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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58:23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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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流行性出血热(简称出血热)是由病毒引起以几种鼠类为主要传染源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根据主要传染源种类不同,本病分为野鼠型、家鼠型和实验动物型3种类型。典型病例有发烧、出血和肾脏损害。由于病原学研究的进展,特异性实验诊断方法的应用,对非典型病例已可能确诊。


近年来在流行病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进一步掌握了本病的流行规律,发现哺乳动物中的啮齿目、食虫目、兔形目和食肉目中有30余种动物携带本病病毒;确定了黑线姬鼠和大林姬鼠为野鼠型出血热的主要传染源;褐家鼠为家鼠型出血热的主要传染源;基本上查清了我国的疫
区范围,明确了我国存在野鼠型、家鼠型和家鼠野鼠混合型3种出血热疫区,这些研究进展使预防和控制本病的措施更有针对性。
但是,近年来作为本病主要传染源鼠类的数量增多,更多的疫区不断被发现,发病率逐年上升,在农业区、林区和城镇又不时有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影响经济开发、四化建设和国际交往。
当前,防治本病尚缺乏经济、简便、特效的方法。但是实践证明,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有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认真抓好组织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完全有可能
控制本病流行,有效降低其发病率和死亡率。

预防部分
近年的血清流行病学研究证明,黑线姬鼠和褐家鼠是流行性出血热的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染源;它主要由于接触宿主动物及其排泄物经皮肤、消化道或呼吸道传播,也可能经螨媒传播;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近年家鼠型出血热常有暴发流行。为了控制和减少发病,应采取以灭鼠为主的综
合性预防措施:疫区灭鼠要在搞好卫生和防鼠的基础上,以药物毒杀为主,结合灭鼠进行灭螨,同时做好疫源地的消毒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一、监测:
监测是卫生防疫部门防治疾病的耳目,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好。但监测是手段,控制是目的,监测要为控制服务。出血热流行病学监测包括:人间疫情监测、鼠间疫情(或称宿主动物和传染源)监测、疫区监测、病原类型监测、传播途径监测、易感人群免疫情况监测和预防(控
制)效果监测等。各疫区应普遍开展人间疫情和鼠间疫情监测。
1.人间疫情监测:主要由相当于县级防疫站来做。内容包括及时掌握确实的疫情,分析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疫情登记要详细,必要时应进行个案调查和采血检查抗体,以核实疫情。
(1)新发、偶发和散发地区:对每个病例都应进行个案调查,用间接免疫萤光方法进行血清学核实。
(2)高发地区:抽取50-100个临床诊断病例,进行血清学核实。
(3)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流行高峰期或家鼠型出血热暴发时,对临床病例和发热病人,抽样检测血清抗体,以检查误诊和漏诊情况。
(4)疫情统计分析:每年要画出1张疫情分布地图。发现病例随时点出,1个点代表1个病例,以便观测疫情发展趋势。要统计历年的发病数和病死数,计算发病率和病死率。统计逐月的发病数和发病率,明确发病高峰季节。
2.鼠间疫情监测:凡有条件的县级防疫站,要逐渐查清疫区和非疫区宿主动物的种类、分布、密度和带毒率,并进行宿主动物带病毒率的动态调查。在带病毒鼠聚集场所或病例较为集中的居民点,在其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疫区处理。
(1)监测地区:重要城市、港口和交通要道等。
(2)监测时间:在家鼠型和野鼠型出血热发病高峰前进行。
(3)监测对象和数量:家鼠、野鼠各100只以上。实验用的大白鼠等也要定期检查。
(4)方法:对不清楚是否疫区的地区,可先应用免疫萤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查抗体。已确定存在有本病疫情的地区,要同时检测鼠类等动物特异性抗原和抗体携带情况。
二、灭鼠防鼠:
为了取得预防和控制本病的良好效果,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组织措施。以灭鼠为主,灭鼠和防鼠相结合。重视效果评价,坚持长期战斗。
1.灭鼠
(1)指标:无论家鼠、野鼠,灭鼠后的密度都要低于3%。
(2)重点:在疫区普遍动员灭鼠的前提下,要着重抓好发病率大于十万分之三十的高发病区的灭鼠工作,港口、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地也要重点灭鼠。
(3)时机:无论家鼠型、野鼠型出血热,均要在本病流行高峰前进行灭鼠。家野鼠混合型疫区,春季着重灭家鼠,秋冬季着重灭野鼠。
(4)次数:每年进行2-3次突击灭鼠,在高发病区,还要抓好经常性灭鼠措施的落实。
(5)范围:以居民区内及其周围3-5华里为重点。
(6)方法:以毒饵法为主,结合器械捕打和改变鼠的栖息条件。由于猫能携带病毒,本病疫区不宜提倡养猫。
(7)效果考核:毒鼠前后要用鼠夹法进行鼠密度调查。有条件地区可结合测抗体调查鼠感染率、测抗原调查鼠带毒率。
(8)本病系通过接触带毒鼠或其排泄物传播,因此在灭鼠时应尽量减少人与鼠的接触。疫区应严禁玩弄鼠类,发动群众灭鼠时,严禁采用交死鼠或鼠尾的做法,应根据效果考核的结果来评价灭鼠成绩。
2.防鼠:新建和改建住宅时,必须遵照防鼠要求,安装防鼠设施,以防止鼠类侵入。
三、灭螨防螨:应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对高发病区的野外工地、工棚、宿舍或重发病村,用滴滴畏等有机磷杀虫剂进行灭螨,同时要保持居室干燥、通风和一般卫生。尽量清除室内外草堆、柴堆,经常铲除周围杂草,以减少螨类孳生场所和叮咬机会。
四、食品卫生及其管理:为了杜绝病从口入,要做好食品卫生、食具消毒、食物保藏等工作。在本病疫区特别是家鼠型疫区,除开展灭鼠工作外,要防止鼠类排泄物污染食品和食具。剩饭菜必须加热或蒸煮后方可食用。
五、加强消毒工作,对发热病人的血、尿和宿主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器物,以及死鼠等,均应进行消毒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六、注意个人卫生和个体防护:凡是在疫区生活或劳动的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做好防护工作。包括:不直接用手接触鼠类及其排泄物,不坐卧草地或草堆,劳动时注意保护皮肤,防止破伤,如有破伤应消毒包扎。在野外工作时,要穿袜子,扎紧裤腿、袖口和腰带,皮肤露出部位

