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1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4:21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1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经营方向,依法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归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信息服务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设施、设备;
(三)有合法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能独立开发、生产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或具有独立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能力。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变更、终止等登记事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外,还应及时报原认定机关备案。
第八条 单位、个人可以合法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占的股权比例由出资各方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国有科研、开发机构在保证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改组为民营科技企业。
改组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开发机构,可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各种形式的、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鼓励发展民间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建立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发展公用事业、有关农业和扶贫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承担政府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证券市场推荐上市以及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研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应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纳入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评选范围;被授予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民营科技企业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兴办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等科研、开发机构,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联营、参股、购买、兼并等方式对国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有关科技开发机构进行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并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可以建立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园区,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需要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展览和有关商务活动,经所在地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办法审批。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其投资主体及其资本构成,采用独资、合伙、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形式。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及本省政府规定的各种收费、集资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劳动人事、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企业,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并追回其享受优惠待遇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提请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
二、《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信息服务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上述决定通过后,与地方性法规相关的修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依法逐项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所形成的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济南市档案局负责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接收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执行。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搞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或占为已有。
  第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
  第八条 编制工程竣工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全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
  (二)竣工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编制隐蔽工程档案应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
  (四)必须图物相符。
  第九条 编制竣工档案必须系统完整,准确可靠,能反映工程真实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竣工档案编制情况。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协助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大中型工程竣工时,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得接收进馆。
  第十一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自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其他各类城建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三年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是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
  第十二条 为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合格和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竣工档案保证金交纳数额为: 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工程总造价的4%交纳,工程总造价超出100万元的,其超出部分按2%交纳,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后,市城建档案馆须在七日内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科学整理,并编制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现代化检索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需要利用城建档案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及有关数据。但属于保密的档案除外。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借阅、泄密或损坏档案。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建档案的;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编制的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不符的;
  (四)拒不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
  (五)泄露城建档案机密的;
  (六)造成城建档案损坏、丢失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工作实际,切实组织好人事宣传工作,为人事制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
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工作需要加强宣传,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1995年人事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
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宏观人事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配合人事中心工作,认真把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重点,讲求时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人事制度改革的了解,从而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
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
一、深入宣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
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宣传学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近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同回答和解决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
二、关于人事制度改革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的目标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以利于优秀人才的成
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要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四个方面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
——配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搞好舆论宣传。今年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的一年。要宣传李鹏总理接见人事厅局长会议代表时对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务员制度的新机制,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心
理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工作的阻力。要宣传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树立公务员改革开放、勤政廉政新形象方面的典型事例。
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认真进行职位分类,科学合理设置职位,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件和职位要求,引进竞争机制,进行人员过渡考核工作的经验。特别注重宣传人员过渡工作体现改革力度,在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住“进口”,保证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程度,堵住进人不正之风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以及一些地区在考录工作中试行打破“两个界限”(地域界限和身份界限)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1994年年度考核在完善考核制度,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以及在激励优秀的、鞭策一般的、转变机关作风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
要宣传各地、各部门在任用制度改革工作中扩大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破除论资排辈陋习,抵制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在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广开进贤之路,做到能上能下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非选举产生的厅、处级干
部试行聘任制的做法。
在宣传坚持实行正常的退休制度的同时,结合辞职辞退法规的颁布,重点做好辞职辞退法规和实行工作的宣传。宣传辞职辞退制度在畅通公务员队伍“出口”渠道,实现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改变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重要意义,
宣传部分地区和部门实行辞退制度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要宣传实行交流、轮换、回避以及辞退制度,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关心爱护、锻炼培养和严格要求公务员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做法,以及社会公众的良好反响。
要宣传一些地区结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任制度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事业单位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宣传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险
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做法。
——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的推进,宣传人事部门在抓好“一个制度,两支队伍”,即探索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加强企业家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新经验。
进一步宣传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在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坚持和完善聘用制度方面的经验;宣传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从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宣传在搞活企业家队伍,建立选拔、任用、测评、考核、储备、流动等管理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
法;宣传一些地区在试行企业级别与行政级别脱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人事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搞活企业引进急需人才,调剂积压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三、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对工资工作的宣传,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宣传各地、各部门在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工资改革宣传工作要注意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出台的改革方案,不得随便泄露。
——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利益的调整。要针对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
作用,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现行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
四、关于宏观人事管理体系建设
宣传人事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改革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从行政命令、指令计划为主的管理方式,向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信息服务等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转换,从微观的具体事务为主的管理向培养、使用和管理并举的综合管理方式转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总量,防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过快增长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过渡工作,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方面的经验。
宣传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以及在规范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各种工资外收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机关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规定,不超职数设置,不搞“人情”职位和照顾职位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关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
宣传各地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在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健全人才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使各类人才尽可能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等方面的新举措、新发展。
宣传健全和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体系,特别要注意宣传已建立的中国沈阳、中国上海、中国北方等区域性人才市场运行成效和经验,促进区域性人才市场、大中城市固定人才市场和专业性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宣传各地逐步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在确保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宣传各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为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引进急需人才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各地在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匮乏问题方面的好做法。
六、关于人事法制建设
要宣传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事干部搞好人事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注意做好新法规出台前后对上对下、对内对外的舆论准备、宣传解释工作。
今年是“二五”普法教育的最后一年,要结合验收工作,进一步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普及人事法律知识,增进社会各方面对人事法规的了解,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人事部门的执法水平。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人事执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宣传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的先进典型,批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做法以及个别违法行为,促进人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关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要配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和《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颁发,进一步宣传和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是第一位的任务、各级人事部门第一把手重视人才工作的观念,宣传各地、各部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尽
心竭力,勇开新路的做法和经验。
要配合“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宣传这项工程在造就一支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学科门类齐全、年龄分布结构合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对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方面采取的有利
措施及其取得的显著成绩。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博士后研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造就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项选拔工作的实施,宣传党和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和关怀,宣传这些制度所具有的激励、竞争、择优机制,宣传这些优秀人才为我国科技发展所
做出的重大贡献,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结合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逐步展开,宣传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制度和公正的资格评价制度是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待国务院批准职称改革方案后,要积极组织好对职称改革基本思路、方法步骤以及典型经验的宣传工作。
八、注意宣传基层人事部门的先进典型
要善于发现并积极宣传基层人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改革、推进改革深入发展的新经验、新做法;宣传他们如何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事迹;宣传他们在人事工作中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宣传他们树立公民为本,公民为重,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通过宣传弘扬主旋律,树立人事部门公务员的先进典型,以典型开路,促进人事工作的全面发展。
在人事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宣传报道上要按照有关精神,把握好分寸,既要有利于改革的发展,促进问题的解决,又要有利于增进团结、维护稳定。



1995年4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