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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3:50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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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进电视节目的管理,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电视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和电影录像带。
第三条 引进电视节目均应有海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凡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必须按规定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省、直辖市电视台用于本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由该省、市广播电视厅(局)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审查批准,并按季度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备案。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数量作出规划。
第五条 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必须严格按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
第六条 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指导下有计划地统一进行。其交流会议应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地方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对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的进片价格及其国内交流价格实行限制。
第八条 禁止以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电视剧、电影安排应为:我国自制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引进海外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播出海外影视剧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禁止播出:
(一)本台未获得播放权的引进电视节目;
(二)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海外电视节目;
(三)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引进录像制品;
(四)从卫星地面接收站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五)违背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播整顿;
(四)撤销电视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二条所列条款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除警告外,广播电影电视部还可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述情况的,给予停播一周至一个月整顿的处分:
(一)拒不接受警告处分,在被警告后又继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的,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分:
(一)拒不接受停播整顿的处分,在停播整顿期间擅自开播或在停播整顿后又继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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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市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七日

 

 

江门市市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不含新会区,下同)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区储备粮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维护市区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省政府《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区储备粮,是指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粮食储备计划而分解下达给市区的粮食储备任务。

 

  第三条  市区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市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供应。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区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区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场粮情粮价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场粮情粮价变动较大时,要及时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区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储备粮规模和储备费用总额,将储备费用纳入市


财政年度预算,按季度划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负责制定市区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对市区储备粮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区储备粮年度所需的储备费用、年度轮换销售、采购费用进行审核,及时足额将储备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区储备粮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市区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区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区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破坏市区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区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区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市区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区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区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四条  市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由市确定的国有独资企业承担,归口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的检查和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费用标准,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的原则对市区储备粮进行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市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区储备粮的质量检查检测工作,使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储备品种、储备数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三)对市区储备粮出入库数量及收支事项实行专帐记载,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按照储备计划和要求,做到储存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四)加强市区储备粮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市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每月终后7天内将库存市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执行储备粮轮换销售、采购、入库成本的情况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五)建立健全市区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防灾害、防事故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要全力组织抢救,尽量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有关技术规定,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新技术,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水平,确保市区储备粮质量良好。同时,要加强市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使市区储备粮库达到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七)加强对市区储备粮仓库及其仓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市区储备粮仓库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八)按《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参与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储备粮实行定库、定岗、定员管理。

 

  定库:市区金三角粮库、幸福粮库和高沙粮库为市区储备粮的专用储存库点。

 

  定岗:按照“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承储企业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定员:承储企业的人员配备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和管得住、用得上、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市区储备粮的储存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不得


在市区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区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区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区储备粮陈化、变质;市区储备粮不得与中央、省级储备粮和经营周转粮混储一仓;不得将市区储备粮业务与军粮供应或其它经营周转粮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市区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区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市区储备粮质量的检查、检测、登记和报


告制度,发现市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市区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十九条  市区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区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区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条  市区储备粮的轮换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遵循有利于保证其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三级稻谷、玉米、小麦轮换期为二年,轮换比率为:每年50%。优质谷每年轮换一次,轮换比率为100%。每批次轮换出入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区储备粮的库存品种、数量和粮质变化情况,以及市区储备



粮轮换有关规定和要求,于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市区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竞价销售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经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在市区储备粮轮换前,认真做好市场粮情、粮价的调查和测算工作


,合理确定和把握好市区储备粮轮换的时机,在确保粮食轮换安全的基础上,按时完成市区储备粮的轮换计划,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尽量减少市区储备粮轮换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采购市区储备粮的质量负责,严格把好质量关。市区储备粮入库前


,承储企业要成立接粮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合同规定,对入库粮食进行检查、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确保市区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四章 市区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



健全市区储备粮应急动用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市场粮情的监测、预报,适时提出动用市区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区储备粮:

 

  (一)全市或市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区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市区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区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会


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政府对动用市区储备粮的决定。

 

 

第五章 储备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包括: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


价差。经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储备粮年度储备费用,按照“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有奖”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区储备粮储备费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


订包干使用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将市区储备粮年度储备费用,分季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入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费的使用标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用于市区储备粮采购的贷款及利息由承储企业直接与市农发行按实结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建立市区储备粮市场调控准备金。主要用于补充市区储备粮轮换逆价损失、储备损耗及购买储备粮保险。其资金来源:

 

  (一)在年度包干费用总额结余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年初在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储备费总额中按6%预提,年末结算);

 

  (二)仓库、物业租赁或其它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计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储备费用超支的,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其超出年度储备费用部分,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实拨补。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