可涂防蚊剂,以防止螨类叮咬。
七、严格执行《流行性出血热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防发生实验室感染。
八、野外作业工地的预防措施:水利、农垦、国防、桥梁、铁路等野外作业工地,在施工前均应进行流行病学侦察和疫源的监测,如属出血热疫区或可疑疫源地,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事先做好灭鼠防病工作。
1.施工前应开展灭鼠工作,鼠密度应控制在3%夹次以下。如工地内发现螨类,还应采取灭螨措施。
2.建立工棚时,应选择地势高、干燥和向阳的地方,工棚要搭成“介”字形,粮仓和厨房应与工棚分开搭盖。
3.在野外施工时,尽可能不住工棚。必须搭工棚住宿时,住宿工棚亦应单独搭盖,架高床铺(铺面距地面不应低于0.5米),铺不靠墙,铺下不放杂物和食品。铺草要喷洒杀虫药物,经常翻晒。宿舍、工棚应保持干燥、无鼠、无螨。
4.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食具消毒和食物保藏等工作。
5.搞好宣传和培训,抓好防治出血热的“三早一就”(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措施。

诊断和治疗部分
一、诊断依据:
目前,特异性血清学诊断方法在基层单位虽已逐渐推广,尚不能广泛普遍应用,本病的诊断仍需以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调查为主要依据。
(一)临床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资料:在发病季节,于发病前两个月内曾到过疫区,或有与鼠类直接和间接接触,食用鼠类污染的食物或有接触带病毒的实验动物史。
2.症状:起病急,有发热、头痛、腰痛、眼眶痛(即三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常依次出现低血压、少尿及多尿现象。
3.体征:面、颈、上胸潮红(即三红)重者似酒醉貌,眼结合膜和咽部充血,软腭、腋下、前胸等部位可见出血点(点状、条索状、集簇状),并可伴有眼结合膜水肿及眼睑、面部浮肿,肾区有叩击痛。
4.实验室检查:
(1)早期尿中出现蛋白,且迅速增多,有红细胞、管型或膜状物。
(2)血象: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偏低,随着病程进展逐渐增高,淋巴细胞增多,并出现异型淋巴细胞,血小板数下降。
(3)血生化检查:血尿素氮(BUN)或非蛋白氮(NRN)升高。
5.病程经过:病程中有发热、低血压、少尿、多尿及恢复期五期经过。不典型病例或经早期合理治疗,可不出现低血压或少尿期。
(二)确诊依据:
经血或尿特异性抗原检测阳性,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高者(间隔1周)。
二、早期诊断:
在流行地区,流行季节如有原因不明的急性发热病人,应首应考虑本病可能,应仔细观察以下临床表现,并按疑似出血热处理。
1.发热伴有头痛、腰痛、眼眶痛、全身痛及消化道症状。
2.体检时应特别注意球结膜、面、颈及上胸部充血、皮肤、腋下出血点、咽部及软腭充血、瘀点和肾区叩痛。
3.发热病人如早期出现尿蛋白阳性(偶有尿蛋白阴性者),且迅速增加者。
4.血象检查有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型淋巴细胞对本病诊断有帮助。
5.有条件单位可早期作血液和尿蛋白细胞内病毒抗原检测,并检测血清特异性IgM和IgG抗体。
三、临床分型:
