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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42:58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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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3]5号

 
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3]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报要求,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业务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治理整顿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及时交流情况,明确要求,推进工作,现将近期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部始终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非典”时期为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田凤山部长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治理整顿工作汇报,部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也听取了督查办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治理整顿工作。部督查办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一方面将主要精力放在内业研究问题上,保持了工作紧张有序运转;另一方面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了解地方工作动态并予指导。


各地按照部“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治理整顿,保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良好势头。


(一)强化部署、指导。各地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认真部署,保证环环相扣,紧张有序。山东省根据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于近期连续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活动的安排意见》、《关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土地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处理的意见》等9 个文件,加强指导,推进全省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从自身做起,带动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四川省制定了《加强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申十条纪律规定》,把贯彻“十条纪律规定”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确定了三个自查重点:一查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土地市场管理权时,部门内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查在部门内部管理上,是否有执法不严,制度建设滞后问题;三查国土资金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财经纪律和审计署《国土资金审计前调查提纲》要求进行管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自纠,要求所有处室针对各自的管理和审批职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求逐一登记,逐一解剖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内蒙古、重庆等省(区、市)于5月下旬以来由厅(局)领导带队进行督查,其中河南、福建、江西等省已是第二次由厅领导带队督查。山东、湖南等省以通报的形式交流情况,推广经验,促进工作,收到了好的效果。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安徽省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理整顿工作。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5月中下旬与监察厅组成联合督查组,由两厅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全区27个市、县进行了专项督查。新疆自治区也拟于6月下旬由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联合下派5个督查组由两厅领导带队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五)采取“几查几看”的方式,深入自查自纠。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四川、甘肃、山西、山东、河北等省采取“几查几看”的方式,从管理制度、管理环节、执法效果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河南省郑州市采取“五查五看”,即一查土地市场各项制度是否建立,看有无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二查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看有无擅自扩大范围划拨供地问题;三查用地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完备,看有无越权批地和擅自供地问题;四查地价标准是否到位,看有无低价出让、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五查土地供应是否由政府统一管理,看有无多头供地问题。宁夏从管理相对人和管理者自身两个层面查找问题,查出管理相对人问题6大类,自身问题5大类,边整边改。湖北省黄石市确定了10个方面的自查内容,并将每周四定为法律法规学习日,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此外,非典疫情较重的地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山西省坚持时间服从任务的原则,在对治理整顿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况下,提出目标不变、任务不变、要求不变,一手抓非典,一手抓整顿,保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连续性。天津市及时调整了工作安排,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继续与各区、县保持沟通,并建立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时掌握各区县工作动态并予以及时指导。


二、边整边改,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治理整顿工作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后,各地对清查出的问题,不等不靠,积极分析研究,从园区清理、强化执法、规范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及时认真整改,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针对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天津市通过清理发现,该市在土地出让方面的优惠政策达14项之多,分别来自10个文件,这些优惠政策制定的时期不同、背景不同,标准不统一,确定的范围不严、不合理,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局及时就这一问题向市长作了汇报,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并于6月1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该市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性障碍。黑龙江省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提请省政府废止了8件,省厅下文废止了7件。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近期将下发执行。江苏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并从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西安市针对治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并将出台《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四川省绵阳、南充、广元等地完善集体会审制度,坚持窗口办文。绵阳率先实行了网上审批,对土地供应采取入库、出库单制度。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好供地服务,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主动纠正自身问题,规范管理。山东省通过自查自纠,已发现存在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市级50件、县级2648件,市级已全部采取整改措施、县级已有1090件采取了整改措施。广西南宁市政府在自查自纠中收回了大沙田开发区800多亩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和违规分割转让的土地。柳州市决定对原来同意21家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搞开发的项目用地,一律停止协议出让。甘肃省玉门市主动将已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重新收回。


