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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6:07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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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草拟海南省专利工作的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省专利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全省的专利纠纷;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技术引进工作,对专利技术实施进行宏观管理;
(五)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批准成立和领导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会同财税部门办理专利技术产品减免税手续、初审国家级专利产品减免税申报工作;
(八)负责省级专利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专利的奖励和申报国家级奖励初审工作;
(十)管理专利资料、文献,向各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发生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专利侵权的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以上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于侵权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下设海南省专利事务所,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
第五条 各市、县科委,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医院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当检索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调查。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KNOW-HOW)的技术引进,应请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省专利技术引进计划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当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归口的省级主管部
门共同审查。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海南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审核;专利权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亦须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在确定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科研选题时,应当优先考虑采用专利技术,并采取措施扶持专利实施。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可收取专利代理费用。其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须按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与海南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上缴部分,作为省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于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应当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一般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和代理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收入中列支,并
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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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继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
二、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
(三)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制(修)订农业行业标准300项。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和认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启动首批100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力争达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000个。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范围逐步覆盖全国大中城市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开展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检测和液态奶中复原乳相关检测。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专项监测与认证的抽查工作。
(五)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的治理。继续推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计划,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
三、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六)严格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厂点进行普查,健全企业档案,严格证后监管,严查无证生产。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七)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大力整顿食品小作坊的安全卫生。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要覆盖60种以上食品,全国重点监督抽查的食品不少于6类。规范食品标签标志,加强对非食品用原料的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程。推动食品标准建设,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
四、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
(八)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
(九)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承诺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
(十)继续推进“三绿”工程,确保上市销售食品的渠道正、品质好、手续全。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管,对全国屠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五、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
(十一)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贯彻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十二)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在2006年8月底前,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在2006年“五一”、“十一”期间分别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启动国家、省、市、县4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建设。继续开展乳品、猪肉、香精香料、甜味剂、化妆品等五个品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品种和环节,选择重大危害因素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
(十五)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积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访督查制度。
(十六)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品种,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律,建立健全危害因素监控操作规范,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尤其要抓好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十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十八)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积极配合推进《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工作。继续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各地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开展试点,探索综合监督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销地与产地全链条监管、中心城市与生产基地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新路子。
(十九)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消费。制定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五年纲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注重宣传各类放心食品,正确引导消费。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5月底前将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ICS
A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geological prospecting operation