根据病情轻重对确诊病例区分为五型:
1.轻型:
①体温在39℃以下,中毒症状轻。
②血压基本在正常范围。
③除皮肤与/或粘膜有出血点外,无其他出血现象。
④肾脏损害轻微,尿蛋白在+-++,没有明显少尿期。
2.中型:
①体温39-40℃,全身中毒症状较重,有明显的球结膜水肿。
②病程中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脉压<26mmHg。
③皮肤、粘膜及其他部位有明显的出血现象。
④肾脏损害明显,尿蛋白可达“+++”,有明显的少尿期。
3.重型:
①体温≥40℃,全身中毒症状及渗出现象严重,或出现中毒性精神症状者。
②病程中收缩压低于70mmHg,或脉压低于20mmHg,并呈现临床休克过程者。
③出血现象较重,如皮肤瘀斑,腔道出血。
④肾脏损害严重,少尿持续在5日以内,或尿闭2天以内者。
注:以上1、2、3型,各具备2项或2项以上者方可诊断。
4.危重型:在重型基础上,出现以下任何严重症候群者。
①难治性休克。
②出血现象严重,有重要脏器出血。
③肾脏损害极为严重,少尿超过5天以上,或尿闭2天以上;或尿素氮超过120毫克/dl以上。
④心力衰竭,肺水肿。
⑤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如脑水肿、脑出血、脑疝形成者。
⑥严重继发感染。
⑦其他严重合并症。
5.非典型:
①发热在38℃以下,没有中毒症状。
②皮肤或粘膜可有散在出血点。
③尿常规检查阴性,或尿蛋白±。
④血或尿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阳性。
四、治疗:
出血热的特效疗法已开始试用,疗效有待观察,目前仍然以综合疗法为主,应抓好“三早一就”(即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休息和就近治疗)。特别应抓好发热期的治疗,认真把好“三关”(休克、出血及肾功能衰竭关)。
(一)发热期治疗:
1.早期卧床休息,给予高热量、多维生素、易消化的饮食。对呕吐不能进食者应静脉补充葡萄糖液。
2.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发热早期成人一般补液量为1500毫升左右,呕吐、腹泻者可酌情增加,尽量口服,不足部分静脉补充。发热后期(病程3-4日)多有血液浓缩,此时应抓紧预防性治疗,给予静脉补液。其补液量可参照体温、血液浓缩程度及血压情况给予,若有
少尿倾向,应区别是肾前性还是肾性,以便合理补液。
补液采取以平衡盐液为主的综合液体疗法,同时注意热量摄取(高渗葡萄糖)。部分病人发热后期中毒症状重,有恶心、呕吐,应依照病情调整酸碱平衡,以维持体内环境相对稳定。
3.抗病毒药物及免疫调整剂治疗:病毒唑、恢复期血清、干扰素、聚肌胞、阿糖胞苷、环磷酰胺、转移因子、植物血凝素、胸腺素及联合抗过敏疗法(阿糖胞苷、赛庚啶、654-2、阿斯匹林)等可在仔细观察下试用。
4.发热后期,尿量每日少于1000毫升以下,可酌情应用利尿剂。
5.对症处理:高热、中毒症状重者,可选用氢化考地松,每日100-200毫克,或地塞米松5-10毫克,稀释后缓慢静脉滴注。
6.中药的应用:可用丹参、黄芪和中医辨症论治。
(二)低血压期治疗:
本期治疗以积极补充血容量为主,同时,应针对微循环功能障碍、酸中毒、心功能不全等,进行相应治疗,力争血压尽快回升,4小时左右稳定,补充血容量应早期、快速、适量。
1.补充血容量:
(1)早期:收缩压低于100毫米汞柱,或低于基础血压20毫米汞柱,脉压小于26毫水汞柱,即应扩容补液。
(2)快速:
低血压时静脉快速滴注,100滴/分钟左右。
