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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56:40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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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市、县、区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组织、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收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可以委托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对重大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第四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事业单位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当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四条 作为当事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作为当事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以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三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只有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后,才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在5 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规定程序的;



(二)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五)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不能公正裁决案件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审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发生效力的裁决书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裁决有错误的,可以责成下级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仲裁委员会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或者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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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事不再罚”在公安交通
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广西区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 李钢

“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这一点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共识,其原意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其理论宗旨是为了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的滥用,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事不再罚”理论并未被确定为与处罚法定、处罚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并列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仅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的适用规则,理论界将之称为“一事不再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中,但该规则只解决了“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和处罚种类问题,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规则的核心问题,即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事),却没有明确界定。笔者在此就“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发表一点个人的浅薄观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①法律规范说,②违法事实说,③构成要件说: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就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学者对之争议较大,尚未形成权威的观点,笔者倾向于赞同“构成要件说”,认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客观上具体相对人在具体的地点、时间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客体、时间、地点、工具等。二、主体是达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能力,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三、主观上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基于过错的主观心态产生。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是认定违法行为存在与否以及违法行为数量的要件标准,只要符合三要件则违法行为得以确认,只要有一个要件变化则认定成立新的违法行为,不予适用“一事不再罚款”规则。
我们将三要件说用来分析一下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某一适格的道路交通违法主体在一个主观过错支配下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实施一个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驾驶员或者其他交通参与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发生变化,又或道路交通违法主体变更,都应当认定为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果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罚款处罚的,仍应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到公安交通管理实务中,包括某驾驶员在行程第一个公安交通检查站因某一交通违法行为被科处罚款,到第二个检查站被交通警察查处仍有原已被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因时间、地点等客观要件已发生变化,所以应认定为有新的交通违法行为,仍应依法处罚,包括罚款在内。因此对于部分驾驶员所谓已经被一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主要是罚款),同一天内或二十四小时内或运输同一批货期间对同一违法行为就不得处罚的说法就毫无根据,应该强调的是驾驶员所谓同一违法行为其实质是同一违法形态的新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不仅可依法给予警告、扣分、暂扣、吊销等处罚,而且可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此类情况主要有: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之驾驶员的变更,一天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形态违法行为,被处罚后未消除违法状态之继续行为。一天内对同一形态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处罚(主要是罚款)即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又无法理依据,是部分驾驶人员的错误理解,但尤其严重的是我们有些交通民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时会错误地告知被处罚人:本次处罚的有效期为二十四小时(也有告知当天有效的),二十四小时或当天内不会再受到处罚。我们民警的这一错误解读和告知行为更助长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错误理解,为我们的执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容易导致广大驾驶员甚至一般群众对我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产生怀疑,会加重驾驶员对我们执法的不满和抵触。我们民警应该对此有正确的理解,杜绝自己的错误告知给被处罚人带来的错误引导,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宣传工作,以纠正部分驾驶员的错误理解,为我们的执法营造有序友善的环境,为我们的执法提供易于为群众接受的处罚依据。


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号


近年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渐成潮流,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有技术、有专利、有项目,孵化成长了一批优秀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具有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等优势,正日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同时,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普遍面临着熟悉国内市场、企业经营管理、适应国内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创业初期在融资、市场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压力更为明显,迫切需要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使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成功实现从“科学家”向“科技企业家”的转变。



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体系,配合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会同欧美同学会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欧美同学会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欧美同学会分管副会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风险投资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著名跨国企业的高管,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企业家,全国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人,从事企业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为海归创业提供服务与咨询的相关领域专家。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选拔依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委员会评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用等程序进行。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创业导师”聘书,聘期2年。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充实专家队伍,以提高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指导与服务质量。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二、专家委员会提供服务方式



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各地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留学人员企业等。



专家委员会通过以下形式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与服务。



(一)创业培训



举办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国内外优秀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对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与辅导。



(二)创业咨询



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对企业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现场调研,现场诊断,现场解决问题,传授成功经验,进行针对性辅导,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指导



由各地或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创业服务需求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交专家委员会,各位专家根据不同产业方向和市场前景以及创业者的需求,选择1至3家创业企业进行对接服务,给予企业全面创业指导,协助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四)深度合作



鼓励专家委员会专家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投资、入股、贸易、技术交流、合作开发等不同形式的深度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加快国际先进技术与国内市场运作的交流,加大上下游产品的相互促进,加快技术和产品的转化。



(五)企业推介



每年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创业指导情况,推选一批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企业,为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助推留学人员企业快速成长。



三、工作要求



专家委员会的创业服务与指导要坚持公益性质。必要支出的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济合作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留学人员企业的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



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制定章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专家委员会名义牟取私利,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公开发表言论。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及时向本地留学人员企业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附件: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一批专家人选名单



1、 王辉耀 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商会会长,建言献策委员会主任

2、 田溯宁 欧美同学会商会副会长,中国宽带资本基金董事长

3、 陶庆华 欧美同学会青年委员会会长,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4、 汤 敏 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改革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5、 夏颖奇 中关村管委会原副主任

6、 刘啸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7、 陈 宏 汉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8、 沈南鹏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

9、 邓 锋 北极光创投创始合伙人

10、唐 越 蓝山资本合伙人

11、周广文 银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2、丁 健 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

13、邓中翰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14、严望佳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

15、施正荣 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6、韩庚辰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7、莫天全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18、石 磊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葛 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20、王春岩 阿尔斯通能源管理中国区总经理

21、李 一 瑞士银行(UBS)中国区主席兼总裁

22、李 雷 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大中国区总经理

23、徐小平 新东方教育集团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24、杨 劲 摩托罗拉前沿应用研究中心总监

25、付向东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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