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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50:06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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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综合试验区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了极为重要的意见。要求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全面深刻地领会谈话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在学习邓小平同志谈话时,总结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大家一致认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改革,加大改革的力度。最近,《国务际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陋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适当加大改革的分量,加快改革的步伐”,要求“积极隐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继续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同时,今年重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要扩大试点,逐步推开”。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进入历史新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中发〔1992〕2号和国发〔1992〕12号文件,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二年体改要点中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去年年底全国土地管理局长会议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座谈会的精神,在认真学习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的力度。
二、今年的工作重点要抓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按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依法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即办理出让手续、补交或抵交出让金。将流失到土地交易者手中的地价款,尽可能收归政府,为财政创收,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筹措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开。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企业用地可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有偿划拨)、统一管理的办法,为其供应土地。这样既有利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三、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大力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改革的成效,积极主动地争取有关部门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制定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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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樊国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贸易自由化,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在国际贸易领域,数量限制和高关税已经成为历史。WTO各成员国原则上已不能通过限制数量和高关税为国内产品提供保护。技术贸易壁垒正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品的新手段。对各国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同时贸易壁垒也体现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研究TBT制度正视机遇接受挑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介绍TBT的基本情况,进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对我国的影响,最后应对TBT障碍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TBT;技术贸易壁垒;机遇和挑战;技术标准化;清洁生产

在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数量限制的取消和关税的降低,WTO成员国,已逐步放弃通过限制进口数量和征收高关税为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不少成员国,尤其是少数发达国家,将技术和卫生要求作为重要的保护手段。再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协议》承认为了合法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但又坚决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壁垒。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情况: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广泛性, 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正在逐步的扩大; 从生产过程看,它含概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 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大多由国内立法规定。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设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这种方式表面 上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二 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经常因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生争端,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成为多起争端的当事国。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主观原因:有关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他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得到考虑,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货物的进口。(二)客观原因:WTO贸易规则原则上禁止配额,许可证和高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但WTO并不禁止个成员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为了保护环境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原则上已禁止的配额高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必要的卫生和技术要求,正因如此,有关成员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必然会更加关注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1]
三 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名列世界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 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几乎割断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由专家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0到20年。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缺乏做过的重视,政府内部没有负责贸易壁垒的机构,对贸易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了解很少,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4.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国际贸易已广泛地将标准化作为贸易成交的依据。为了使产品能满足险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技术标准,为企业生产提供指南。这种标准十分强制性的有企业和用户自由采纳,但凡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卫生领域的基本要求,由国内法作强制性规定。
四 技术标准化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对TBT的研究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一种壁垒,它也有其合理成分可以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规则。”[2]技术贸易标准化是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出于保护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原因所作的一系列强制合法的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目前,国际组织,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如 ISO9000等。这些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技术方法可以使生产上采取统一的设计生产,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 技术性壁垒尤其是其中的绿色壁垒对人类的生存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球环境状况的改观,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或正在形成绿色的消费观。人们越来越看好绿色产品,如绿色冰箱,绿色轮胎,绿色汽车等等。有关资料表明,70%的美国人表示公司的环保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40%的欧洲人更喜欢绿色食品而不是传统食品。[3]
挑战: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运用TBT来维护合法利益和实施贸易保护必然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TBT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就影响出口500亿美元。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档次仍较为落后等原因,将成为本世纪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我国的进口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大量削减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
五,我国应对TBT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消除TBT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首先,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开发绿色产品,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争取取得环境质量认证。
其次,国家要为出口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第一,加速我国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政府一向很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但是在环保、卫生等方面人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十分必要的。第二,我国政府还需积极推国际标准的实施。首要的是ISO9000;2000 标准和 ISO14000标准,这两套标准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了工业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统一制定的。ISO900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一旦取得就相当于获得了多边认证,为进入国际市场减轻了阻力。第三,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立法的信息。这个机构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也可以就相关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为本国企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提请我国政府注意。以便寻求外交途径或者争端解决机制消除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利用TBT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WTO的宗旨之一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在其框架内,关税作为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是要逐渐被取缔的。而我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长期以来仅限于进口产品的高关税。我国已加入WTO,在今后的几年内,关税将逐步消减,民族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利用世贸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技术标准化已成为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项目。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重视,企业如果不能紧跟时代潮流,实行标准化生产,势必不能紧跟全球化的脚步,最终摆脱不了被淘汰的命运。“一个国家的产品只要真正符合市场要求,打破贸易壁垒就能扩大出口。”TBT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要加速技术创新,扬长补短就能适应时代的潮流。