发生休克时,首次300ml液体在三十分钟内静脉推注,随即脉滴入100ml(130-150滴/分),以后根据血压回升情况及血液浓缩改善程度,调整补液量及速度,快速补液应注意液体温度(适当加温)及心肺情况。对老年及心功能不良者补液速度适当减慢。
(3)适量:补液是否适量要观察是否达到下述五项指标:
①收缩压达90-100mmHg;
②脉压大于26mmHg;
③心率100次/分左右;
④微循环障碍缓解;
⑤红细胞、血色素及红细胞压积接近正常。
(4)液体成份:以综合性液体如平衡盐溶液,低分子右旋糖酐等溶液为主,渗出严重者胶体液量可加大。有条件者可用血浆或白蛋白等胶体溶液。
2.调整酸碱平衡:有酸中毒时可选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或3.64%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HAM)。
3.强心剂的应用:当血容量已基本补足,而心跳仍在140次/分以上者,可选用西地兰或毒毛旋花子苷K。
4.血管活性药物的应用:一般不宜早期应用,经快速补液、强心、纠酸等处理血压回升不满意者,可酌情选用血管活性药物。如:阿拉明、多巴胺等。
5.中药应用: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可用生脉散、四逆汤、参附汤静脉注射液等静脉滴注。
(三)少尿期治疗:
尿量在500-1000毫升/日为少尿倾向,尿量在500毫升/日以下为少尿,50毫升/日以下为尿闭。本期治疗原则为稳定机体内环境,促进肾功能恢复。
1.稳定机体内环境:
(1)水及电解质平衡:在机能性少尿阶段,每日可补充电解质溶液500-1000毫升,同时应用利尿剂,使尿量保持在50ml/小时以上,若进入器质性少尿阶段,应限制液体量,即入量=出量+500-600ml液体,以高渗葡萄糖为主。
除非有确切指征,证实有低血钾外,一般应限制钾盐输入。
(2)热量及氮质平衡:
①每日糖量不低于200克,热量不低于1200卡,必要时可加用胰岛素。
②维持酸碱平衡,对重症酸血症,CO2结合力低于30容积%者,应酌情纠酸。
2.促进利尿:
(1)高效利尿剂:常选用速尿,利尿酸钠、丁尿胺等。
(2)血管扩张药:可试用苄胺唑啉、心得安等。
3.导泻:常用甘露醇、硫酸镁,中药大黄、芒硝等。
4.放血疗法:由高血容量综合症引起的急性心衰肺水肿,可应用放血疗法。
5.透析疗法:
(1)透析指征:
①少尿超过5天或尿闭2天以上,经利尿等治疗无效或尿量增加缓慢,尿毒症表现日趋严重,血尿素氮大于80-100mg/dl。
②高血容量综合征保守治疗无效,伴肺水肿、脑水肿及肠道大出血者,可与药物治疗同时进行。
③合并高血钾(6.5毫克当量/dl),心电图出现高血钾图形,用一般方法不能缓解者。
④凡进入少尿期后,病情进展迅速,早期出现严重意识障碍,持续性呕吐、大出血、尿素氮上升速度快,每日超过20mg/dl(高分解代谢型),可不拘于少尿天数及血液生化指标,尽早透析。
(2)方法: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6.中药应用:可选用桃仁承气汤、大陷胸汤、导赤散或八正散等。
(四)多尿期治疗:
度过少尿期后,若尿量每日增至500-2000毫升为少尿向多尿移行阶段,尿量超过2000ml为进入多尿期。而本病是否有多尿期,则以尿量是否达3000毫升以上为依据。本期治疗原则为调节水、电解质平衡及防治感染。
1.补充适量液体:对液体补充,原则上无需限制,但又不宜输入过多,一般多尿开始后,补液量可为尿量的三分之二,以免延长多尿期(欠量补液)。要注意维持出入量及电解质平衡。老年患者特别要注意发生脱水和电解质紊乱。
多尿期补液以口服为主。食欲不佳者可静脉补液。
2.支持疗法:鼓励患者食用营养丰富、易消化、含钾量较高的饮食,对严重贫血者可酌情输入新鲜血液。