(三)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好的效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从各地上报的违法案件中筛选出21件作为重点查处案件,由省厅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云南省玉溪市通过清查发现1474宗违法用地,在国土部门的监督下,已有330宗主动进行了拆除,国土部门还立案查处了44宗。新疆兵团已对清查出的1000余件违法违规行为的90%进行了处理和纠正。福建省莆田市依法收回闲置土地12宗,面积1469亩,已追缴的土地出让金达9800多万元。


(四)园区清理,初显成效。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掌握了本地区的园区用地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一是针对园区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宁夏于5月8日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的意见》。二是按集中统一供地的要求,对原有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抚顺市政府已决定收回经济开发区和胜利开发区的审批权,成立开发区分局,作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用地进行管理。重庆市将园区用地由分管区、县长分头管理纠正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三是针对园区设立过多过滥的问题,对园区用地进行重新规划整合。如江苏省要求所有乡镇工业园区一律取消园区名称,用地纳入当地城镇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归并现有乡镇工业园区,对于一乡多园的园区,必须予以撤并,将规模过小,无发展潜力的园区归并到发展潜力较好的园区,集中统一建设。福建省龙海市对1992年以来规划建设的56个工业园区(面积8平方公里)进行重新规划,取消了35个工业小区,重新整合成7个工业区(面积缩小为4.3平方公里)。辽宁省辽阳市撤销了两个市级园区,将园区内的项目合并到原有的两个省级园区内,纠正了滥设园区的现象。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了解的情况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治理整顿面上真实情况掌握不够,各类基础数据掌握不准。究其原因,除工作部署有一个时间阶段外,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仍然没有牢固树立机遇意识,没有把握主动权,而是心存顾虑,怕暴露问题,不敢上报情况;二是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方向及重点的把握上还没有完全到位,仍存在重管理相对人轻自身的倾向,对自身整改和政府整改还不够;三是一些地方治理整顿中清查不彻底,存在漏查漏报问题;四是一些地方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不利于上级机关对整顿工作的及时指导。有的地方至今只向部上报过一两次信息,个别地方甚至从未主动向部报送过情况。


四、抓紧从严,认真整改,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


6月将尽,治理整顿只剩下4个月的时间,完成繁重的整顿任务,各地都要加强领导,抓紧时间,坚持标准,认真整改。整改阶段是治理整顿的关键时期,治理整顿走不走过场,关键看整改是不是走过场;治理整顿有没有实效,关键看整改有没有实效。一定要严把整改质量,切实解决问题,抓紧制度建设,真正做到不走过场,确保如期完成整顿任务。


(一)切实把握机遇,积极争取主动。目前,国家审计署已进驻大连、郑州、青岛、长春、杭州、合肥、福州、潍坊、武汉等9座城市进行国土专项资金审计。监察部联合我部已部署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监察。这些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极大促进和支持,也是我们加快整改进程,促进工作到位的重要机遇。要积极争取“两个主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主动、地方政府积极争取主动。两个主动的关键,就是要切实把自查自纠搞好。一定要把握机遇,立足自纠,争取和赢得主动,千万不可丧失机遇。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职能到位和管理到位,提高稳定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工作。本着“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要着力抓好处理和整改阶段的督促检查。在督查中,要注意跟踪发现一些出实招、见实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为治理整顿工作提供引导。为进一步搞好督查,部决定,继续由部党组成员带队深入基层进行督查。各省、市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要把掌握治理整顿实际情况作为督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确保治理整顿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同时,部拟于7月份召开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以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发现问题,明确要求,提出措施。各地要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尽量将情况摸实摸透。汇报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解决的办法、有制度及管理层面的措施。要以准备这次汇报为契机,促进治理整顿工作扎实推进。


(三)突出自身整改,加强制度落实。争取主动的关键,在于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在于自身整改。对存在重查处管理相对人轻自身整改倾向的一些地方,更要进一步突出自身整改,加强制度建设。在处理和整改阶段,虽然对相对人的问题要处理,有一个处理过程,但要始终突出自身整改,制度建设必须抓紧。要把自身整改最终落实到制度上,建设制度、落实制度、依法行政,促进自身管理到位。


