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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申评茶计价办法和技术误差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49:53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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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申评茶计价办法和技术误差的意见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申评茶计价办法和技术误差的意见

1979年4月26日,供销合作总社

今年全国各类各级毛茶收购标准样进行了改革和价格作了调整以后,各地对这一工作贯彻比较认真,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对恢复茶叶品质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是有很大作用的。但是,还有个别省,在评茶计价办法和验收技术误差掌握上超出全国的统一规定,这是不妥当的。现将各项规定重申如下:
一、我社一九七八年九月三十日(78)供销畜字第498号关于印发《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评茶计价办法:内质外形并重,干湿兼看,分别定等,综合平均,如有半等者,按半等计价。例如:某茶综合平均为五等半,即按五等和六等的中间金额计价。”评茶计价办法是贯彻“对样评茶,按质论价,好茶好价,次茶次价”价格政策的具体做法,是促进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压级压价和放级放价的重要措施。
二、我社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一日(79)供销畜字第216号关于下达《茶叶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二点规定:“验收品质技术误差,考虑到目前茶叶验收仍靠感观审评,在商业内部毛茶验收按各等级分批收购价计算,正负误差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规定技术误差,是为了解决收购中验级掌握不准,但不能视为放级放价依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如连续发生只低不高或只高不低者,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超过允许负误差范围者,其超过部分应由调出方负担。”实行百分之五正负技术误差,是考虑到收购技术人员有时对样收购掌握不准,在商业内部调拨中交接验收时掌握。实行此办法的同时,废除原来实行的公差制。
收购评茶计价办法和交接验收技术误差,直接影响到国家规定的茶叶标准和价格政策的正确贯彻,对产品质量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各地务必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凡超出以上规定的地区,必须坚决纠正过来。
另外,其他有碍产品质量,降低收购标准的自行规定,也应认真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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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09.13
实施日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第二条 目标任务。2006-2010年,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225万人,每年培训4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有意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已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使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三条 培训对象。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含外省入湘务工)的农民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农村劳动者,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 培训对象的产生。
  
  (一)村委会负责推荐本村16-45岁之间、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并填写《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填写《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生源库。
  
  (三)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县区上报的情况,汇总生源库。
  
  第五条 培训机构的确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由经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附件3)。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认,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培训任务的落实。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市州下达目标任务。每年下达培训目标任务时,实行三个重点倾斜:一是向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倾斜;二是向150个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倾斜;三是向我省十大劳务品牌打造基地倾斜。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技能培训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工作协议(附件4)。
  
  第七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组织培训的乡(镇)政府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以定单、定向式培训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
  
  (二)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以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及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3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初、中级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具有专项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自行确定。
  
  第九条 考核发证。学员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书”。对参加就业准入职业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就业服务。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主要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以培训促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十一条 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名册(附件6)、学员就业台帐(附件7)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
  
  第十二条 培训补贴来源。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培训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培训时间分为两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3个月以上)按人平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劳务输出培训(2个月以上)按人平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费用超出部分,由学员自负。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持券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培训机构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每半年根据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等情况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二)适合本办法的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和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式样(附件8),市州印制,随培训任务下发至县(市区)。内容包括: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三)发放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开班后5天内,按隶属关系,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劳动保障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学员。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四)回收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后,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第十五条 核拨补贴经费。定点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0%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券原件。
  
  3、学员职业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培训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
  
  第十七条 培训监督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保证培训和就业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培训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社会信誉高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增加其培训任务,不好的则应进行调减。对不按要求推荐学员的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学员本人所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0年8月30日截止。
  
  附件:点击下载下列表格
  
  1、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
  
  2、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
  
  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5、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6、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7、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就业台帐
  
  8、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9、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宾的接待工作,提高接待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迎送
(一)外国正、副总统和正、副总理来我省正式访问,由省长或副省长出面迎送;外国议会正、副议长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出面迎送;外国党宾的礼遇规格,按中联部的通知执行。
(二)友好省州的州长(省长、县知事)来访,由副省长迎送。
(三)外国部长或副部长来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
(四)外国驻华大使来访,由省外办负责人迎送。使馆一般人员来访,根据其身份给予适当礼遇。
(五)国宾、党宾除访问合肥外,如还去我省其他城市访问,一般由当地政府或党委负责人出面迎送。
(六)相当于我司局级外宾来访,由主管厅局有关处级干部迎送,正、副厅长会见。
(七)凡属重要的外事活动,如重要的国际性会议、展览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幕式、签字仪式等,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可视情安排省级领导出席,但需经省外办审核报批。
二、关于会见、宴请
(一)凡请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统一由省外办(侨办)归口掌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办[1986]61号文件办理。地、市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应由地、市外办归口掌握。
(二)国际知名人士,文化界、体育界、经济贸易界、科技界等人士以及小型民间团体代表团来访,可视其身份安排对口部门相应负责人出面会见宴请。其他外宾来访可安排相应身份的人员宴请。
(三)外宾来访可不举行答谢宴会,如对方提出,一般应婉言谢绝;如对方坚持,我可根据情况由适当人员出席。
(四)宴会要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宴会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掌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提高。
(五)控制宴会次数。外宾在我省两个城市以上活动,可安排一、二次宴请,但不要层层宴请。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几个单位联名宴请。
(六)要提倡宴请形式的多样化。对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可举行正式宴会;对一般外宾或来我省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外宾可采用陪餐、便餐、点菜就餐等方式;对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代表团来访,可采用酒会、冷餐会或茶会等形式。提倡四菜一汤,菜单应视外宾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要
根据主人的喜好安排。
(七)严格控制我方参加宴会人数。参加宴会一般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负责人,中央和地方主要陪同人员、少数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以及必要的翻译、礼宾人员。比较大的宴请一般按客二主一的比例掌握;如外宾仅二、三人,我方陪客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不要超过六人。不
得利用宴请拉关系、搞照顾。
(八)出席宴会的我方人员要主动热情,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国家机密。不要在外宾面前谈论内部事情。严禁酗酒、劝酒、饮酒时掌握在自己酒量的三分之一。
(九)地方宴请应有自己的特色,体现地方风味。提倡用地方酒、地方饮料和水果,但注意不要把不出口、不对外而在技术上属于保密的产品给外宾食用。
三、关于参观、游览
(一)陪同外宾参观、游览的人员应视外宾的身份和工作需要而定。原则上国宾由省领导人陪同;部长级外宾由相应部门负责人陪同;部长级以下外宾视其身份由相应人员陪同。
(二)凡属到省内各地参观的代表团,省里陪同人员一般一至二人。如属专业考察,由专业人员陪同。各级陪同人员应尽量减少,不要层层加码。如无省公安厅通知,各地不要出动公安干警随团活动。
(三)工厂、企业、学校和其他参观单位不搞停产、停课接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群众夹道欢迎,不搞欢迎场面,不挂彩旗,不献花,不举行群众集会。如对方主动要求演讲,可作适当安排。
(四)为外宾组织专场文艺晚会,一般限于国宾和重要外宾。对其他外宾均采取购票观看办法。选择文艺节目要看对象,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关于交通工具
对外宾来我省访问所乘车辆各地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安排。除少数身份较高的外宾可乘坐小轿车外,一般均可安排乘坐面包车。
五、关于赠礼
对来访外宾我方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向我方赠礼,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并参照送礼情况,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和少量活动照片。有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自行设计制作一些价廉物美、有地方特色、便于携带的纪念品。我方接受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新闻报道
关于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皖宣字[1986]49号《关于我省外事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办理。
七、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
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198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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