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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2:39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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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含宁德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 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岐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开设清真饮食网点,并合理布局。经营清真食品的厂、店(摊),必须标明“清真”字样。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安排给贫困地区的小额贷款,应当优先照顾少数民族贫困户。
第十六条 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
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和民族村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四)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及食品、饮食服务企业。
对上述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照顾,并在融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居住在偏僻山区、海岛,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搬迁,并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建城镇、乡村少数民族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安置后拆迁。对少数民族企业用地、居民用房,土地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当对民族乡、民族村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教育特点,制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照顾的招生政策。招收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省民族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省属高等学校和省内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民族班或者民族预科班。
第二十四条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寄宿制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减免学杂费,实行助学金和定期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其他人才到民族乡、民族村工作;帮助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医疗卫生、科技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
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门应当为民族乡、民族村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服务,在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创办和改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实现民族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发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
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民族村医疗所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
、多发病的防治;定期组织巡回义诊,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民族乡、民族村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有关制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合法临时居住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权益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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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1983年8月1日)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已经在我国青年中开展四年多了。四年多来,它深深地吸引着亿万青年,不仅鼓舞青年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英勇劳动,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了青年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青年的爱国热忱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实践证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带领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在实践中培养青年一代成为共产主义新人的有效方法。为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做现代化建设的英勇突击队”的光荣任务,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十二大制定的“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各级团组织要牢固地树立“以四化为中心开展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使之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把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创造物质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上,在活动中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确定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工、农、商业等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就全国来讲,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带领广大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在我国四化建设的大军中,青年已占半数以上,他们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爱祖国、爱家乡、爱企业、爱劳动的教育,引导青年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第一流成绩,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攀登。

  (二)组织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材。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的各种专门家和千千万万掌握现代化生产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学习、应用科学技术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活动的实效和水平。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学习、科研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广大青年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过硬本领,成为各条战线的行家能手。

  (三)发动青年积极参加重点建设,在重点建设中展才华,显身手。各级团组织要教育青年艰苦奋斗、多作贡献,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重点建设,支援重点建设。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团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激发广大青年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带领青年做重点建设的突击队。

  (四)引导青年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实行,为青年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开辟了用武之地。各级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广泛开展经济分析、市场预测、质量管理等活动,为提高经济效益出力献策。

  (五)继续围绕急、难、新的任务开展义务劳动,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新长征突击手是青年中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和模范,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凡是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高尚,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和团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手:(一)热爱本职工作,在生产建设、生活服务和各项工作中创造出全国或本行业、本地区第一流成绩者;(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科学实验中有发明创造者;(三)积极参加改革,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者;(四)在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同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中有突出贡献者;(五)组织和带领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取得优异成绩的团干部。

  新长征突击队应是生产建设、生活服务等各条战线创造出的优异成绩的青年先进集体。凡行政部门命名的青年集体和青年比例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车间、班组、队等,在青年中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的,都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队。

  评选新长征突击手(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地进行。对已有转变的后进青年,只要成绩突出,符合条件,也应予以评选。

  新长征突击手(队)分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地)、县(相当的企业、局)四级命名表彰。一般情况下,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省以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命名表彰。新长征突击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新长征突出手是青年时期的一种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新长征突击手(队)称号者,以后不再重复授予称号。对新长征突击手(队)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市(地)、县的新长征突击手颁发奖状或证书。新长征突击队一律颁发奖状。

  要加强对新长征突击手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突击手的先进事迹,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觉悟,保持先进。要同岐视、压制、打击先进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帮助新长征突击手解决学习、工作、婚姻、健康等实际问题。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突击手(队)的基本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突击手(队)的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定期分析研究情况。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突击手和出现重大问题的突击队,要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取消荣誉称号,须经授予称号单位批准。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全团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克服松劲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正确处理这项活动同团的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工、农、商业各条战线改革的新形势,要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等进行必要的改革。要加强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科学的竞赛方案,采取新颖的活动方式,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基层,狠抓落实,讲究效果,不断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

  要依靠党的领导,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组成部分,要在党的领导下,与行政、技术、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引导青年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老工人、老农民学习,拜他们为师,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更好地发挥突击作用。

  共青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更加积极踊跃地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中去,振奋革命精神,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的召开!

 


关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3号


  经国务院同意,新组建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特此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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