(四)努力摸清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情况不明、数据不准、底数不清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会使治理整顿工作成为无的放矢,最终可能流于形式走过场,管理部门也失去了分析研究问题的基础和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要千方百计地解决这个问题。可利用卫片等方式,选择若干有代表性城市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典型个案分析,深入解剖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以点带面,有效推进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要通过督查,尽量摸清情况。同时,各地要及时上报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对不及时反馈情况的,部、省都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深入研究问题,探索治本之策。部即将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地要在部原则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本着“贯彻土地法律法规,促进管理到位,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出台具体的处理意见,切实搞好对清理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同时,对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园区、管理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进行透彻分析,找出问题关节点所在,提出切实有效的“向前走”的办法和措施,同时,从法制、机制、体制上积极探索治本之策。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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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函〔2006〕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政府规章听证活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草案)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听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立法。

第四条 政府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第五条 是否举行听证会,由市法制办根据规章草案的审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报市政府领导同意。

第六条 听证会举行前,市法制办应当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一至三名,由市法制办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一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十至二十名,由市法制办确定或者邀请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参加,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
听证会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市法制办确定。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二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通知。通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规章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日前,根据报名人数,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出席听证会通知,附规章草案文本及有关材料。
市法制办还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或直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听证内容进行准备,并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同意,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会,其所在单位、组织应当支持。
第十一条 需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十日前向市法制办申请旁听。市法制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其参加。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如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市法制办应当事先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参加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会议程序,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规章起草部门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 持不同意见的听证参加人均有平等的发言权。如持同一意见的听证参加人数量较多,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的,应当征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听证参加人发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予以纠正或者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六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秘书应当制作书面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发言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笔录中载明。
听证参加人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五日内查阅听证笔录。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七条 旁听人员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市法制办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报告书。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市法制办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中有关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体现在市法制办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中,或者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接受魏芬的委托,指派冯明超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没有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审认定诈骗的所谓“3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魏芬并未交到国土局或其指定帐户,该款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魏芬所有,并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魏芬的行为没有侵害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把“不交”出让金与“诈骗”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完全混为一谈。

二、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书
魏芬虽有免交土地出让金之意, 但她找郑德慧要求出具胡多文的花园街土地在基金会抵押贷款的证明,魏芬说了之后,郑德慧和姓钟的这个人都说不行,必须要这宗土地确实在基金会抵押贷了款的才行。她在他们办公室说了很久,郑德慧和钟时新都没答应,魏芬就走了。一审侦查卷二P14P39郑德慧,魏芬供述: 过了一段时间,是郑德慧打电话通知魏芬去拿《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
辩护人认为申请书和资产变现通知书的内容虽有虚构,是钟时新写的, 并加盖上基金会的公章。 但魏芬没有参与、指使、伙同他人虚构《资产变现通知书》的行为。这一事实有郑德慧、钟时新的证言与魏芬的供述, 能相互印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P16)认定魏芬虚构涉案土在基金会贷款的事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书,缺乏证据支持,是错误的。

三、抵款协议为胡多见办土地使用权证用的,不是拿到基金会和清整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而是为了把胡多文的土地过户到胡多见的名下
清整办郑德慧科长二审出庭(新)证实,自己在出具资产变现通知书时,清整办不需要抵款协议书,魏芬也没有提交抵款协议书。
国土局高强科长二审出庭进一步证实(新), 如果没有抵款协议,土地证就不能办给胡多见,只能办给胡多文,但无论办给谁,土地使用类型都是出让。该抵款协议是用于将土地证办给胡多见的。
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P2)认定: 是魏芬在免交出让金之后,才将土地转让给了胡多见。
因此,一审资阳市中院认定魏芬提交的抵款协议是为了拿到基金会和清整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从而达到诈骗土地出让主金这一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四、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涉案土地没有在基金会抵押,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从刑法理论上讲,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即他人不明知;如果他人明知是虚构的事实,心干情愿让人欺骗他,那就肯定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郑德慧、钟时新、刘维彬、王建伟、 陈绍华都明知涉案土地没有在基金会抵押贷款。并且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才免交了土地出让金。这只能认定成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魏芬犯诈骗罪是一份即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法理的错误判决,难以让人信服。
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诈骗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①诈骗行为;②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③他人基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产。这四个行为先后有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因果分明,既不能颠倒,更不可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就不构成诈骗罪。

