ┃ ┃ ┃
┣━━╋━━━━━╋━━━━━━━╋━━━━━━━╋━━━━━━━━━━━━╋━━━━━━━━━━╋━┫
┃ 42 ┃鱼藤精 ┃浸提法 ┃鱼藤精制造工 ┃浸提、蒸发、调剂、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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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五、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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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染料 ┃化学合成 ┃直接染料制造工┃备料、重氮化、偶合、后处┃芳胺类、酚类如苯胺、硝苯┃ ┃
┃ ┃(包括直接 ┃ ┃ ┃理 ┃胺、间苯二胺、联苯胺、联┃ ┃
┃ ┃耐晒染料) ┃ ┃ ┃ ┃大茴香胺、甲萘胺、苯酚、┃ ┃
┃ ┃ ┃ ┃ ┃ ┃氧化氮、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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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酸性染料 ┃化学合成 ┃酸性染料制造工┃偶氮型的重氮化、偶合、三┃苯胺、硝基苯胺、苄基苯胺┃ ┃
┃ ┃(包括酸性 ┃ ┃ ┃苯甲烷型的缩合氧化、磺化┃甲基苯胺、硝基甲苯、萘酚┃ ┃
┃ ┃媒介染料) ┃ ┃ ┃溴化酸性蒽醌型的羟基蒽醌┃吡唑酮、苯甲醛、硝基氨基┃ ┃
┃ ┃ ┃ ┃ ┃与苯系胺类缩合磺化以及后┃苯酚、羟基蒽醌、氧化氮、┃ ┃
┃ ┃ ┃ ┃ ┃处理 ┃染料粉尘 ┃ ┃
┣━━╋━━━━━╋━━━━━━━╋━━━━━━━╋━━━━━━━━━━━━╋━━━━━━━━━━━━╋━┫
┃ 3 ┃中性染料 ┃重氮化、 ┃中性染料(包括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的合成┃4-磺酰胺邻胺基酚、硝基氨┃ ┃
┃ ┃(包括中间 ┃偶合络合 ┃中间体)制造工 ┃后处理 ┃基苯酚、乙酰乙酰芳胺、萘┃ ┃
┃ ┃体) ┃ ┃ ┃ ┃酚、硝基氯化苯、吡唑酮、┃ ┃
┃ ┃ ┃ ┃ ┃ ┃1-乙酰氨基-7-萘酚、氧化 ┃ ┃
┃ ┃ ┃ ┃ ┃ ┃氮 ┃ ┃
┣━━╋━━━━━╋━━━━━━━╋━━━━━━━╋━━━━━━━━━━━━╋━━━━━━━━━━━━╋━┫
┃ 4 ┃碱性染料 ┃化学合成 ┃碱性染料制造工┃三苯甲烷的缩合、备料、 ┃苯胺、二甲苯胺、对甲苯胺┃ ┃
┃ ┃ ┃ ┃ ┃合成(氧化、酸化);偶氮型 ┃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间苯┃ ┃
┃ ┃ ┃ ┃ ┃的重氮化、偶合、后处理 ┃二胺、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 ┃ ┃氯气、染料粉尘 ┃ ┃
┣━━╋━━━━━╋━━━━━━━╋━━━━━━━╋━━━━━━━━━━━━╋━━━━━━━━━━━━╋━┫
┃ 5 ┃阳离子染料┃化学合成 ┃阳离子染料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 ┃苯胺、邻苯二胺、氨基苯甲┃ ┃
┃ ┃(包括中间 ┃ ┃(包括中间体) ┃后处理 ┃醚、二甲基苯胺、二甲胺、┃ ┃
┃ ┃体) ┃ ┃制造工 ┃ ┃N-甲基苯胺、间甲苯胺、┃ ┃
┃ ┃ ┃ ┃ ┃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氯仿、┃ ┃
┃ ┃ ┃ ┃ ┃ ┃氯化硫、硫酸二甲酯、氧化┃ ┃
┃ ┃ ┃ ┃ ┃ ┃氮 ┃ ┃
┣━━╋━━━━━╋━━━━━━━╋━━━━━━━╋━━━━━━━━━━━━╋━━━━━━━━━━━━╋━┫
┃ 6 ┃活性染料 ┃化学合成 ┃活性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重氮化、偶 ┃苯胺、间苯二胺、三聚氯氰┃ ┃
┃ ┃ ┃ ┃ ┃合、络合、缩合、氯磺化、┃吡唑酮、硝基氨基酚、乙二┃ ┃
┃ ┃ ┃ ┃ ┃氨化)后处理 ┃胺、溴氨酸、氧化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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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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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化染料 ┃化学合成 ┃硫化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亚硝化、缩合、 ┃邻甲苯胺、二硝基氯化苯、苯┃ ┃
┃ ┃(包括硫化 ┃ ┃ ┃硫化)后处理 ┃酚、硫化氢、氧化氮、染料粉┃ ┃
┃ ┃还原染料) ┃ ┃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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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还原染料 ┃化学合成 ┃还原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苯甲酰化、卤 ┃一氨基蒽醌、二氨基蒽醌、氯┃ ┃
┃ ┃ ┃ ┃ ┃化、缩合、闭环、氧化、碱熔┃蒽醌、苯绕蒽醌、苯甲酰氯、┃ ┃
┃ ┃ ┃ ┃ ┃等后处理 ┃氯苯、硝基苯、三氯化铝、溴┃ ┃
┃ ┃ ┃ ┃ ┃ ┃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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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分散染料 ┃化学合成 ┃分散染料制造工┃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重 ┃对硝基苯胺、硝基苯、苯胺、┃ ┃
┃ ┃ ┃ ┃ ┃氮化、偶合、缩合、酰化、羟┃氨 基苯甲醚、硝基溴代苯胺┃ ┃
┃ ┃ ┃ ┃ ┃乙基化、酯化、硝化、还原、┃环氧乙烷、硝基蒽醌、羟基蒽┃ ┃
┃ ┃ ┃ ┃ ┃卤化)后处理 ┃醌、溴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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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冰染染料 ┃化学合成 ┃冰染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色酚的碳酸化、 ┃苯酚、苯胺、甲苯胺、氯化苯┃ ┃
┃ ┃ ┃ ┃ ┃缩合、色基的酰化、硝化、还┃氯苯胺、硝基苯胺、氨基苯甲┃ ┃
┃ ┃ ┃ ┃ ┃原氨化、缩合水解等)后处理 ┃醚、苯磺酰氯、二氯硝基苯、┃ ┃