3.尿量超过3000毫升/日,应补钾,以口服为主,必要时可缓慢静脉滴入,同时注意钠、钙等电解质补充。
4.对日尿量超过5000毫升者,可试用安妥明或双氢克尿塞、去氧皮质酮、垂体后叶素、消炎痛等。
5.中药的应用:可选用金匮肾气汤、麦味地黄汤。
(五)恢复期治疗:
1.继续注意休息,逐渐增加活动量。
2.加强营养,给高糖、高蛋白、多维生素饮食。
3.出院后可根据病情恢复情况,休息1-3个月;重型病例可适当延长。
4.中药应用:可选用参苓白术散、十全大补汤、六味地黄丸等。
(六)合并症的治疗:
1.心衰、肺水肿及呼吸窘迫综合症。
(1)停止输液,必要时减慢输液速度,取半卧位,保持呼吸道通畅。
(2)吸氧。
(3)苄胺唑啉:一般应用5-10mg加入10%葡萄糖液250ml缓慢静滴,如情况紧急可采用0.3-1.0mg加入50%葡萄糖10ml稀释后缓慢静注。
(4)强心利尿:可选用毒毛施花子苷k、西地兰、氨茶碱等。
(5)对呼吸急促、烦躁不安者,可应用苯巴比妥钠、吗啡或杜冷丁,但有中枢性呼吸衰竭及昏迷患者则应禁用。
(6)根据具体情况给以降压、导泻、放血或透析等措施。
(7)对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可给地塞米松,必要时进行人工终末正压呼吸。
2.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的治疗:
止痉可选用苯巴比妥钠、安定、阿米妥钠、10%水化氯醛或付醛等镇静剂,亦可用654-2。对脑水肿引起抽搐可用20%甘露醇或选用速尿、丁尿胺等。
3.高血钾的处理:
(1)25%葡萄糖液200ml,加入胰岛素10单位,缓慢静滴。
(2)10%葡萄糖酸钙20ml,加入50%葡萄糖40ml,缓慢静推。
(3)5%碳酸氢钠80-100ml,缓慢静滴,有高血容量者不用。
(4)经以上处理无效者可进行透析。
4.大出血治疗:
应鉴别出血原因有针对性地治疗。如消化道出血可选用白药,亦可试用去甲肾上腺素稀释后口服(去甲肾上腺素4-5mg加入100ml水中,每日3次,每次30ml)。如为DIC或继续发性纤溶亢进引起大出血时给予相应处理。如有血游离开肝素增高者,可用鱼精蛋白。
5.防治继发感染:
(1)加强病房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并注意室内温度。
(2)注意饮食卫生,预防肠道感染。
(3)加强无菌操作,作好口腔及褥疮护理。
(4)疾病的整个病程均要密切观察体温、脉搏、血压、呼吸变化,及时检查血象,认真体检,以便早期发现感染病灶。
(5)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病情选用青霉素、氯霉素、红霉素等。对肾脏有损害的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应慎用或不用。若双重感染,可根据菌株种别进行治疗。
五、加强护理工作:
各期护理重点:
(一)发热期:
1.密切观察体温变化,作好高热患者护理,体温过高时应及时采用物理降温,并与医生联系。
2.及时查尿,观察尿蛋白变化情况。
3.定期测量血压,以便及早发现低血压倾向。
(二)低血压期
1.严密观察血压变化情况,每15-30分钟测量血压1次,并作好记录。
2.注意补液速度,早期应快速补液,用血管活性药物时,应根据血压情况调整药物滴入速度,防止血压骤高骤降。
3.注意尿量,及早发现少尿倾向。
4.患者应绝对卧床,严禁搬动,以防血压波动。
(三)少尿期:
1.准确记录出入量,入量=出量+500毫升左右。
2.做好病人清洁护理,定时帮助病人翻身,严防继发感染。
3.观察出血情况。
(四)多尿期,加强营养,注意水和电解质平衡。