 

  (二)国家、省和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影响粮食价格造成损失的;

 

  (三)政府决定实行应急供应,动用市区储备粮以平抑市场粮食价格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人为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或委托,对市区储备粮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的费用,据实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因市场粮食价格波动较大,造成年度包干费用总额超支的,由承储企业提出,


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首先在市区储备粮市场调控准备金中支付,市区储备粮市场调控准备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借支,次年由承储企业在年度包干使用的粮食储备费用或粮食销售利润中偿还。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年度包干费用总额有节余的,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

 

  (一)50%缴入市区储备粮市场调控准备金专户;

 

  (二)30%留给承储企业作发展资金;

 

  (三)20%作企业职工奖励金。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储备粮财务与军粮供应、经营周转粮财务实行分帐管理,各自独立核算。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粮食增减值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


企业在市农发行开立信贷专户,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市区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由承储企业负责统借统还。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分析、统计市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如实记载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储备成本,库存时间、数量,轮换损益和有关费用收支等情况,每月终后7天内由承储企业综合上述情况和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四十三条  市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市区储备粮的实际入库数量和价格计算,由市财政


部门负责核定。市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区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储备政策、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及相关库点检查市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市区储备粮执行轮换销售、采购计划及动用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报表及会计凭证;

 

  (四)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方案,责成承储企业限期纠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的检查人员


应当将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负责的监督检查人员与承储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负责人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责任人或负责人拒不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按规定的职权,对市区储备粮财务收支及储备费的使


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区储备粮财务收支及费用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上述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上述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自觉加强对市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库存储备粮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区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四十九条  市农发行按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


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


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区储备粮收储、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有弄虚作假等方面的存在问题,不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不按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市区储备粮及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纪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


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承储企业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市区储备粮年度轮换销售、收购计划及政府动用决定的;

 

  (二)发现市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区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入库的市区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或合同要求的;

 

  (四)对市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造成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虚报、瞒报市区储备粮数量,在市区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市区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区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七)擅自动用市区储备粮,或者造成市区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八)将市区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造成市区储备粮损失的;

 

  (九)挤占、截留、挪用市区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区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十)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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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林 晓 律师

