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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3:59:31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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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促使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应有的水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水域(以下称水域)。
涉及水、船舶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东湖风景区范围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域内的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下列工作:
(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
(三)保持整洁,随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和漂浮物;
(四)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
(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水域内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水域抛撒、倾倒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和污物;
(二)不在施工现场之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
(三)运输粉状、流体、轻飘货物和装运渣土、黄砂、石料、垃圾等,不漏洒、飞扬。
第七条 在水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已经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拆除。
第八条 在水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水域的船舶、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容貌整洁;
(二)将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委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港监机构共同确认并办理注册登记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三)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在委托清运处置垃圾、粪便之前,先请卫生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
(四)及时冲洗带泥车辆,防止污染路面。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区或码头的建设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卫设施。
水域内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必须配备专人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和保洁。水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水域内各类市容环节设施损坏,产权单位应及时维修,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委托单位的监督,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工作,确保日产日清、密闭运输。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的单位,可按应缴纳费用总额每日加收10%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按法定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项、第五条、第六条(一)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有关部门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不再处罚。
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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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3年教育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新进展。

义务教育

  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达到91.8%。到2003年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总数达到2659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81个),比上年增加61个县(市、区);12个省(直辖市)已按要求实现“两基”。

  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小学校数、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继续减少。2003年全国共有小学42.58万所,比上年减少3.11万所;招生1829.39万人,比上年减少123.41万人;在校生11689.74万人,比上年减少466.97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和98.61%,男女入学性别差为0.08个百分点。小学辍学率为0.34%,其中女童0.36%。小学五年巩固率为98.80%,与上年持平。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7.9%,比上年提高0.88个百分点。

  小学教职工和专任教师略有减少,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继续提高。全国小学教职工625.62万人,比上年减少8.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570.28万人,比上年减少7.61万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7.85%,比上年提高0.46个百分点,小学生师比20.5∶1,比上年的21.04∶1略有降低。

  随着“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初中招生数略有减少,但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有所增加。全国共有初中学校6.47(其中职业初中1019所)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2220.13万人,比上年减少61.69万人;在校生6690.83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毕业生2018.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4.77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2.7%,比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84%,其中女生2.43%。初中毕业生升学率59.6%,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全国初中专任教师349.75万人,比上年增加2.98万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1.98%,比上年增长1.7个百分点。生师比19.13∶1,比上年的19.29∶1略有降低。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国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18550.5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5251.66万平方米。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50.2%、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38.66%、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36.69%、数学自然实验仪器达标率49.8%;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65.68%、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53.95%、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52.43%、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0.17%。各项指标均比上年有所提高。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幼儿园园数有所增加,但在园幼儿数略有减少。2003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1.64万所,比上年增加0.46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004万人,比上年减少32.02万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共70.91万人,比上年增加4.98万人。

  2003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比上年增加11所;招收残疾儿童4.88万人,比上年减少0.41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6.47万人,比上年减少0.98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读的学生3.83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10.98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21.66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3.64%和66.23%。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45万人,比上年增加0.03万人。

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18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1267.88万人,比上年增加87.15万人;在校学生3243.40万人,比上年增加335.26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3.8%。  

  全国普通高中1.58万所,比上年增加0.04万所;招生752.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43万人,增长11.15%;在校生1964.83万人,比上年增加281.02万人,增长16.69%;毕业生458.12万人,比上年增加74.36万人,增长19.38%。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07.06万人,比上年增加12.46万人。生师比18.35∶1,比上年的17.80∶1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75.71%,比上年增长2.84个百分点;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73.48%;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74.07%;音乐器材配备达标率65.87%;美术器材配备达标率65.63%;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8.73%;建立校园网的学校占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比例为44.76%。

  全国成人高中1317所,比上年减少146所;在校生21.85万人,比上年减少11.67万人;毕业生16.48万人,比上年减少7.33万人。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共有学校1.47万所,比上年减少1137所。招生515.75万人,比上年增加42.21万人;在校生1256.73万人,比上年增加65.92万人。