198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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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359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械、电子、轻工、纺织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保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证报验,禁止无证出口

  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实行凭证报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但近年来发现凭证报验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未获证产品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把好凭证报验这一关,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便形同虚设。各地商检局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凭证报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放行单证放行,禁止无证出口。为此,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产品的凭证报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商检局在受理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人将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如实填写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或预验申请单相应的栏目内。报验人无法提供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商检局不予受理报验。

  (二)商检局的检验部门进行预验或出口检验时,检验员必须认真核对报验人填写的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是否属实。凡属无证乱填、冒用许可证、使用无效许可证的由商检局的检验部门注明原因后退回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再由商检局的检务部门退还报验人,并进行必要的警告或适当处罚。

  (三)商检局在检验出证时应在预验结果单或检验结果单上适当位置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在放行时进行核查,必须凭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申请书和单证才能放行。

  二、提高效率,缩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时间

  目前,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周期过长。为缩短发证周期,经商有关部门,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见附表1),并对每个流程提出了完成的时限。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流程中的时间规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须向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说明原因。

  (一)具体流程时间

  1.从申请书经所在地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所在地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送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或检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例外,但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检测合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二)超过流程规定时间的处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说明原因。

  2.无故拖延时间的责任单位,由国家商检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检测单位无故拖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

  3.企业自己造成时间拖延的,责任自负。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出的,须重新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的规定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和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

  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许可证时,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填写后送所在地商检局。由所在地商检局在15日内进行预审,认为企业具备基本的出口条件(有检验标准、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后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并在10日内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并给予临时许可证号。

  (三)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许可证号编号规则。

  临时许可证号由四部分组成,即直属商检局的地方简称、产品大类代号C机(机械)、电(电子)、轻(轻工)、纺(纺织机械)、轧(冶金轧辊)、玩(玩具)等)、年号(公元年号之末尾两位数)、临时许可证号(三位数)。例如:京检机临97001,即1997年北京商检局给予机械产品临时许可证第一号。

  2.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只能办理一次,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3.凭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的产品申请报验时,商检机构必须按规定严格批批检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

  4.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不收费。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国家机电办。

  附表1.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2.出口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附表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

