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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5:53  浏览:8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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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质函[2005]1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工程质量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及我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4]170号)和《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等文件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重点检查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四)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检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于8月15日前报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查基础上,我部将根据各地开展检查和上报情况的实际,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和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还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为了做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5月31日前报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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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中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望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希望工程"的实施。

  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体现了共青团全心全意为青少年服务的宗旨。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把"希望工程"这一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工作抓实抓好。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和实践,选择适当模式,扎实做好失学少年的救助工作。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也要遵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提出的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要把帮助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的指示,采取一定方式,扶贫助学,为"希望工程"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1989年10月30日宣布实施以救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少年为宗旨的"希望工程"以来,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在各级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1990年底,共筹集资金830万元,已在全国19个省(区)的40个贫困县救助了一万多名失学少年重返校园,并建立了五所"希望小学"。今年,是"希望工程"继续扩大影响、深入实施、形成规模的一年,需要各级团组织共同努力,把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事业办好。

  建国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基础教育的现状仍不容乐观,特别是中小学生失学问题令人触目惊心。目前,我国有近两亿文盲,约占全世界文盲总数的四分之一。从1980年到1988年,全国有3700多万名中、小学生失学。贫困地区小学生失学问题尤为严重。据国家教委统计,1990年我国有109万名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他们正在变成新的文盲。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和重要工作,对此,具有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职能的共青团组织应积极主动,多做工作。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希望工程"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这项工作深表赞许。邓小平同志欣然题写了"希望工程"四个大字,李先念、聂荣臻、已故的徐向前元帅等四十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为"希望工程"题了辞,充分肯定"希望工程"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怀着对失学孩子的同情和对振兴教育的期望,纷纷解囊相助,出现了很多感人至深的动人事例。不少海外友人也认为"希望工程"表达了人类共同的美好愿望,给予热情关注和实际援助。

  一年来,不少地方的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把实施"希望工程"作为维护青少年的基本权利、为青少年办实事、为国为民分忧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抓出成效。各级团的青农部门,作为落实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不辞辛劳,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工作。1990年接受救助的县都建立了"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保证了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过程中,创造了"集资与救助一体化"的多种方式,为下步更大范围地开展这一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要在2000年使全世界所有儿童受到基本教育。这也是我国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在"八五"期间和今后10年内,"希望工程"应成为共青团组织致力于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坚持,取得实效。八五期间,应在全国普遍建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形成较大救助规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计划到1995年每年直接救助5万名失学少年,并在部分省(区)建立30所"希望小学"。

  1991年是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二年,其工作目标是: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救助成果,努力实现筹资与救助一体化。具体任务是:

  1、在含国家重点扶贫县的23个省(区)普遍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以下三种方式,可供各地借鉴:

  (1)分级建立基金。去年以来,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和保定、承德等地区以及相当数量的接受救助的县(旗),共青团组织在地方党政领导的指导、支持下,把实施"希望工程"作为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先后建立了地方救助"基金"。共青团四川省委还采取一个大企业、一个大专院校、一个省直机关部门共同对口挂钩一个县的方式,1991年将对全省21个国家重点扶贫县的失学少年实施救助。这种分级建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作法,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希望工程"在各地的展开。

  (2)民办公助,扩大"希望工程"的实施效果。团保定地委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地区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得到了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行署专门发出文件,号召各级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支持"希望工程",推动全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并决定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救助本区500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由地区教育基金拨款,扩大1000多个名额,从1990年起连续资助五年。同时,还决定从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师资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希望工程"的实施范围。目前,"希望工程"工作已成为保定地区党政抓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1990年,首批接受救助的县也普遍由政府拨出部分匹配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帮助建立县级基金。

  (3)实行厂县挂钩。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响应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倡导,采用"普遍救助,重点扶持"的方针,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和职工捐款,用所筹资金创立了"渭源县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与渭源县联合成立了"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每年救助一百名失学孩子继续学业。兰化公司还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渭源县共同投资,创建了"甘肃省兰渭希望小学",进行重点扶持。

