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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38:32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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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
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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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1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doc


2005-12-16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后,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用和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同时废止。
附:《年度考核登记表》









主题词:人事 事业 考核 通知
抄 送:
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300份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部门 岗位分类
行政职务及分管工作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个人工作总结:
注: 1、此表由北京市人事局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岗位分类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






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代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要明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景县人民检察院 霍利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现象 预防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成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作了修改。下面我就未成人犯罪现象从两个角度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的含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的诠释是:指人在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但是“少年”在特点词汇中有年龄的宽限,“少年犯”则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因犯罪而依法受刑法处罚的人,这是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上考虑的。少年犯是俗称,法律术语是“未成年犯”。“青少年”也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犯罪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常用词语。为了适应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要求,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防微杜渐,学界基本一致地将“青少年”上线界定为25岁,下限界定为12岁。[1]其中,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称为“少年”,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称为“青年”。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一)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2]。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可分为主动犯罪型和被动犯罪型。主动犯罪型的未成年人多为一贯表现不好,喜欢惹是生非,且多为准团伙犯罪。导致主动犯罪型的原因主要是诱发此类犯罪市场的存在,也即主动型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好勇斗狠等,能够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生理需求,通过这些行为能够获得一些既得利益。他们通常信奉“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并在这一信条下宁可从恶也不愿为善,因为为善通常被社会解读为无能,一般是被人凌辱的对象。他们通过自己霸道和嚣张等行为,让别人对他们敬而远之,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社会圈中的一种“强势”的地位,得到一种自我满足的优越感。也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是“人强三分理”、“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等社会潜规则的产物。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还呈现准团伙现象,如当前多发的以学生为对象抢劫犯罪。这些未成年人为何能如此大胆妄为,做事不计后果,主要是通过结伙后心理相互支撑,在江湖义气等关乎面子尊严因素的驱使下,弱化了个人心理脆弱面对行为的影响、限制。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之初,经常是“小错误不断,大错误不犯,学校没折公安干看”,之后在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及这种小错误行为长期获得某种利益的情况下,从量变出现了质变。在社会风气不佳的时候,还会出现量变短线,甚至在没有量变的情况下,出现质变。这也是一些家长和教师难以理解平时没有什么坏印象的孩子、学生为什么突然成为罪犯的困惑所在。量变的积累也说明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管理通常注重于物质方面,对精神方面难以顾及,然而精神和物质是人类不可择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在这种重物质轻精神保护的状况下,人们往往要承受一些不被认为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带来的精神压力,而行为人却可以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满足自己的心理和精神需求。这样,前者可能会因为精神不堪重担而出现偏激行为,后者则可以在私欲的进一步膨胀下走向犯罪。可以说主动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有一个既得利益市场存在,二是因为社会管理真空的存在。
被动型未成年人犯罪,其本身往往是别人的侵害对象,常常是因为不堪凌辱而做出过度的反击和反抗行为。对这一犯罪类型在人们通常会问行为人为什么不采取其它合法的反击方式和利用法律保护,孰不知社会对法律的定义是保护弱者,生活中谁愿意去作一名弱者。特别是年轻气盛的未成年人谁又甘作弱者,承认弱者,也就意味着将低头做人,无法获得与同龄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所以不甘作弱者的他们对侵害的反抗往往是不计后果,同时认为侵害者有错在前,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实施反击。在这种想当然的心理下,反击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严重的,如出现不堪同学凌辱而致伤同学的现象。马家爵案就表现出来了马因为不堪受凌辱和歧视带来的心理压力而不计后果的报复。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惩戒也引起了一种困惑,因为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本身是受害者,他们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来看,远远低于那些主动型犯罪。我们对他的惩戒目的应当是教育他应当合理选择反抗行为,而不是对反抗的否定,但我们处罚的原因正是他的反抗行为。对这类犯罪的改造,主要是加强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个人方面的修为。