自2003年9月1日起,DVD6C开始向全球提供DVD音频及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1。 在此之前2003年8月23日,多家媒体曾相继转载刊登了广州日报记者报道的文章,该文指出,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大型的电脑整机品牌商接到一封来自DVD6C许可联合体的信,此信要求这50家企业在购买DVD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 “6C通过律师说,‘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否则,如果使用侵权的DVD产品,贵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将是侵权产品。’” (
由上述报道可知,DVD6C通过其代理律师在8月底向国内50家PC生产厂商发出了提示性"警告函"。由于本人并没有接到上述DVD6C的律师函,因此,本文立论依据是上述媒体记者的报道,质疑对象是DVD6C通过律师向国内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行为的法律依据,即DVD6C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此次开始的DVD音频及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的权源??必须的基本专利构成(essential patents),以及DVD6C"警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专利共同许可的体系(patent pool),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必须专利许可使用费DVD Player、DVD-ROM、DVD Decoder4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1999年6月11日,DVD6C宣告自本日起开始向全世界提供有关DVD播放机、DVD-ROM、DVD解码器及DVD光盘的必要的专利共同许可,期待通过共同许可方式促进DVD产品在世界的普及。
DVD6C始料不及的是,在6C与3C进行DVD技术标准竞争的缝隙间,中国企业异军突起,造就出可称为"20世纪最后的大型家电"的DVD播放机市场,并延续至今。由于DVD6C对中国市场估计不足,专利战略出现偏差,迄今纳入DVD6C专利目录中的中国专利只有6项,其中在[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 (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项下的中国专利共有5项5。
根据2003年4月22日日本特许厅发表的《有关标准关联专利申请的特许厅的汇总》,对6C patent pool关于播放机、驱动器、解码器、光盘等技术的总计239个专利族系(以相同内容汇集而能够把握的单位)各国延伸专利750件进行了汇集。在全部239个专利系谱中202个为日本企业所有;按照国别划分,日本专利131件,其中日本企业128件;美国专利84件,其中日本企业的专利62件。这一统计与DVD6C公布的DVD必须专利目录是一致的,即在DVD必须基本专利中不存在独立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完全是与外国专利同一内容的并行专利。这是多国籍企业的专利战略,本无可非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作为[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必须专利构成的Ref.No.47专利号为US5768298、JP2882302、CN ZL96105518.9的由日立制作所在美、日、中三国分别获得授权的同一内容名称为“信息记录方法:复制方法及复制设备”的专利,又被再次组合入此次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List of DVD Recorder/DVD Encoder Patents](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6;同时,稍加留意还可发现,在再次组合中删去了日本专利(专利号:JP2882302),而仅加入了美国专利(专利:US5768298)和中国专利(专利号:ZL96105518.9)。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删除行为”呢,DVD6C做如此“编辑”其目的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根据巴黎条约确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DVD6C在中国追诉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依据中国专利权,而在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如果没有中国专利的加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模仿专利产品的行为,DVD6C将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在目前权利状态下,移植组合过来的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6C在中国针对记录型DVD行使专利权的唯一依据,假如没有此项中国专利加入共同专利许可组合,就记录型DVD而言,在中国,所谓“DVD6C”的行为将处于“非专利权利行使”状态,DVD6C通过其律师向中国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将欠缺合法依据。
不过,ZL96105518.9中国专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挽救了DVD6C“警告函”的命运,但是,我们仍可以对其采取的移植组合方式提出如下质疑:
1.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美国专利US5768298、日本专利JP2882302)是否为DVD必须的基础专利,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删去了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否为DVD基础专利,这一技术性判断必须留待专家做出最后评价。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从探讨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的意义开始,对移植组合方式提出质疑。
所谓patent pool(专利许可联盟),是指多数专利等权利人,将各自分别所有的专利等或者专利等许可权限集中于一定的企业和组织,通过该企业和组织,patent pool的成员接受必要的许可,即参加企业可以自由实施集中起来的专利。patent pool自体具有集合相为互补的专利技术,回避因对抗专利存在而阻止实施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并减少交易成本等优点。结成patent pool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参加企业间相互融通自由使用集中了的专利技术,在追求此种目的下,patent pool具有效率性且促进竞争的效果。同时,patent pool也应许可第三者使用,获得专利使用费,分配与patent pool参加企业成员。封闭的patent pool,构成“专利许可拒绝”的,将成为反垄断法的追诉对象。
如果说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基础专利,那么,在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理论上将直接影响DVD6C成员及在日本的6C以外的企业接受共同专利许可,patent pool将失去意义。但是,事实上在日本的DVD6C成员们接受了日立制作所的“保留”,从这种“接受”可以做出如下两种推论,一是DVD6C成员以及在日本的DVD6C以外的licensee已经同日立制作所就该项日本专利实施许可进行了单独交涉并获得了许可,如果是这样的话,单独许可的条件如何,与共同专利许可的条件相比有何不同,是否构成“差别性专利许可条件”,应受到竞争当局的注意;二是JP2882302日本专利并非DVD基础专利,6C其他成员可以使用其它替代技术绕过该专利;如果是这样,可以进一步的推论,即将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US5768298美国专利)组合加入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对于可能的获得专利共同许可的人(licensee)而言,没有必要。显然,后者的推论需要权威性的技术鉴定。那么,我们就假设第一种推论成立,来考察一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吧。
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将缩小专利实施许可地域,它意味着接受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者,要想使采用同一内容中国、美国专利制造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还需另行同掌握该日本专利的日立制作所进行单独交涉,并付出额外的专利使用费。显然,这个结果与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的共同专利许可相比,条件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对在日本的未来可能接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的licensee来说,他们在选择接受必须的共同专利许可时即受到了限制。
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共同专利许可条件的不公平,这应当引起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注意。

2.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各国判例原则对平行进口和专利许可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对于涉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专利权国际消耗的BBS事件做出了终审判决7。该判决是世界上最初的最高法院水平的涉及专利权国际消耗的判决,对日本专利权人在外国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日本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后果进行了详细阐述。该判决指出,日本专利权人或者可视为专利权人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外国转让专利产品时,如果就专利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域将不包括日本在内的意图与受让人进行了协商,并将“地域除外规定”在产品上进行了明确表示,那么,该产品经过流通进口至日本时,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专利权阻止该产品的进口;反之,如果没能达成协议或在该产品上没有“权利保留”明确表示的,则不能行使日本专利权8。
此外,由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对Tilghman 事件9判决确定的英联邦判例法原则对国际专利许可理论影响很大。根据该判例原则,在多国专利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区别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专利实施被许可人(licensee)的权利行使以及产品购入者,即licensee的权利依存于其授权,在专利许可中,由于固有的地域制约是内在的,销售专利产品时,即使没有明示的特殊约定,也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一原则在肯尼亚高等法院Beecham Group 对International Products事件判决中得到适用10。其次,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权人的论理接近的是美国Snofi事件判决11。
根据上述判例原则以及专利的属地主义原则、专利独立原则,在A、B、C国拥有并行专利的A国专利权人甲,可以将B、C国的专利许可与乙使用,而自己继续保有A国的专利权,从而达到既控制A国市场,又通过B、C国的专利许可收取专利使用费(对DVD6C而言,还有推动事实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好处),达到控制市场、分割市场的目的。这种通过专利分割世界市场的方法,是多国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手段。
显然,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在理论上,日本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日本专利阻止使用同一内容中国专利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这对中国获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具有削弱产品市场竞争的效果。
进一步而言,专利许可虽然是专利权人契约性自由行为,但是,已经在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提供的专利,在其后的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又被删去,如果仅是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为了控制低价专利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话,依照日本独占禁止法学说,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是专利权行使行为,但却脱离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目的,不能认为是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行使行为,应当适用独占禁止法12。

