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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4:22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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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5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二、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三、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四、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类投资主体认真执行政府性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性资金要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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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第三条 厅、局及各监狱劳教单位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各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副职(一般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省厅督察委员会成员由本厅政治部、警务人事处、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法规处、纪委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督察长组成,并设立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督察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
  第四条 警务督察机构专门履行具体监督职责,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各职能部门、本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机关发布的命令、规定及其他工作制度中的有关民警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活和会见等活动中的依法文明管理情况和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和遵守警容风纪的情况;
  (四)狱所内案件侦查、调查以及其中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重要警务部署、重大活动、节日安全戒备和狱(所)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五条 警务督察机构可以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单位进行督察。上级警务督察机构也可以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发现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对处理意见予以撤销或变更。
  对于涉及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检举和控告,监察部门可以要求警务督察机构进行督察。
  警务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每月向上一级机关的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对于因上级机关警务督察机构要求开展督察的事项,应在督察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上级机关警务督察机构;对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特别是发生监所内重特大事故的,本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向厅、局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情况。
  第六条 警务督察工作依据督察内容可采用日常督察和以一定岗位为主要目标的重点督察、以一定时期内的倾向性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察等方式。执行督察任务,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除日常督察外,开展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经由本级督察长批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立项审批:提出督察事项,确定督察范围、对象、目标要求以及工作方式;
  (二)实施:开展现场督察,做好现场督察记录;
  (三)处理:发现、纠正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备案。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对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现场处置的,必须出示督察证。
  第七条 督察情况需要通知被督察单位或者被督察人所在单位、部门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制发《督察通知书》。接受督察通知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时限报告整改情况或作出情况说明。
  第八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现有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批评教育,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者无理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或者交由管辖部门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警务督察机构经督察认为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提出建议,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执行;需要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督察人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影、录像。受督察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督察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与督察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机构必须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基层监狱劳教单位应充分利用在罪犯、劳教人员生产、生活场所设立的各类投诉信箱,接受对警察执法工作的投诉和对督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选拔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监狱劳教执法工作、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同志从事警务督察工作。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厅、局督察机构要整合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警务督察机构施行严格管理,以形成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于有隐瞒事实、伪造或毁灭证据、营私舞弊、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督察人员以及失职渎职等影响警务督察机构执行公务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应当重视警务督察机构的建设和日常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
  第十六条 省厅统一制发《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和督察证。
  第十七条 各监狱劳教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细则,报省厅备案。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发〔2004〕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第十七个世界艾滋病日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到北京佑安医院探望艾滋病患者,慰问战斗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并对全国防治艾滋病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这是我国防治艾滋病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亲切关怀,体现了中国人民坚决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并最终战胜艾滋病的信心和决心,必将对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卫生部号召,各级卫生部门和全国广大医务工作者紧急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人民健康为己任,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关系民族素质和国家兴亡的大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提高认识,广泛动员,立足预防,加强救治,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势头。国家制订了“四免一关怀”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现了艾滋病感染者,局部地区疫情还相当严重。艾滋病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艾滋病经血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三个渠道在我国都已出现。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一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都要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依靠全社会力量坚决遏制并最终战胜艾滋病。
一、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只要我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防治工作方针、政策、策略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有效控制艾滋病的流行蔓延。如果我们工作不到位,也可能丧失控制艾滋病的最佳时机,使艾滋病在更大范围传播,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要深刻认识到,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必须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性任务,发扬抗击非典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打一场抗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和人类生存发展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动员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乡村组织积极参与,在广大群众和亿万职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自觉维护自身健康。要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行为传播艾滋病,什么行为不传播艾滋病,以减少恐慌心理,消除社会歧视。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从源头上切断艾滋病传播的渠道。要做好行为干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救治艾滋病患者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大力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担负起防治艾滋病的重任,刻苦钻研技术,创新防治方法,提高防治效果,依靠科学战胜病魔。要动员全社会关心艾滋病患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使艾滋病患者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措施
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全国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的流行蔓延。
(一)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重点筛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
(二)扩大宣传教育,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率。加强与妇联、共青团、教育、铁路、交通、工会、宣传等部门的合作,重点做好对农村、流动人口、青年学生、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医疗服务体系,完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有效治疗艾滋病的方法和手段。
(四)落实各项预防干预措施,控制艾滋病流行趋势。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巩固和扩大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组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并深入开展工作。扩大安全套发放、安全针具营销和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治理整顿力度,组织开展全国性病诊疗市场大检查,健全准入制度,控制艾滋病性行为传播。
(五)继续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示范区的工作经验。加大对云南、河南、新疆等重点省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控制并最终战胜艾滋病,为维护中国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重大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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