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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9:10:26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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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2001年7月27日



质检办标函[2001]034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_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样(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01年7月27日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 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
(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
(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审批、发证、公告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作业区域、规模,以及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技术规范;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农产品基地环境测试报告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报告。
经销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经销规模、产品来源、产品种类及名称、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抽检报告;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已经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请者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批准后,颁发证书,进行公告,并于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第十三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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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之比较

刘成江


  有限合伙源于普通合伙,但限合伙所表现出来的作用却越来越将使其区别于普通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来说,有限合伙具则有较多的优势。
  主要表现在:1、有限合伙更加稳定,在普通合伙中,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合伙企业更为不利;有限合伙中,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等对合伙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独立,可以通过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制度等保持企业的长期经营。有限合伙人责任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出资应具有可移转、可随时兑换性等清偿功能。[1]这就使有限合伙成员流动而其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不动,确保合伙资本的稳定和合伙的长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有限合伙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强于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合伙经营失败,合伙人不但得不到合伙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合伙债务。高风险使得投资人非常谨慎,相互信任成为合伙的重要条件。而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所负责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采取混合责任制,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并存于一个有限合伙之中,这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部分也得以减轻。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吸取了公司有限责任制的长处,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3、有限合伙更有利于集中、高效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这无疑具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也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导致合伙权力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高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而有限合伙恰恰克服了这一弊端,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风险,不享有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有利于普通合伙人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有限合伙与公司的比较:有限合伙与公司相比有以下优点:1、有限合伙中,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庞大的管理系统,因此,经营开支要比公司少得多。2、有限合伙中,由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而且仍然要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还是具有较为可靠的商业信用。3、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解散的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像公司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合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力。4、最关键的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是有限合伙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并不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全体合伙人来说,只需要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的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最终承担的是双重纳税。
  一、我国引进有限合伙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
  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主体制度,以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现实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有限合伙法》。
1、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顺应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1]:商事立法内在要求是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生的,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必须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的进步则加速发生着变化。如果固守原有的商法规范,不仅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导致商事交易受阻、市场秩序混乱。和各类法律相比较,现实生活对商法的要求非常高,因而修改商法也应更为频繁。如:自日本商法典施行以来,已经经过35次修改和补充,是日本大型法律中修改补充次数最多的法律。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立法者大量吸收英美法主要是美国商法的立法成果,补充了许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此外,日本立法者有根据本国商事实践的发展,以革新精神创立了许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立法已经成为内在必要。
  2、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1)有限合伙可有效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现象,促进资金优化配置并增加就业在民间拥有大量的资本,如何正确引导这些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居民有储蓄的习惯,但过度储蓄等于把社会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银行。我国银行的投资效率低下,长期以来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已举步维艰。近年来中央银行连续降息,目的就是把居民储蓄从银行挤出去,转移到其他投资领域,从而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但是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令许多投资者却步。这样,高于银行利率数倍的高利贷与非法集资迎合了投资者追求高回报的需求。但是,高利贷、非法集资又不受法律保护,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保障。此现象的大量出现若通过法律层面的剖析,不难发现法律制度的缺失亦是个中缘由之一。[3](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能够极大的鼓励投资,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生产经营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毫无疑问是资金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货币资金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人们持有货币的多少上,更重要的是看把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到不断运行的生产过程中所不断带来的利润,只有以动态的再生产观点才能真正认识到货币资金的价值。[4]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拥有的闲散货币资金日益增加,数额庞大,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愿将手中持有的货币资产闲置,而想通过资金的运用以获得增值的收益。与此同时,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最大发展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而最理想的途径,莫过于吸引新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要吸引新的投资,新加入的成员必须负无限责任,这无疑又成为吸引投资的一大障碍,而有限合伙则因其具有使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的功效而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组织行式。
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可以为一些拥有资金但却缺乏管理能力或不想直接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投资选择。通过此种投资,作为一名理智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可以达到利益与风险的平衡,满足其投资需求,完成从高利贷者等角色向投资者角色的转化,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盈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经营者可以利用有限合伙这一平台筹集到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为他们提供一种新的便利的融资渠道、降低资本负债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3、确立有限合伙可突破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困境: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国家的支持和民营企业家的艰辛努力,有过初期的朝气蓬勃,但现在却难以做大,面临着发展的困难,综合起来,他们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融资困难,缺乏做大的资金;第二,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第三,管理混乱,企业运转效率低下;第四,改制为公司后,管理者主导得不到维护。有限合伙制度则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行途径。首先,民营中小企业可借鉴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从有限合伙人手中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经营者(普通合伙人)可以集中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通过投资可以象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一样,只承担最大限额为投资额的有限责任,而不必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或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只想投资以求利润最大化而又无心经营管理的人来说,他们既可以分享经营者的经营成果,获得较银行利息高的回报,又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其次,有限合伙是对家族式管理弊端的创新。我国东部民营中小企业借鉴有限合伙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对家族式经营、家长式管理的改进。由于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经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这样可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避免企业中裙带关系盛行而损害企业运转的效率。
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对于这一点我门是应当予以承认的,虽然目前在我国存在着某些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障碍,但另一方面,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具备了许多有利条件,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
1、我国某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在我国北京、深圳、浙江、珠海等地的地方立法中早己规定了有限合伙这一制度,这无疑对有限合伙的建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实施中的利弊得失成为全国性有限合伙立法的宝贵财富。而且,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看出在我国己经开始承认有限合伙制。而大量外商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涌入,也为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提供了很好的事例。但是由于其只针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因此仍然没有相应的有关国内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规定。2、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萌芽了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进行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也已有了有限合伙的萌芽。我国广大农村盛行的集资入股企业,农民向村办(乡办)企业入股,但不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仍由村、乡选定的经理经营,盈利时,农民按投资比例分红,亏损时,农民仅以其投资承担责任。 城市中创立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部分投资者以其认可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5]实践中,科研机构与生产厂家的联营也类似有限合伙,科研机构以科研成果和技术出资,生产厂家以自己的名义负责生产经营,双方分享经营利润。科研机构为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保持科研力量,一般不愿参与自己不熟悉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希望对自己提供的技术负责,如果经营失败,也只损失了开发这项技术所花费的资金,不负其他责任。而生产厂家则负责经营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潜在有限合伙人,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5月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首次突破8万亿元;2003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1万亿元;2004年,超越了12万亿元。这些巨量的闲散资金是使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注资的最大来源。可以看到,在存款利率持续降低的情况下,人们却依然热衷于存款。这说明,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社会闲散资金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我们缺乏有效的投资机制。高储蓄在支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在我国目前市场还未充分发展,融资渠道过窄,急需将资金有效地聚集起来。因而有限合伙在立法上应赋予其一席之地。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参考文献
[1] 沈达明等著《国际商法》(上册 ),对外贸易出版社 1982年版 第332页
[2] 梅瑞琦:《有限合伙岛议》,《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3] 周德强:《有限合伙与中国东部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4] 罗莱娜、岳亮:《有限合伙的立法探讨》,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
[5] 成思危:《依靠风险投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国科技产业》,1999年第10期。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河流断面水质,改进环保资金管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采取治理方受奖、污染方赔偿的办法。
  第三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含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两部分。
  第四条 全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的考核和奖惩资金兑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水污染治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考核,以河流断面水质(COD、氨氮年均值)状况作为考核依据。市环保监测站每旬对考核断面采样监测一次,市环保局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的河流断面为泰山区明堂河老泰莱路断面,岱岳区小漕河臭泉村桥断面、天平河井家庄断面、石汶河佟家庄断面,新泰市柴汶河南宋桥断面,肥城市康汇河陈屯桥断面,宁阳县海子河齐家庄断面、洸府河侯店桥断面,东平县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
  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洸府河侯店桥断面水质目标为Ⅳ类,其余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Ⅴ类。
  第七条 考核计分以河流断面水质是否达到水质目标及水质的改善(恶化)程度为依据,满分100分,其中:COD占65%的权重,氨氮占35%的权重。
  对COD或氨氮已达到水质目标的,该项得满分;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质改善(恶化)得分按公式1计算:〖JP3〗a=〔(CO  -C1)/ CO×65% + (NO-N1)/ NO×35%〕×100(公式1)式中,a为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CO为上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考核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O为上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考核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
  县(市、区)考核多个断面的,先计算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各断面权重相同。