│ 申证企业名称 │                         │

├────────┼─────────────────────────┤

│  产品名称  │                         │

├────────┼─────┬─────┬────────┬────┤

│        │ 日 期 │ 经手人 │  单位部门  │ 备 注 │

├────────┼─────┼─────┼────────┼────┤

│ 企业递交申请 │     │     │        │    │

├────────┼─────┼─────┼────────┼────┤

│ 商检局抽封样 │     │     │        │    │

├────────┼─────┼─────┼────────┼────┤

│ 企业送出样品 │     │     │        │    │

├────────┼─────┼─────┼────────┼────┤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     │     │        │    │

├────────┼─────┼─────┼────────┼────┤

│ 出具检测报告 │     │     │        │    │

├────────┼─────┼─────┼────────┼────┤

│ 收到检测报告 │     │     │        │    │

├────────┼─────┼─────┼────────┼────┤

│ 完成工厂评审 │     │     │        │    │

├────────┼─────┼─────┼────────┼────┤

│ 上报评审结果 │     │     │        │    │

├────────┼─────┼─────┼────────┼────┤

│ 直属商检局报批 │     │     │        │    │

├────────┼─────┼─────┼────────┼────┤

│ 收到报批材料 │     │     │        │    │

├────────┼─────┼─────┼────────┼────┤

│  审批发证  │     │     │        │    │

└────────┴─────┴─────┴────────┴────┘

  注:

  1.此表由各直属商检局印制随申请书一起运行,各个流程完成时间要准确填写并由经手人签字。

  2.流程中各环节时间规定:

  1)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超过规定必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评审的检测单位在7日内将材料报到商检局,负责评审的商检局在7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环节经手人要对前面的流程进行核查,注意掌握时间进程。

  附表2     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编号:

┌─────┬────────────────────────────┐

│ 企业名称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             │传  真│         │

├─────┼─────────────┼────┼─────────┤

│ 产品名称 │             │型  号│         │

├─────┼─────────────┼────┼─────────┤

│抽封样日期│             │送样日期│         │

├─────┴─────────────┴────┴─────────┤

│申请方陈述未能获证的理由: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直属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临时许可证号│                           │

└──────┴───────────────────────────┘

说明:1.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此表,填写清楚后,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交所在地商检局。

  2.所在地商检局预审并提出意见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

  3.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各执一份。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通〔2007〕15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毕节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条 地直各部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由地区行政公署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市)的国有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拔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第七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土地交易无效。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十条 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审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四)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调整方案;
(五)审议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
(六)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
(七)审议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八)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行署及各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政府一把手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市)长担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各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执行、协调、组织、监督的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承担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土地储备交易年度计划;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交易年度计划,统一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展土地储备交易;对储备的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提供可出让土地,编制土地的出让底价。
(二)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股、参股、控股、投资和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债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提供土地资产的融资、抵押资产的调剂、租赁等业务。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整理

第十四条 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征用,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国有土地按照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确定收购补偿标准,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按照《毕节地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确需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按现状用途收购储备,依据城市规划进行整理后,经土地有形市场实施出让。

第四章 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 我区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由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盘活存量和控制增量相结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以需求指导供应,以供应引导需求。
第十九条 经营性土地凡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供地;确需实施建设的,报当地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补充调整纳入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划拨,对已划拨但未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的土地,由当地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将其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章 地价和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全区行政辖区内的区域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各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定期修正调整,修正调整周期一般为两年。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按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等土地用途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备案制度。
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报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45%,并按不同土地用途征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现土地使用者需对正在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申请出让手续,且不转移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45%比例收取。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备案地价和市场需求状况,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六条 以竞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买受人不得擅自对竞买文件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的,经批准,应当将有关变动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申请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竞买申请的,应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第六章 国有土地租赁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租金按照基准地价进行折算,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虽依法登记但土地权属、用途等已发生变更、未依法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划拨土地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
第三十三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在抵押时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无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四条 处分设定抵押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在有形市场内公开拍卖,将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剩余款项依法处理。

第八章 闲置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批准文件圈占土地。对取得上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原批准文件依法废止。
第三十六条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
(三)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出现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提前六个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下列原则做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答复:
(一)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准予继续使用。
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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