(二)从成年人角度看。1、盲目性。所谓盲目性,就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动机简单,目的性很模糊,往往会在特定情形的刺激下,感情冲动,行为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来源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不成熟,认识能力、心理控制能力等都比较差,行为的主观方面导致行为具有极大地盲目性和冲动性。外部世界复杂多变,未成年人置身其中上难以认识和理解,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的初次违法犯罪,仅仅处于好奇心的驱使或争强好胜的数量极大。[3]在乔云华《罪与罚——与少年犯对话》一书中也讲到:“在我采访的12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90多起属暴力犯罪,其中又有一半只因‘一个眼神’、‘一句话’或‘踩了一下脚’、‘撞了一下胳膊’等微不足道的根由,化解不当,导致冲突升级、酿成血案。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类案件非但没有被遏制的迹象,相反却呈逐年递增的态势。”[4]2、纠合性。纠合性也称团伙性,但是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和成年人的集团犯罪是有很大区别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小团伙是松散型、不稳定的;纠合的起因大多是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多为临时起意,一哄而起。随着兴趣爱好的不合也会自行解体,然而这种团伙往往会助长犯罪的盲目性、冲动性以及违法犯罪的严重性。3、模仿性。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生活的人生阶段,主要的行为方式就是模仿。他们几乎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任何事物都报有极大的好奇心,并且敢于模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重案几乎就是某些影视作品中黑社会犯罪团伙犯罪手段的翻版。未成年性犯罪也多数是起因于接触到色情影视书刊后的模仿。而且,某种不良风气一旦在未成年人中出现往往就会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开来,在某范围内起到暗示、示范作用,使他们竞相模仿。如校园小团体结伙打架斗殴、社会上不良青年寻衅滋事等。4、残暴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残暴,令人发指。这种残暴性一些是和自身的变态心理有关;一些是因为受暴力文化影响太深,有的直言不讳承认暴力崇拜,通过施暴得到心理满足;更多的一种情况是犯罪的情景性决定的,施用暴力并无预先准备,犯罪的手段是在特定情景的影响下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与变形的道德共同促成的结果。这也是社会中特别是影视和书刊中的暴力泛滥给未成年人身心伤害的有力证明。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1、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问题。在此方面一是可以强化管理,加强职能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动性,减少社会管理真空。对一些虽然没有触犯现行法律的行为,只要其行为影响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包括精神上的)都应当由公权力部门及时介入,对不当行为及时进行训诫和制止,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主流环境,弘扬社会正气,不能让歪风邪气滋生蔓延。要让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正、正义,而不是以拳头论英雄。二是延长义务教育期限,避免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敏感期时过早的跨入社会,在他们尚不具有较强是非鉴别力和心理承受力时过早的面对复杂社会。三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要坚持有利改造和有效改造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计教育效果一味适用缓刑,错误的认为宽大就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改造,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而出现再次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的一味从宽处理也伤害到了其他未成年人,这种罪责不一使其他未成年人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罪之人受到社会无原则的关注和怜悯,而忽略犯罪对社会的影响,这种为一人而舍大家的做法,在其他未成年人中产生了消极影响。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要罚当其罪,要以有效教育为目标,而不是搞“宽大就是教育,缓刑就是挽救”的想当然。
2、坚定内因,最大限度摒除外界的不良影响。内因与外因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外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内因,但内因也能作用于外因,抵制外因的影响。所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要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修养。当前提出的素质教育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但在实践推广中却效果不佳。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开展的素质教育方式单一,成效不明显。在开展素质教育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是非鉴别力。可以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少年犯管教所,了解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社会不允许的,什么行为将承担严重后果的。二是开展死亡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珍惜生命。现在生活在虚拟网络中的未成年人是一个问题人群,他们不但从虚拟世界获得了实现社会难以实现的满足感,同时将虚拟世界的一些作为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刀口相向,并且对他人生命表现出了极度的漠视,这些都源于游戏中角色死了可以复活,游戏中人命与同草芥,杀人又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能从杀人行为获得某种快感的游戏心态而反馈到了现实生活之中。开展死亡教育就是要让未成年人强烈感受到生命的一次性和不可逆性,可以通过零距离接触死亡的观感教育方式,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生命的可贵,从而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同时也应注重网络虚拟社会中社会法则的建立,如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对“不法行为”的“审判”等等。三是开展责任教育,摒弃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为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基础。可以通过了解父母养育自己的艰辛,参与各种有利的社会活动,来感受对亲情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不要再出现一饭之恩忘却养育之恩的现象。某地就曾出现一赌气外出的女生,在饥饿之时因为别人施舍的一碗饭而感动得痛哭流泣,而对父母十余年养育之恩却全无感觉。某地一男生则因为父母管的严,竟认为一位一时管他吃、玩,带他混社会的青年好得胜过自己的父母。四是开展精力释放教育,未成年人的精力旺盛,如不正确引导常常会无厘头的犯错误。所以应当科学设立教育项目,在教育中有意识的释放未成年人的精力,从源头上扼制出错的机会。五是开展发泄方式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一些正确的情绪发泄方式,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以平常心面对社会中的不公和成长中的挫折。六是开展人际关系处理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人际关系处理的方式,学会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不至于因为盲从、面子问题,受制于损友。同时组建一些有益的社团,主动满足未成年人结伴的心理需求。

注释: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3、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4、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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