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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9:14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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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则;
  (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
  (八)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申请设置规划限制区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
  (九)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参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应急计划,并协助省核管理机关做好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六条 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及与其相邻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第七条 省核管理机关应提请省人民政府邀请驻粤部队参与全省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并具体商定部队在核事故应急中的支援和保障任务及相应的联络渠道。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公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其附近居民开展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立项、建设、生产运行和退役报告,应在报主管部门审批时抄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事故预防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需要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限制发展的产业、人口总控制数量等内容应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标志。
  规划限制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应遵守规划限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向国家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并将申请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副本;
  (二)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及其分布情况,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贸易和第三产业情况,资源及利用情况,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经济发展规划等资料;
  (三)根据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事业的种类和范围及相关的论证材料;
  (四)设立规划限制区后,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规划限制区拟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设立规划限制区申请后,征求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国家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设立规划限制区的申请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扶持规划限制区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建设或不能进行首次投料生产的,自国家批准不再继续建设或不进行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逾期不申请的,核电厂和核热电厂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省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报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需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外,还应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源量在1×101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交核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预防费用应全部用于全省大中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在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时,其应急范围应包括与场区相连的为核电厂或核热电厂直接服务的机构及厂的家属居住区范围。
  其它民用核设施单位是否编制场内应急计划及需要编制时的具体要求由省核管理机关根据该设施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对周围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
  第二十条 省、市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和监测,特别是排放物和人员安全的监督和监测、监视性监测及应急监测。凡监督和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告知省核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运行在不影响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下应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正常调度,出现危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首先保证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需要。
  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发生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等情况的纠纷时,应首先处理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紧急情况,再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件和核事故时,民用核设施单位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管理机关。
  凡发生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源丢失或失窃事故时应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核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发生前二款事故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省核管理机关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大小按应急计划和有关程序,即时启动有关应急组织和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工作;在接到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丢失或失窃报告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追查,把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核管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由省核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设施设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省核管理机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件和核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由省核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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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的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创建良好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思路。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是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有效途径。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借鉴国际、国内纳税服务工作的经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统一的原则,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构建纳税服务新体系。
宣传制度,完善沟通机制。做好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是纳税服务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税法宣传制度,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是税务机关引导、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水平的重要前提条件。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普及税收知识;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免费咨询等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自觉性。
三、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现代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的进步,为申报纳税和税款缴库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当前主要是提供邮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纳税方式。要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所提供的社会资源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节省征纳成本。
四、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使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纳税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务机关在依法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严格税收执法,开展税务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服务行为。在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法简化办税程序。积极参与电子政府建设,努力实现通用信息"一次录入、各家共享"。借助现代通讯手段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技术建立面向所有纳税人的呼叫中心(CALL CENTER)。实现“同城通办”和“异地通办”,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要从质量、效率的角度采取简并审批环节,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时效。要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全程服务”制度,通过预约服务、弹性服务(延长服务时间)、 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各项规范有效的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开展文明服务,实行公开办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做好服务工作,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具体内容包括: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程;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六、倡导诚信纳税,推进依法治税。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制度和机制上,健全完善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有助于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改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纳税人纳税信誉评价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利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税收服务水平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和公正执法,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七、定期征询意见,搞好服务监督。将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置于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对于促进依法征税、规范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观念,认真、虚心、真诚地向纳税人征求意见,通过定期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恳谈会、开展评税活动等方式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以此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各项税收服务工作。征询意见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运用现代科技,创新服务手段。统筹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为1,地税为2。通过12366热线电话,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在纳税服务、法规咨询、申报纳税、税务公告、检举申诉、案件查处曝光及征询纳税人意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建立纳税服务热线的同时,统筹建设总局和省局的税务网站,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
九、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服务合力。取得政府的支持,融入社会之中,是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工作的根本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建立税务机关专门服务与社会服务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在规范税务代理事业过程中,当前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规范和界定税务机关的服务行为,给税务代理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二是彻底切断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之间的经济联系,杜绝行政行为有偿化,三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统一制定和落实对税务代理事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引导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实现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适应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已经批准征收管理司成立了纳税服务处,其职责是:依照《征管法》制定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对纳税人税收法规的辅导、咨询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纳税服务的行政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建立并组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广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规范办税服务厅;推广应用全国税务系统特服电话“123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征管处内设置专门工作人员分管纳税服务工作,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
为推动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以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现将《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这项工作,请将你们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及时告诉我部标准定额局。

附件: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积累和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建立稳定的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改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视,有的并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但从总的方面看,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未形成资料积累制度,积累手段也比较落后,至造价资料散失严重,质量不高,利用率低。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积累工程造价资料的工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资料的作用
工程造价资料是为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它是工程造价宏观管理、决策的基础;是制订修订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和其它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研究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的基础:是编制、审查、评估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进行设计方案比选,编制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核定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的参考。
二、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范围
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定价的特点,造价资料积累的范围应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经有关单位审定或签订的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和竣工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组成,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资料。
三、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应包括“量”和“价”,以及工程概况,建设条件等。
1.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
(1)对造价有主要影响 技术经济条件。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地点等。
(2)主要的工程量、主要材料量和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3)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及造价指数等。
2.单位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内容,建筑结检特征,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和单价,人工工日和人工费以及相应的造价。
3.还应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工日及人工费,主要材料量及单价,主要机械使用费及台班单价以及相应的造价。
四、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原则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资料的质量,使其具有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要求做到:
1.造价资料的收集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工程项目,使资料具有重复使用价值。
2.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必须有量有价,区别造价资料服务对象的不同,做到有粗有细,所收集的造价基础资料应满足工程造价动态分析的需要。
3.在收集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以反映全过程价管理的最终成果。
4.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各行业、各地区应区别不同专业工程做到:工程项目划分、设备材料目录及编码、表现形式、不同层次资料收集深度和计算口径的五统一,并与估算、概算、预算等有关规定相适应。
5.既要注重工程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又要做好科学的对比分析,反映出造价变动情况和合理造价。
6.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开发通用程序,以提高资料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五、开展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的组织和步骤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主要依靠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组织力量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本部门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造价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收集本地区一般工业民用工程造价资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做好规划、计划,制订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实施办法;要会同计划、建行、统计和物资供应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提供资料的义务、又有享用资料的权利,逐步形成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组织网络;要赋予本部门、本地区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资料积累的任务,使其逐步成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中心,发挥其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咨询的作用。
在工程造价积累工作的起步阶段,可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对于已完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可由近及远,量力而行进行积累;当前应抓好在建工程和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的造价资料的积累,作到经常化、制度化。争取通过“八五”期间的努力建立起本部门、本地区工程造价积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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