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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5:02:42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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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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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总局予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总局备案。凡此类文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内容,一经总局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缴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改革信息联系点(名单附后)。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一个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同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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