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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33:17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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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签发机关
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对云南省因公前往香港和澳门以及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云南省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签发等工作。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在上述业务范围内
,接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二、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一)各派遣单位应为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填写《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及《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二)副省级以上人员赴香港、澳门,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请示中共云南省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三)地、厅(局)级(含副地、厅〈局〉级)人员赴香港、澳门以及因公派驻港澳任职、工作的人员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的人员及出访事项,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请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因公派往香港、澳门的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的人员或一次在香港停留1个月以上,一次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
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六)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的人员,按军队系统的规定审批。
(七)地、厅(局)级以下因公临时赴港澳从事经贸、科技、教育、卫生等访问交流的人员,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八)申请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1.《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
2.《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3.《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
以上表格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4.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的事项);
5.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
6.提供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通行证所用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
7.提供邀请函等必要的资料;
8.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赴港澳人员需提供有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10.因公赴港澳从事文化交流及演出的人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件;
11.军队系统因公前往港澳的人员,须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提供批件;
12.因公赴港澳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核查派遣单位的《外派劳务许可证》和《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通行证的签发
(一)因公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等)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人员的通行证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工作分别由外交部驻港公
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负责。
(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签发给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签发给其他赴港澳人员。红皮通行证为48页本,有效期为5年;蓝皮通行证分为两种,48页本有效期为5年,发给因公派往港澳常驻的人员;32页本
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的人员。
(三)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签发专用印章。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四)持证人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五)通行证备注页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六)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四、赴港澳签注的签发
因公赴港澳人员将根据前往目的地和派出执行任务的性质签发相应的签注。以下就赴港和赴澳签注的有关细节明确如下:
(一)签注种类:
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相关的赴港与赴澳签注各有8种。赴港签注有:《赴港访问签注》、《驻港签注》、《赴港工作签注》、《赴港劳务签注》、《赴港就读签注》、《赴港培训签注》、《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赴澳签注有:《赴澳访问签注》、《驻澳签注》、
《赴澳工作签注》、《赴澳劳务签注》、《赴澳就读签注》、《赴澳培训签注》、《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二)签发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除《赴港延期签注》、《赴澳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赴澳签注(补发)》以外的各种签注;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一次、二次或6个月以内多次《赴港访问签注》、《赴澳访问签注》;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负责签发《赴港延期签
注》、《赴港签注(补发)》;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负责签发《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三)赴港澳签注的签发:
《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二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的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人员。一次和二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赴港访问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含1
个月),如需超过1个月的,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签发,同时在签注上方注明香港特区入境处相应的审批编号。赴澳访问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含20天),如需超过20天的,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后签发,并以书面方式通知
持证人须在其进入澳门后的第10天之前前往澳门特区出入境事务厅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需在逗留20天期满时离开澳门。
《赴港工作签注》和《赴澳工作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任职工作、合作研究、讲学的人员。
《赴港劳务签注》和《赴澳劳务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执行劳务合约的人员。
《赴港就读签注》和《赴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大专院校学习的人员。
赴港澳工作、劳务、就读签注的赴港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特殊情况的最长2年,批准在港澳常驻时间超过1年(或2年)的,首次签发1年(或2年)期的相应签注,以后可逐年办理延期签注。
《赴港培训签注》和《赴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中赴港培训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赴澳培训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批准赴港澳培训时间超过上述时间的,可在签注期满时办理延期签注。
赴港澳工作、劳务、就读、培训常驻人员签注的首次前往港澳期限,应为该签注签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超过签注规定期限仍未首次前往港澳的,该签注作废。
《赴港延期签注》和《赴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访问、工作、劳务、就读、培训签注(其中不包括二次及多次赴港澳访问签注)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是原有签注的延续,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性质,给予延期的天数一般不多于原有签注的赴港澳天数,而且一个访问签注
只可延期一次。
《赴港签注(补发)》和《赴澳签注(补发)》是为已在港澳持有工作签注、劳务签注、就读签注、培训签注的人员遗失或损坏通行证后的补发签注。赴港澳的访问签注不补发。
上述2类(延期、补发)签注签发以后,持证人须向香港或澳门特区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当地的有关手续。
五、通行证的管理
(一)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统一负责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工作。申办通行证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如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批文等,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将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责任单位的通行证申请,或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批评,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澳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仍按原《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政发〔1997〕119号文件即行废止。



20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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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为解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积累问题,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划出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健康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将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了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纠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规范操作。进行股份制改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改建后的股份制企业负
担;实行部分改建的,离退休的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按其在岗时工作性质分别由分立企业或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其他离退休人员按分立企业和改建的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4月14日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22号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为了切实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做好《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编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手册》必须包括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各种灾害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矿工自救和互救知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部门等内容(详细内容参见所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并按一般性的通用内容和结合本矿井灾害特点的专用内容两个部分编写。各企业编写、选用的《手册》,必须随矿井生产布局、灾害形式等变化随时进行修订,保证《手册》内容准确反映矿井的实际情况。

  二、《手册》的编写应遵循图文并茂、文字简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篇幅适当的原则;《手册》的印制要符合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要求。

  三、《手册》原则上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写。技术力量和能力缺乏的乡镇煤矿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编写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四、煤矿企业必须免费向职工发放《手册》,保证所有职工人手一册,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煤矿企业按期完成。

  附件:《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一、通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必需包括的内容。

  (一)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

  (二)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

  (三)入井须知。

  (四)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五)举报内容。明确有以下举报内容、经查实后可以获得1000-10000元的举报奖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15项重大隐患。

  (六)矿井所在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其他认为需要明确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七)其他相关内容

  二、专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灾害类型选编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企业的灾害形式、征兆及主要防范措施,针对性地列举职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矿井基本情况

  1、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

  2、本矿井灾害紧急预案中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1、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2)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

  (3)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

  (5)瓦斯监控系统在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中的作用及保证系统有效运转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6)通风设备、设施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影响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7)发生瓦斯爆炸、燃烧及窒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8)重大瓦斯事故案例。

  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发生突出的征兆及常见的发生环节。

  (2)本矿井预防突出的主要措施及管理规定。

  (3)发现瓦斯突出预兆和发生突出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3、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水害类型和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2)矿井发生突水事故时的预兆。

  (3)本矿井防治矿井水害的主要措施。

  (4)发现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水灾事故后成功脱险的事故案例。

  4、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煤炭自然发火的预兆及常见发生地点。

  (2)本矿井预防煤炭自燃的主要措施。

  (3)接近本矿井已封闭火区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4)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使用方法。

  (5)发现煤炭自燃征兆和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顶板事故(包括冲击地压灾害)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顶板类型、支护方式及采空区顶板控制方法。

  (2)发生顶板事故的预兆。

  (3)预防顶板事故的主要措施。

  (4)发现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征兆和发生顶板事故后的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6、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矿井作业地点粉尘(包括煤尘)浓度的规定。

  (2)煤尘爆炸的条件。

  (3)本矿井预防煤尘爆炸和预防煤尘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

  (4)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和因公身患尘肺病后应享受待遇的有关规定。

  (5)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7、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常见的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2)维修电气设备时的注意事项。

  (3)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8、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主要运输方式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在运输巷道中行走时的注意事项。

  (三)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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