┃ ┃ ┃ ┃ ┃ ┃三氯化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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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酞菁素染料┃化学合成 ┃酞菁素染料及其┃备料、合成(染料的缩合、碱 ┃苯胺、环氧氯丙烷、氯乙醇、┃ ┃
┃ 11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化、助剂的缩合)后处理 ┃苯酐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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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涂料印花浆┃化学合成 ┃染料印花浆及其┃备料、合成、后处理 ┃丙烯腈、环氧氯丙烷、己二胺┃ ┃
┃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 ┃丙烯酸酯、有机颜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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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机颜料及┃化学合成 ┃有机颜料及色淀┃备料、合成(1.重氮化、偶合 ┃苯胺、乙酰乙酰苯胺、各种色┃ ┃
┃ ┃色定 ┃ ┃制造工 ┃2.缩合、氯化3.磺化、碱溶) ┃基(芳香氨基化合物)萘酚、二┃ ┃
┃ ┃ ┃ ┃ ┃后处理 ┃氯联苯胺、吡唑酮、氯气、二┃ ┃
┃ ┃ ┃ ┃ ┃ ┃氯化苯、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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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增白剂 ┃缩合法 ┃增白剂制造工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三聚氰胺、乙醇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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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 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1号


一、为加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协〔2010〕394号),制定本审查程序。
二、本审查程序所称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部门所属的专业机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监理与测试、运行维护、数据处理、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应急技术支持、安全测评、信息系统托管等。
三、本审查程序所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一个单位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符合标准情况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鼓励服务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加强信息安全建设。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应选择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
五、鼓励政府部门优先选用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六、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含再认证)时,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审查同意。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安全审查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布审查程序、制定审查标准、组织开展审查、发布审查结果等。
八、申请安全审查的服务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申请表》(附表1)。
(二)服务机构拟提交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证申请材料,包括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简介、主要业务流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程序文件及其清单,以及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机构拟选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及机构简介等。
(四)服务机构证明其在申请认证、再认证及年度复核过程中确保不泄露政府重要信息的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与认证机构签署的安全保密协议,对认证活动中涉及政府信息的数据、文档、设备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对参与认证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提交申请的服务机构。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认证活动可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提交申请的服务机构。
十一、经审查同意申请并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在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二、自本审查程序公告之日起,对于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自行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含再认证),以及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申请材料的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十三、本审查程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审查程序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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