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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5:04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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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25日 财企〔2004〕241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附件: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第五条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第六条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第七条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特许经营费。
  第八条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应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企业经营完税国产品,不缴纳特许经营费。
  第九条对免税商品经营实行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单位,应在招标标的中,明确国家征收特许经营费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与租赁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特许经营费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第十四条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起征收2005年度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财企〔2002〕27号)文件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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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屋转让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 ,主任。
乙方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 所有的位于xx县 的 房屋一处,共 层每层 间,共计 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
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

中国 约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的邀请,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国王陛下和拉妮娅·阿卜杜拉王后陛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至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阿卜杜拉二世王国陛下就加强两国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举行了深入的会谈,会谈是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双方全面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的关系发展,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符合友好的两国人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决心着眼于二十一世纪,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基础上发展这一友好关系。

  为此,双方同意加强对话和高层互访,支持两国政府部门、议会、官方以及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接触,以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双方认为应加强中约经济、贸易和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工作,使其为两国在政治、经济和技术等领域加强合作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双方认为,两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将努力拓展经贸合作领域,支持两国公司、企业进行直接联系,在扩大贸易往来,建立联合经济和开发项目等方面加强相互合作。两国将继续推动在文化、艺术、卫生等各领域交流与合作。

  双方回顾了中东和平进程及其最新发展,对巴以双方就执行怀伊协议达成沙姆沙伊赫协议表示欢迎,对双方开始最终地位谈判感到高兴,并希望最终能达成一项协议,确保双方的争端得到和平、体面和令人满意的解决。双方强调,耶路撒冷问题十分重要,必须避免采取影响最终地位谈判的单方面行动。双方呼吁,必须努力恢复叙以、黎以两线的和平谈判,以实现建立在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第242、338和425号决议基础上的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从而确保权利各归其主,包括巴基斯坦人民在其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并保障地区各国人民的安全与稳定。双方强调,早日实现中东问题的全面、公正解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的与发展。

  中方赞赏约旦在阿卜杜拉二世国王陛下的领导下为促进地区和平,维护约旦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所的发挥作用和所作出的努力。双方强调,双方愿中东问题上加强磋商与协调,为早日在中东地区实现和平而共同努力。

  双方讨论了伊拉克的目前局势,对伊拉克人民的苦难表示同情,并呼吁国际社会早日找到解决办法,打破伊拉克问题的僵局,确保结束伊拉克人民的苦难和全面、切实地执行联合国所有有关决议。同时,双方还强调了尊重伊拉克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

  约方祝贺友好的中国政府和人民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对香港和即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两国建交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公报所规定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阿卜杜拉二世国王陛下对其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对会谈中的友好气氛和访问的圆满成功向江泽民主席表示感谢。国王陛下邀请江泽民主席访问约旦,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    
      江泽民               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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