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41:20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索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起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分、支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
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的,可根据验收
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各分、支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与开行综计〔1997〕135号文附件相同,故省略)



1997年5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港口实行地方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原则和“以港养港、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编列办法,经研究,现对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管理体制
下放港口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内企业,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下放港口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按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和月份企业财务快报,及时足额地向地方财政缴纳应上解中央的款项,接受地方财政监督。
二、关于预算编列办法
下放港口企业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下年度“以港养港”收支计划,(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时,应按“以支定收”的原则,将下放港口收支计划中“当年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当年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支出”(两数相等)以及“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中央款”3个数字汇入地方财政总预算报财政部汇入国家预算(部分支大于收的港口,以港养港支出中应扣除由中央补助的基本建设拨改贷数)。
三、关于定额上解中央款的缴纳
在预算执行中,下放港口企业应按核定的上解中央收入计划(包括所得税、调节税、能交基金、建筑税),每月按月平均数及时足额地缴入地方国库,收缴国库同时通过“上解中央支出”科目,将此款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四、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
下放港口企业,应定期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企业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年终应编报年度决算,港口以港养港收入不缴入地方金库,地方财政部门平时的财政月报中,只列报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中央收入数字,免报以港养港收入数字,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应按照预算编列口径和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决算编审通知》要求,编报下放港口企业的收入、支出和定额上解决算数。
五、下放港口企业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的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定额上解中央收入的缴款办法等,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自定,报财政部备案后,通知下放港口企业执行。
有关下放港口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港口下放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完善流动人员管理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对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由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
二、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的,按国家机关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
三、流动人员再进入全民所有单位工作时,其工资待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执行。
四、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不得更改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时,对由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承认。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变更标准,更不准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991年4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