  以上三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从当地实际出发,以集资与救助一体化为目标,着眼长远,为"希望工程"持续发展、形成规模效益提供了重要经验。各地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选择某种方式或创造新的救助形式。

  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1990年救助一万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今年再扩大五千名救助名额。

  3、在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资助建立"希望小学",建校总数达到15所。

  4、建立特别助学金,今年资助500名贫困地区品学兼优、确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毕业生继续升学,接受中等、高等教育。

  5、总结推广上海市、天津市和广东中山市的作法和经验,探索经济发达地区为"希望工程"做贡献的方式。

  团广东省中山市委发动全市团员青年为"希望工程"做贡献,一年内集资六万多元,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团组织扶贫助学的先进典型。天津市的团组织在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发动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参与“希望工程”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取得明显效果,上海市开展120万少先队员。每人为贫困地区小伙伴捐献一本书活动,立意高、效果好,目前已将收到的218万册捐献书籍发运到全国200多所贫困地区的小学校。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提出,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要帮助经济不发达的省、自治区和地区,这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并逐步形成具体的措施、办法。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如何组织并发动经济发达地区投入这一工作,是今年需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6、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城乡小伙伴"手拉手"活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少年报共同开展的"城乡小伙伴手拉手"活动,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目前,已有400多所城乡小学结成对子开展了丰富多彩、成效显著的活动。"手拉手"活动作为学雷锋、学赖宁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深化了"希望工程"的社会意义。今年,这项活动将纳入少工委系统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向深入。

  "希望工程"是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好事,也是需要以坚韧不拔的决心,付出艰苦努力的难事。我们共青团就是要决心做一些扎扎实实的事情,做那些哪怕是见效慢、投入力量大,但对人民有好处,对我们民族有好处的事,而且要坚定不移地做下去。为了落实好今年的工作任务及实现"希望工程"的长远目标,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团内进一步增强对实施"希望工程"社会意义的认识。发展教育,是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新人的基础;实施"希望工程",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团组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干实事、做贡献的积极体现。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可以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生动具体的国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团员青年的参与意识;可以通过城乡少先队员"手拉手"等活动,推动少先队学赖宁活动的深入。抓好这项工作,可以产生多重效果。

  二、加强对实施"希望工程"工作领导。按照《共青团中央一九九一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全团要继续把实施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的“希望工程”当作为青少年办实事、造福子孙后代、推动基础教育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的意见,各级团组织尤其是有救助任务的省(区)团委应将"希望工程"列入工作议程,成立必要的工人领导机构,协调力量,发挥各战线团的工作的优势,共同为"希望工程"作贡献。应从实际出发,作出本省(区)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安排;积极探索以救助与集资一体化为目标的"希望工程"做贡献的方式,形成共青团组织推动祖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气势和合力。

  三、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方面的配合,加强宣传舆论工作。从一些"希望工程"实施地区的工作情况看,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与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是"希望工程"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要加强社会宣传,唤起更多的人投身于"希望工程",动员更多的力量为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做出贡献。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扩大"希望工程"的社会影响,推动"希望工程"的工作开展。

  四、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形成"希望工程"的实施规范。凡实施"希望工程"的地区,尤其是有救助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救助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的管理,严格程序,严格要求,接受监督,用好每分钱,务求实效。有救助任务的各地团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希望工程"将展示出光明的发展前景,并以卓著的成效,在发展我国基础教育的宏大事业中留下重要的一页。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者省出资、融资,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省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稽察办应当根据本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商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稽察办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第七条省稽察办开展稽察工作,应当根据稽察事项组成稽察组,每个稽察组配备不少于2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从省稽察办工作人员中选派。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八条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或者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九条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省稽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省稽察办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稽察组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十一条稽察组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law-lib.com]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报告省稽察办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二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组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组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拒绝、隐匿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组的稽察工作,向稽察组提供被稽察单位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省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稽察组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稽察组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省稽察办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稽察组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及分析评价,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等。

  稽察报告经省稽察办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职权作出稽察结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被稽察单位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五)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冻结、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七)建设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冻结、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或者暂停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涉及省财政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商省财政部门。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或者省出资、融资,经设区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需要稽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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