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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12:23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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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市和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
在各个革命时期和建国后的三十多年间,各地陆续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碑、馆和烈士陵园。这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褒扬革命先烈,向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烈士纪念建筑物还会
有所增加。为了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
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原则是:(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
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列为县(市)的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其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的,由地方拨给维修费。各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由同级民政部门掌握使用。
三、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共三十二处(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所需维修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由中央财政给以补助。

附: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批准)(民政部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
编号 名 称 修建时间 地 址
1 李大钊烈士陵园 1982年 北京市海淀区
2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1946年 河北省邯郸市
3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1954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
4 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 1942年 河北省易县
5 董存瑞烈士陵园 1955年 河北省隆化县
6 太行太岳烈士陵园 1952年 山西省长治市
7 刘胡兰纪念馆 1956年 山西省文水县
8 辽沈战役烈士陵园 1955年 辽宁省锦州市
9 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1951年 辽宁省沈阳市
10 雷锋纪念馆 1964年 辽宁省抚顺市
11 杨靖宇烈士陵园 1958年 吉林省通化市
12 饶河抗日游击队纪念碑 1986年 黑龙江省饶河县
13 哈尔滨烈士陵园 1948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4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1965年 江苏省徐州市
15 瞿秋白烈士纪念碑 1952年 福建省长汀县
16 红军烈士纪念塔 1933年 江西省瑞金县
17 井冈山革命烈士纪念塔 1952年 江西省井冈山市
18 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 1953年 江西省南昌市
19 方志敏烈士墓 1962年 江西省南昌市
20 华东革命烈士陵园 1949年 山东省临沂市
21 竹沟革命烈士陵园 1958年 河南省确山县
22 湘鄂西苏区革命烈士陵园 1978年 河北省洪湖县
23 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 1979年 湖北省大悟县
24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1958年 广东省广州市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 1974年 广西南宁市
26 东兰烈士陵园 1956年 广西东兰县
27 自贡市烈士陵园 1984年 四川省自贡市
28 张自忠烈士陵园 1942年 四川省重庆市
29 遵义红军烈士陵园 1958年 贵州省遵义市
30 “四八”烈士陵园 1957年 陕西省延安市
31 刘志丹烈士陵园 1943年 陕西省志丹县
32 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1956年 新疆乌鲁木齐市



198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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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0号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请示》(闽环保控[2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2月22日印发,环发[2000]38号)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的设施、装置、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3.1.1.e)。

根据以上规定,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进口粮油结算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进口粮油结算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计划单列市粮食局:
为加强中央进口粮油结算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保证粮油进口和国内接运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内中央进口粮油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结算中心统一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办理货款及代理费用(包括保险费、报关费、代理费、银行手续费)结算。
二、各省(区、市)粮食(厅)局要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进口粮油分配计划和安排各省(区、市)转中央专项储备粮油计划,积极筹措进口粮油所需的结算资金。
三、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的进口粮油收款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进口粮油结算款汇划到国家粮食储备局结算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工商信贷部开立的帐户(帐号:201—05)上,不得汇划到其他帐户,否则,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有权拒绝办理。
四、各地粮食部门要按月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提供进口粮油接运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要保证进口粮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进口粮油销售货款要及时回笼,归还银行贷款。
五、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一方面要依照粮油进口计划和有关规定提供优质信贷和结算服务,保证粮油进口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进口粮油资金使用和结算的监督,按期收回贷款。
附:计划内中央进口粮油结算款汇划要求
收款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结算中心
帐 号:201—0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工商信贷部
查询地址:北京宣武区槐柏树街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商信贷部
电 话:3189633、3189634



199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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