五、对魏芬花园街土地免交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意思,是政府给予魏芬的优惠政策
1、陈文仕、李庆威、王建伟、傅子鹏证词 证实在开发磷肥厂时,因该厂职工闹事,为了解决磷肥厂问题,由政府召集十多个职能部门多次研究协调,由魏芬在原合同价上再增加100万元,同时政府也明确表示在以后的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
2、陈文仕(新)证词 魏芬向他反映,她在基金会贷款200万元,有部分用于支付修建塑料厂拖欠的建设款,其余部分用于磷肥厂开发。希望花园街的土地在基金会清整期间一并作出让处理,我就叫她按程序申报。此次对花园街的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就是政府对她政策倾钭的体现,代表了政府的意思。给魏芬免交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支持企业行为。
3、李庆威(新)证词 对花园街免交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倾钭的范围。
4、书证一份: 王建伟认为市政府在专题研究魏芬开发磷肥厂问题的会议上说过今后在其他方面要给魏芬扶持和补偿,因此认为是市政府以免交出让金对魏芬给予支持 (见资阳市中院王建伟滥用职权罪一案(2005) 资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P2)。
辩护人认为虽然当时简阳市人民政府对花园街土地免交土地出让金没有召开专题会、下发文件。但这些领导人:陈文仕是市长、李庆威是常务副市长、傅子鹏是副市长、王建伟是国土局的局长,他们都明确表示了给魏芬花园街土地要免交土地出让金。

六、免缴土地出让金系合法取得,不是经济犯罪
本案的实质是由于2000年11月8日简阳市人民政府召集了国土、规化等十多个部门开了协调磷肥厂与魏芬合同纠纷的专题协调会,在会上研究由魏芬增加100万解决磷肥厂的资金困难,同时政府也公开承诺对魏芬以后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魏芬才找市领导要求对现承诺,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魏芬在基金会没有抵押贷款不符合文件规定,逐级请示后给魏芬开具了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免交出让金和颁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表面上看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了虚构了事实其实是政府意志的体现。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讲,行政机关一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使事实不真实或者程序违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仍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法》和国务院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发现作出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决定有错,可依法撤销原有决定,通知魏芬补缴土地出让金;拒不缴纳的,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免交土地出让金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逐级签字盖章,魏芬乃一介平民,无论她怎么虚构事实,也不可能诈骗成功。一审法院认定她犯诈骗罪于法于理相悖。
我国刑法对当事人采取虚假手段不交少交规费,要追定刑事责任的有: 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土地方面的犯罪只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因此,当事人采取虚假手段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的,刑法没有对其行为要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判上诉人有罪,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坚决纠正。

七、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存在的错误
1、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魏芬想在该宗土地上搞开发是2001年8月, 资阳市中院判决书P1,硬要认定是2001年9月。
2、判决书P9郑德慧证言:魏芬提供土地使用证、贷款凭证、抵款协议书,这是法院捏造的。辩护人查阅了所有的卷宗,郑德慧证言中根本没有,纯属捏造,能否当庭出示。
3、判决书P16,一审认定对简阳市政府关于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议事纪要是否清楚的认定,辩护人认为简阳市的第九次议事纪要是一份行政文件,针对众多不特定的人发布的,政府有义务要政务公开、让市民知晓,政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魏芬主动了解,根本就不违法。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她对纪要内容不清楚的辩解不予采信,确实荒唐,资阳中院的法官就是个法盲。如果按照资阳中院的逻辑,那么今天学法知法的人都成了罪人。
4、判决书P16认定魏芬正是采取了虚构涉案土地在基金会抵押贷款的事实骗取到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这一认定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臆造。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二审辩护人: 冯明超
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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