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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7:18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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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2012年8月3日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遵循“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通过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和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城管办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食品安全及食用油脂的使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中标单位在市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废弃物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必须使用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统一提供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套建设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及时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二)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项目招标、审批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其工艺路线和设备设施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市行政执法、建设、质量技监等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市建设、农业、环保、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由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行政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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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管理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司法部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管理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监狱管理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监狱机关及监管场所培养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监狱管理业务能力的应用型高等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警、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指导思想,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掌握我国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监狱管理事务;掌握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热爱法律工作,具有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忠于监狱事业,具备监狱人民警察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掌握本专业必须具备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方法;熟悉监狱管理岗位所必须的相关知识。
(五)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达到警体训练标准和要求,具备较强的体能;掌握警械和现代化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具备较强的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或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和监狱管理岗位的职业特点,确立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三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业训练)和教学时数图示如下:
-------------------------------------
| 课 程 结 构 | 教 学 时 数 |
|--------------|--------------------|
| 基本理论类课程 |1.政治理论类 162学时(50%) |
| |--------------------|
|324学时(15.38%) |2.法学理论类 162学时(50%) |
|--------------|--------------------|
| |1.法律知识类360学时(47.62%)|
| 专业知识类课程 |--------------------|
| |2.业务知识类198学时(26.19%)|
|756学时(35.89%) |--------------------|
| |3.相关知识类198学时(26.19%)|
|--------------|--------------------|
| |1.基础能力类306学时(29.82%)|
| 职业技能课程类 |--------------------|
| |2.核心能力类324学时(31.57%)|
| |--------------------|
| |3.警体体能类324学时(31.57%)|
|1026学时(48.73%)|--------------------|
| |4.辅助能力类72学时(7.04%) |
|--------------|--------------------|
| 总 计 | 2106学时 |
-------------------------------------
(二)基础知识类课程
1.政治理论类(小计162学时,约占基础知识类课程的50%)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述 54学时
(3)警察职业道德 36学时
2.法学理论类(小计162学时,约占基础知识类课程的50%)
(4)法学基础理论 72学时
(5)警察学基础理论 36学时
(6)监狱学基础理论 54学时
(三)专业知识类课程
1.法律知识类(小计360学时,约占专业知识类课程的47.62%)
(7)宪法 36学时
(8)刑法 90学时
(9)刑事诉讼法 72学时
(10)监狱法 36学时
(11)民法概论 54学时
(12)行政法概论 36学时
(13)经济法概论 36学时
2.业务知识类(小计198学时,约占专业知识类课程的26.19%)
(14)狱政管理 54学时
(15)罪犯教育 54学时
(16)罪犯劳动管理 36学时
(17)罪犯心理矫治 54学时
3.相关知识类(小计198学时,约占专业知识类课程的26.19%)
(18)逻辑学 36学时
(19)教育学 36学时
(20)犯罪学 54学时
(21)心理学 36学时
(22)现代管理学 36学时
(四)职业技能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306学时,约占职业技能类课程的29.82%)
(23)外语 126学时
(24)计算机原理与操作 108学时
(25)书法 36学时
(26)口才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324学时,约占职业技能类课程的31.57%)
(27)监狱执行刑罚实务 36学时
(28)监狱信息处理 54学时
(29)司法文书写作 54学时
(30)监狱安全防范 54学时
(31)警械、枪支使用 36学时
(32)监控技术 36学时
(33)狱侦技术 54学时
3.体能培养类(小计324学时,约占职业技能类课程的31.57%)
(34)警察体育 324学时
4.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教学的7.04%)
(35)公共关系 36学时
(36)车辆驾驶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1.第一学期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写出社会调查报告;
2.第三学期,由学校组织学生到监狱进行为期两周的认识实习;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到监狱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的安排
1.第一学期:法学、宪法、监狱学基础理论
2.第二学期:民事法律、刑法、犯罪学
3.第三学期:刑罚执行实务、狱政管理、监狱执法文书
4.第四学期:狱内侦查技术、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治
5.第五学期:监狱安全防范、罪犯劳动管理、警察体育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确立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环节,使学生熟练掌握监狱管理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
理信息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的训练在校内和监狱组织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
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监狱执法文书、口才、书法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
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选用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查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一)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第一、二学年安排文化基础类课程,三至五学年的课程安排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1999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8)67号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道路交通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建成区(104国道以东,泮河、辛大铁路以北,井化路、高新技术开发区以西)道路上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拖拉机;
(二)农用运输车;
(三)拖带全挂车的汽车。
在上述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用于农业生瓣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予禁止。
第三条 限制大型货运汽车在泰安建成区行驶。限制行驶的区域及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外地来泰城送货物的大型货运汽车,必须持驾驶证、行车证及有关货物运送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泰安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大型货运汽车,由车主持驾驶证、行车证及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年度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五条 过境大型货运汽车一律在外环路上行驶,禁止穿城通过。
第六条 举办农机产品类经贸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需要禁止行驶或限制行驶的车辆临时行驶的,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事先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在泰安建成区内停止办理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禁止行驶车辆的牌照、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禁行车辆在泰安建成区从事建筑物料、农副产品以及其他物资运输。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审批手续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不得雇用禁行车辆的书面协议,并明确有关责任。对已批准正在施工的,要补签书面协议。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泰城道路交通的管理,实行值勤巡查制度,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城建、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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