3. DVD6C在中国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依据是否存在?
企业间结成专利联盟(patent pool),进行专利共同许可,属于专利权人的契约性自由行为,同时,国际间的专利许可、实施,也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过,尽管patent pool 自身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为了标准化而形成patent pool往往限制竞合技术、规格的使用,并且,在专利实施许可中通常会伴有专利许可拒绝、不争义务、搭售、差别性专利使用费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在美国,patent pool历来是反托拉斯法的监督对象,企业结成patent pool应当向主管当局报告。
1999年6月11日,DVD6C在宣告DVD专利共同许可开始的文告中,特别注明“本专利共同许可由美国司法部的审查已经终了,进而开始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依据本专利共同许可,可以接受由6家公司聚积的必须专利的总括许可。”13
在日本,根据1999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独占禁止法的指针》的规定,继续有关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事前咨询制度。专利许可联盟的结成、运作应遵循该指针进行。所以,DVD6C应当已获得日本竞争当局的认可。同时,在日本政府制定公布的《关于知识财产创造、保护以及活用推进计划》中,在强调支援有利于技术标准的专利聚积(patent pool)的同时,提出在2003年度检讨专利许可费高额化对策、技术标准必须专利的鉴定和价值评价认定方法、制度等。
由此可见,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 历来是各国竞争法的监督对象,其结成应事前经过竞争当局的认可,其运作将始终受到竞争当局的监督。
在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但不等于说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不存在、主管竞争的当局不存在。笔者孤陋寡闻,迄今未闻DVD6C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就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提出了审查申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DVD6C在法律形式上存在吗14?以DVD6C名义向50家PC生产企业同时发出“警告函”是否妥当15?



1 September 1, 2003 --- The DVD6C Licensing Agency (DVD6C), the industry body representing the seven leading developers of DVD technology and formats-AOL Time Warner Inc., Hitachi, Ltd., IBM Corporation,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 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 Toshiba Corporation and Victor Company of Japan, Ltd. (JVC)-announced that today it starts the global licensing of essential patents for DVD-Audio and recordable DVD products. Licenses cover both drives and media, including DVD-Audio, DVD-RAM, DVD-RW, DVD-R and DVD-Video Recording. See http://www.dvd6cla.com /DVD6C PATENT LICENSING / News
( 《向50家PC企业追讨专利费 DVD6C目标瞄向PC产业》,http://www.sohu.com 8月23日。《日本DVD6C许可联盟向国内50家企业讨专利费》,http://www.chinabyte.com 2003年8月23日 陈海玲/广州日报。《DVD专利费告捷 6C专利费“讨”向国内PC巨头》http://www.sohu.com 2003年8月29日 植万禄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本文纯属学术性探讨,不应成为媒体炒作的素材,转载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注意文章论点、论据的关联性。
4 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共同专利许可时,DVD解码器的专利使用费确定为销售价格的4%(每台最低1美元)。
5详见 http://www.dvd6cla.com
6 同上参照。
7 日本《判例时报》1612号3页。
8 关于日本BBS事件最高裁判决的有力学说是“附条件的平行进口允许说”,参见池内??幸「特??品の?K行?入???に?する最高裁判?Qについての考察」AIPPI(1997)Vol.42 No.9,53?。
9 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v. Tilghman's Patent Sand Blast Company(1883) LR 25 Ch. D1.
10 Beecham Group Ltd. v. Bristol Laboratories Ltd. and Bristol Myers Co., GRUR Int.1968,208.
11 Snofi, S. A. v. Med-Tech Veterinarian Prod., Inc., 565F. Supp. 931(D. N. J.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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