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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4:02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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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1年6月1日在全国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地出口企业逐步开始使用该系统对核销单进行网上申领、登记电子底帐、口岸备案、挂失、注销、数据下载等操作。通过试点运行,目前该系统已基本具备了正式运行的条件。现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

为保证该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外汇局一律发放带条形码的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并通过系统将核销单电子底帐上网登记。出口企业应在2001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旧版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回外汇局注销。

二、 各外汇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和《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详见附件)办理发单、核销等手续。

三、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热线电话:010-68518956)和海关总署通关司。

四、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

自2001年8月1日起“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为规范操作,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

一、发单

(一) 出口企业初次申领带有条形码的新版纸质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须持有关资料向海关、外汇局等部门备案并申领企业法人IC卡、操作员IC卡。

(二)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即可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三) 外汇局进行网上发单前,须在本地核销系统对核销单进行入库、内部发单等操作(与发放旧版核销单做法相同),同时应做好入库及内部发单的书面记录。核销单网上发单的外汇局业务员必须是该笔核销单“内部发单”的发单对象。

(四) 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核销单仅用于领单企业报关出口,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五)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所发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六)外汇局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的同时,应在网上打印“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以便留存,并让领单核销员在该表的“企业申领人签字”栏签名。

(七)外汇局发现核销单发放错误时,可在网上撤销发单。撤销成功后立即在原“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上注明“已撤销发单”及撤销日期、操作人并留存。

(八)外汇局进行有关核销单号输入的操作(如注销、发单、撤销发单)时必须使用扫描仪,保证核销单号正确无误地输入。

二、 出口企业报关前的口岸备案

(一) 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不得再变更备案。

(二) 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三、 出口企业网上交单

(一) 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二) 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上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四、 出口企业远期备案

系统默认的收汇日期为报关日期后90天之内。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交审资料无误后,根据远期备案收汇日期对核销单存根数据中的“预计收汇日期”栏进行修改;留存远期备案情况说明并按日期装订待查。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五、 数据下载

(一)外汇局应于次日从网上下载前一天的核销单发放登记表、撤销发放登记表、核销单、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并转入本地核销系统,同时做好下载数据的备份工作。

(二)数据下载完毕后,外汇局应将所下载的核销单发放登记表、撤销发放登记表数据与留存的“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进行核对。如有遗漏,查清原因后用“选择下载”功能重新下载。

六、 收汇核销

(一) 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严格审查有关纸质单证表面真实性,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1、正常情况下,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办理核销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

2、对特殊情况下(如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无法正常获得报关单电子底帐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无误后,在本地核销系统中直接录入报关单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七、 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 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 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办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三) 对于遗失巳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八、 核销单的注销

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九、 核销单的禁用

出现下列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

(一)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二)出口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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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援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大力支援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 积极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质检监函【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总局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就大力支援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四川等受灾地区免检申报工作予以特别支持

为支援四川省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决定采取3项措施特别支持四川省免检申报工作:一是四川省免检申报时间由原7月31日前上报,延期至10月底前,并对四川省免检申报材料实施随报随审和快速审查,确保四川省免检工作不因震灾而停止中断。二是对四川省免检申报企业,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对企业产量产值等规模条件适当放宽,支持灾区优秀企业通过免检加快发展。三是根据灾后重建需要,积极考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建议,把具有区域特色、有利于灾区重建的产品新增入今年免检目录,支持更多灾区特色企业获得免检资格,促进灾区重建和经济发展。对重庆、甘肃、陕西等其他受灾严重地区,根据省局的建议,给予政策倾斜,积极支持其做好今年免检申报工作。

二、对积极提供救灾物资的生产企业实施免检申报“绿色通道”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关系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要产品的免检工作。主要包括今年实施免检的:胶粘剂、焊接材料、混凝土管桩、纸面石膏板、挖掘机、不锈钢餐具、人造板、照明设备、管材、电机、电线电缆、变压器、润滑油、钢筋、服装、旅游鞋、皮鞋、合成洗衣粉、卫生巾、羊绒衫、酱腌菜、挂面、水泥、方便面、饮料、罐头、葡萄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火腿肠、灭菌奶、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等36类产品。特别是,对这36类产品生产企业,在抗震救灾活动中表现积极、无偿提供救灾物资的,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监督司,监督司将对其申报免检实施“绿色通道”,从宽延长申报时限,从简进行现场核查,从快审查申报材料,并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酌情放宽产量产值等规模条件。

三、组织动员广大免检企业为抗震救灾提供优质产品和对口支援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动员免检企业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积极担负免检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免检企业将生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急需物资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使免检产品成为救灾重建的主导产品,为救灾和重建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物资保障。同时,根据四川等受灾省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需要,组织实施免检企业与四川同行企业的“一对一”或“多对一”对口支援,由免检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力支持,促进灾区生产生活的尽快恢复。

四、切实加强监管,实施抗震救灾物资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抗震救灾特殊时期,要更加严格免检申报的审查把关,更加严格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一是对在抗震救灾期间一味追求生产效益、放松质量管理,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免检企业实施“一票否决制”,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总局依法撤销其免检资格。二是对不积极承担抗震救灾义务和免检企业社会责任、损害免检企业良好形象的,要上报总局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凡涉及生产供应质量不合格救灾物资的企业,一律取消其今年和今后两年内免检申报资格,对其申报材料坚决不受理、不审查、不上报。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6号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200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实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计量到户,是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第三条 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开展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四条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须按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给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审查后进行施工或改造;户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接水。城区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工程费用计入住宅建设成本。第五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企业结合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按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第六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区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年度计划实施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暂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城市供水企业向其实行趸售水价,趸售差价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议定。城区高层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压力凡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其二次供水费用,由用户合理、公平分摊。第八条 城区内凡已供水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对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完毕或办理完改造手续一个月后的城区居民用户,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量收费。对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拒不愿意进行改造的用户,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程的有关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严格操作。第十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其改造终点为新装管线进住宅内墙后与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后又申请改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实际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城区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签订《供用水合同》。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用优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第十四条 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改造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防冻措施。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区建设、管理、交通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时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按原状恢复。第十八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并在供水计量到户实施计划范围内的用户,其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改造费用一律免收。第十九条 各县建成区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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