第三章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考核
  第八条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管理的所有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
  第九条 每个污水处理厂满分均为100分,有多家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区),考核分值为各污水处理厂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中控系统等4项,各项所占权重分别为50%、10%、20%、20%。考核方法依据环发〔2007〕124号文件。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方法:污水处理厂考核总分=废水处理量得分+进水水质得分+出水水质得分+中控系统得分
  废水处理量得分计算:①已建成两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8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②已建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7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③当年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满负荷的6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④泰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岱岳区泰汶污水处理厂按满负荷1.5万吨/日考核。
  进水水质得分计算:COD进水日均值浓度280mg/L及以上,得分为满分10分;低于此浓度扣分,每低10mg/L(含),扣1分,扣完为止。氨氮进水水质暂不做要求。
  出水水质得分计算:COD、氨氮出水浓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得分为满分20分;出水浓度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即认为出水水质不达标,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得分计算:已安装中控系统并符合环办〔2008〕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得分为满分20分;已安装中控系统并部分符合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未安装中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第四章综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得分按照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权重60%)、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权重40%)及各县(市、区)权重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权重为:泰山区、岱岳区10%,新泰市、肥城市25%,宁阳县、东平县15%。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60%+该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40%〕×该县(市、区)权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该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全市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总和。
  综合考核得分为负分的县(市、区)按零分计算,其上缴的配套资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环保部门提供上年度的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污水处理厂考核情况等材料,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应获得补偿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实施。

第五章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每年安排700万元,其来源由市财政安排和各县(市、区)配套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环保资金中安排300万元,泰山区、岱岳区各配套40万元,新泰市、肥城市各配套100万元,宁阳县、东平县各配套60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生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全部划入该账户,由市政府统一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市政府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由财政、环保部门书面提报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偿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年度为2010年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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