[1]司法部法规教育司:《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谅解与实践》.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21
[2]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载于《上海标准化》第20页
[3]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载于《上海标准化》第21页

参考书目:
宣增宜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
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乡政权建设
第三章 民族乡经济建设
第四章 民族乡科学、教育、文化建设
第五章 民族乡人才培养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族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乡以一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一般应占全乡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建立民族乡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三条 民族乡应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四条 民族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等事业,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国家多做贡献。
第五条 民族乡应发挥本地优势,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第六条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族乡的各项事业应给予支持,促进民族乡的发展。
第七条 民族乡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二章 民族乡政权建设
第八条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比例应相当于少数民族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少数民族人口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其代表名额,可略高于少数民族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但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乡、镇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乡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一条 民族乡的编制,应略多于同等规模的一般乡。
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不足时,除国家正常分配和调剂外,经批准可从本地少数民族青年中择优招聘。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民族乡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民族乡应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根据民族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开展横向联系,扩大商品生产,促进民族乡经济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民族乡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民族乡区域内资源进行建设时,必须照顾民族乡的利益。
第十六条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分配良种、化肥、农药、柴油等生产资料时,对民族乡给予照顾,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民族乡应督促有关部门和农户,保证兑现农副产品定购合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履行定购合同时,有关部门按规定减免定购任务。
第十八条 以牧业生产为主的民族乡的粮食主要用于自食和发展畜牧业,有定购任务的,积极完成任务。市、县所收的草原管理费应全额返还用于当地草原建设。
第十九条 以林业生产为主的民族乡,林业生产纳入国家或地方林业部门的生产计划。
林业部门与民族乡签订联合经营林业生产合同时,在木材分成指标和利润分配方面,对民族乡给予优惠。
国家指定的少数民族护林员,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发给护林员补助费。
对有狩猎特长的鄂伦春民族,允许按国家批准的品种、数量在指定范围内狩猎。
第二十条 以渔业生产为主的民族乡,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划分捕渔区域,疏通产销渠道,发展渔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二十一条 上级政府在开发利用民族乡区域内资源办企业时,所需要的职工,应在民族乡招收一部分,其中要有少数民族。
第二十二条 民族乡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如仍有困难经批准可继续减免。
第二十三条 辖有民族乡的市、县、区,在安排民族乡财政预算时,应给予一定的机动财力。民族乡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用。
有关部门在分配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时,对民族乡应给予照顾。对民族乡的贫困村、户应给予扶持。
为民族乡所设的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四章 民族乡科学、教育、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民族乡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
第二十五条 民族中小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应体现民族特点。民族乡要搞好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按照规定给予照顾。
民族乡少数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每班高于汉族学校编制零点五人。
民族乡各类各民族学校的民办教师,按规定和条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逐步转为公办教师。
市、县在安排民族乡各类各民族学校教学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民族乡要丰富民族文化生活,努力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文化遗产,办好文化站、电影院、广播站等文化事业。
第二十七条 上级政府应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防治各种疾病,鼓励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学。
第二十八条 民族乡应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章 民族乡人才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政府和民族乡应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经济管理、科技人才。
第三十条 对在民族乡工作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一条 为民族乡定向培养的教师、干部、医务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必须回本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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