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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48:45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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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要认真领会、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和银发〔1995〕220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并实行分帐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请各行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必须将各行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及其损益按相应会计科目实行并表,并表的范围包括:(1)1993年8月人民银行银发〔1993〕244号文件下达之前(即房地产贷款未实行专项规模管理之前)房地产信贷部发放的未纳入信贷规模之中的贷款
数;(2)资金来源和运用不符合《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需要纳入自营性贷款的原政策性贷款;(3)各行其他部门发放的未纳入信贷规模之中的贷款数。
三、自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应按下述会计科目归并。各行在“房地产业贷款”一级科目(154科目)下设立四个二级科目:“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在“房地产业存款”一级科目(259科目)下设立二个二级科目:

“单位房地产业存款”、“个人住房存款”,并分别在上述二个二级科目之下设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三级科目。
自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及其损益并表,必须保证各行报表的年初余额与1994年决算报表年末余额衔接一致,此次并表涉及变动报表年初余额的,应以本年发生额调整。
四、根据人民银行本次通知要求,非指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含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近期将其办理的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给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系银发〔1994〕313号文件指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之一,各级行
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接收上述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划转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扩大市场份额。
五、为全面了解各行各项贷款余额及规模情况、要求增加各类房地产贷款信贷规模的情况及自营性房地产贷款中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比例情况,请各行认真填写附件二中的表1、表2、表3,于并表的同时分别上报总行计划部和房地产信贷部,并将有关情况和理由加以简要说明。


六、根据全国银行业及我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将成为今后我行房地产金融工作的中心内容。为此,总行要求:
(1)全系统要加强集约化经营、注重质量和效益,做到发展与效益并举,市场份额与资产质量并重,真正以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在全系统确立一种效益观念、质量观念、风险意识和集约化经营的思想。
(2)各级房地产信贷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检查机制,驾驶统计分析管理,按期上报统计报表和资料。
(3)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质量。在清理资产的基础上盘活存量;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机制,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建立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完善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制度。
(4)发展相关的新型房地产金融业务和中介业务,培育新的效益生长点。
(5)加强计划财务管理,提高盈利水平。房地产信贷业务是全行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资金计划和财务计划均要纳入全行统一管理。各级房贷部都要于年初和季初编制各项财务计划(存贷款计划、资金营运计划、成本利润计划),报送本行有关部门,并报上级行房贷部备案;建立资
金营运分析制度和成本利润分析制度;强化财务稽核检查制度。附表略
注: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人民银行部分



19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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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03号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现予以公告。

  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包装
(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
(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
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

三、包装要求
(一)冻干样本
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
1. 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2. 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四、民用航空运输特殊要求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的有关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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