  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065所,比上年增加112所;招生183.88万人,比上年增加28.57万人;在校生502.37万人,比上年增加46.02万人;毕业生148.45万人,比上年增加4.3万人。教职工34.70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专任教师19.86万人,比上年减少0.92万人。

  全国职业高中0.58万所,比上年减少0.06万所;招生197.26万人,比上年增加9.9万人;在校生455.76万人,比上年增加27.63万人;毕业生112.67万人,比上年减少8.94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25.79万人,比上年减少1.48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59.39%,比上年增长5.89个百分点。

  全国技工学校2970所,比上年减少105所;招生数91.64万人,比上年增加18.31万人;在校生193.14万人,比上年增加40.15万人;毕业生47.31万人,比上年减少0.17万人。技工学校教职工20.22万人,比上年减少0.1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5.30万人,比上年增加2.7万人。

  全国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823所,比上年减少650所;招生42.98万人,比上年减少14.57万人;在校生105.45万人,比上年减少47.89万人;毕业生40.03万人,比上年减少28.83万人。

  全国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0.1万人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0人。

高等教育

  2003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110所,比上年增加107所。普通高等学校1552所,比上年增加156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11所。成人高等学校558所,比上年减少49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9所,比上年减少1所。全国共有培养研究生单位720个,其中高等学校407个,科研机构313个。

  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在校生规模继续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全国招收研究生26.89万人,比上年增加6.63万人;其中博士生4.87万人,硕士生22.02万人。在学研究生65.13万人,比上年增加15.03万人;其中博士生13.67万人,硕士生51.46万人。毕业研究生11.11万人,比上年增加3.03万人;其中博士生1.88万人,硕士生9.23万人。

  普通高等教育共招生382.17万人,比上年增加61.67万人,增长19.24%;在校生1108.56万人,比上年增加205.2万人,增长22.72%;毕业生187.75万人,比上年增加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559.16(2002年)万人;毕业生159.34(2003年)万人。

  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有较大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高职(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由上年的6471人提高到7143人;对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和夜大生、函授生、成人脱产班等各类学生,按国家规定折合为本、高职(专科)学生计算,生师比为17.0∶1。

  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145.26万人,比上年增加14.9万人;专任教师72.47万人,比上年增加10.63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教职工15.35万人,比上年减少1.46万人;专任教师8.51万人,比上年减少0.38万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1156.2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70.5万人。

成人培训与扫盲教育

  成人各类培训教育蓬勃发展。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达353.25万人,注册学生239.52万人。全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机构)23.06万所。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共培训结业学员7242.08万人次,注册学生数5677.22万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机构)教职工45.72万人,专任教师20.6万人。目前各类成人技术培训规模较大,但其质量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成人初等学校2.68万所,比上年减少0.93万所;毕业生190.18万人,比上年减少124.7万人;在校生186.26万人,比上年减少104.18万人。教职工3.77万人,比上年增加0.1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89万人,比上年增加0.53万人。

  2003年全国共扫除文盲203.14万人,比上年增加28.69万人;仍有195.22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比上年增加17.83万人。扫盲教育教职工8.63万人,比上年增加0.5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2.87万人,比上年增加0.59万人。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2003年,全国共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73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各类注册学生100.40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82所,在校生79.38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3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校生480.23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检字〔1990〕第44号 1990年4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的要求,现将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短期入境旅游、探亲和临时性居留(不超过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不要求出示健康证明,不进行体检。必要时可依法实施传染病监测。

  二、经批准入境长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机关进行传染病监测检查。

  三、经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计入出境各12次)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卫生检疫所每年实施一次传染病监测检查,并签发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持有驻日使领馆颁发的护照,护照上日本出入境管理局盖有“在留资格”章,居住身份分别为:4-1-14、4-1-16-1、4-1-16-2的为旅日华侨。

  对持有上述护照和居住身份的华侨,按以上定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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