2×××-××-××发布 2×××-××-××实施






目 次

前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4
5 地质测绘…………………………………………………………………………………………5
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5
7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7
8 海洋地质…………………………………………………………………………………………8
9 钻探工程…………………………………………………………………………………………9
10 坑探工程………………………………………………………………………………………13
11 地质实验测试…………………………………………………………………………………17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地质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要求,规定了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技术要求。
本标准覆盖了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考虑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无意包含地质勘探作业中所有必要的条款。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地 质 勘 探 安 全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4·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4·5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4·6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4·7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4·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9 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4·10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4·11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4·12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4·13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14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4·15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4·16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4·17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4·18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4·19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4·20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4·21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22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4·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5 地质测绘
5.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5.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5.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5.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
5.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5.6 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5.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5.8 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5.9 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6.1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 发送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
6.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
6.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Ω/500V。
6.1.4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6.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6.2 地面磁法勘探
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
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
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6.3 地震勘探
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
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
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
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
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
6.4 放射性勘探
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6.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 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6.5.8 放射性测井,执行7.4放射性勘探规定。
6.6 地球化学探矿
6.6.1 野外地球化学探矿工作人员,应配备GPS、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6.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6.6.3 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6.6.4 现场分析药品,应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6.6.5 野外作业,执行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6.7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遥感
6.7.1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6.7.2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建立应急预案。
6.7.3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飞机整体平衡、配重。
6.7.4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飞机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飞机、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6.7.5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飞机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飞机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6.7.6 非封闭舱飞机飞行高度4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6.7.7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6.7.8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6.7.9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7.10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
7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7·1 水文地质
7·1·1 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水井进行调查,应观察井壁稳固情况。
b 对钻孔水点进行调查,应熟悉区域地貌、钻孔布置和钻孔深度、结构、形状及口径。
7·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7·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 陡峭险峻河岸、容易发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7·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发现地方休息。
7·1·5 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 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 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7·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 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 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7·2 环境地质
7·2·1 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高原、山区应防泥石流。
7·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7·2·3 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7·2·4 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风沙季节。
7·3 工程地质
7·3·1 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7·3·2 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3·3 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8 海洋地质
8·1 出航准备
8·1·1 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8·1·2 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8·1·3 船舶应提供下列保障:
a 出航前,船舶应补满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 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8·1·4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敌情处置预案。
8·1·5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8·1·6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
8·2 海上作业
8·2·1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CTD温盐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2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8·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船速应小于3节;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节。
e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了望体系。
8·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鱼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 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d 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规避。
8·2·5 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离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9 钻探工程
9·1 修筑机场地基
9·1·1 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9·1·2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当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9·1·3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9·1·4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9·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9·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 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 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2·2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放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 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 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专人控制绷绳。
d 钻架腿之间应当安装斜拉手。
e 钢管钻架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钻架腿要在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 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9·2·3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传动轮应纵向成线、横向平行,传动轴和传动轮应保持水平。
b 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沿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
c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 电器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9·2·4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用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 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 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应采取防倾斜措施。
e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f 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9·3 升降钻具
9·3·1 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9·3·2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 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 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执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1986)报废标准。
9·3·3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在升降过程手触摸钢丝绳。
9·3·4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联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9·3·5 禁止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9·3·6 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9·3·7 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9·4 钻进
9·4·1 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9·4·2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9·4·3 钻进时,禁止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9·4·4 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9·4·5 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9·4·6 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9·5 孔内事故处理
9·5·1 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等。
9·5·2 处理孔内事故时,应有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升降机,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应撤离危险区。
9·5·3 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4 禁止超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9·5·5 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它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9·5·6 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9·5·7 人工反钻具,搬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9·5·8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9·5·9 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9·5·10 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 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 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9·6·1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保险绳。
9·6·2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9·6·3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9·6·4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9·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9·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 工作台,应配置Φ30mm以上麻绳手拉绳。
d 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Φ9mm以上钢丝绳。
e 工作台平衡重锤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 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9·6·7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塔绷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钢丝绳。
b 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 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设8根绷绳。
c 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 地锚深度,应大于1m。
9·6·8 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 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 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 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9·7 机场用电
9·7·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9·7·2 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9·7·3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9·7·4 机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供电系统要求进行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气接地极电阻,应小于4Ω。
9·7·5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1983)规定。
9·7·6 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头;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9·7·7 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9·8 机场防风、防洪
9·8·1 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 钻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 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d 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e 封盖好孔口。
9·8·2 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9·8·3 暴雨、洪水季节,在河滩、山沟、凹谷等低洼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9·8·4 易滑坡、崩塌、泥石流易发生地带施工,应采取防范措施。
9·9 机场防火、防寒
9·9·1 机台,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9·9·2 机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9·9·3 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9·9·4 寒冷季节施工,应有保温措施和取暖设施。
9·9·5 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9·10 特种钻探
9·10·1 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
c 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d 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e 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它起重设备。
f 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
g 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
h 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
i 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灯或航标。
j 四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k 浮筒、木筏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平台搭设,其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9·10·2 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 施工仰孔,应当有安全措施。
c 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用防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
d 坑道内,应能良好通风。
10 坑探工程
10·1 工程设计
10·1·1 坑探工程应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有安全、职业卫生内容,并经地质勘探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10·1·2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0·2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0·2·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小于55°。
10·2·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表2 浅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5 0.8~1.0m(直径) 手摇绞车提升
0~10 1.2×0.8=0.96 不需排水,手摇绞车或者浅井提升机提升
1.2×1.0=1.2 吊桶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0~20 1.3×1.1=1.43 吊桶或者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7×1.3=2.21 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0·2·3 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3确定。
表3 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30 1.7×1.0=1.70 小型机掘
0~100 1.7×1.2=2.04 提升矿车
1.7×1.9=3.32 提升矿车,设人行道
0~200 1.8×2.4=4.32 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0~300 1.8×3=5.4 双道轨,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10·2·4 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4确定。
表4 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30 1.6×1.0=1.60 不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50 2.0×1.2=2.40 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100 3.0×2.0=6.00 设梯子间,,单罐笼提升
>100 4.0×2.4=9.6 设梯子间,双罐笼提升
10·2·5 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大于0.25m。人行道宽度大于0.5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5确定。
表5 平巷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50 1.8×1.2=2.16 手推车运输
0~100 1.8×1.5=2.70 矿车运输
0~300 2.0×1.8=3.60 铲运机或者矿车运输
0~500 2.0×2.2=4.4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0~1000 2.0×3.0=6.0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10·3 探槽掘进
10·3·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0·3·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0.5m 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0·3·3 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0·3·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0·3·5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0·4 浅井掘进
10·4·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
10·4·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0·4·3 井下爆破,应采用电雷管。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10·4·4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0·4·5 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0·4·6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
井口5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和石碴等。
10·4·7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10·4·8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0·5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0·5·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岩石应完整、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0·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梯子间梯子倾角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分别大于0.7m和0.6m。
b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c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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