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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52:15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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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国家标准清理第一阶段"标准归口确认"阶段中技术委员会确认工作已经完成,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32号)文件要求,请各部门从即日起开始国家标准归口确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需要部门确认归口TC的国家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目录",对本部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认领的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后的电子文档请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上传。
二、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需要部门认领的国家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目录",分析除技术委员会归口认领以外应由本地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填写"认领国家标准目录"和"认领计划项目目录",在相应栏目中标注主管部门代码和技术归口单位名称。认领后的电子文档请于2004年7月10日之前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上传。
三、确认工作的具体要求,请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
联系单位: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
联 系 人:崔华、孙旭亮
联系电话:82260702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8.106.175.2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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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33号

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大华食品有限公司以特许加盟名义授权包头市塞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号)收悉。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许可人予以处罚。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的行为,登记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并予以处罚。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元罚款”中所指出的企业名称应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使用,未按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分别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登记法规关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使用“中国移动通信XX营业厅”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使用。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

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 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二是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坚持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容重器、测水仪等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到位,校正准确。三是要认真做好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小麦类别(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等级和其他质量指标的检验认定工作。不得将白麦作为混合麦收购,也不得将混合麦作为白麦收购。既要防止人为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也要防止随意放宽质量标准,抬级抬价,收人情粮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精神,如售粮农民对小麦品种和等级检验认定结果有异议,应现场当面复检;如售粮农民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在实施预案收购期间,各地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和预案收购企业提供仲裁检验服务。四是要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在整理、晾晒合格后再入库,确保粮食储存安全。五是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实施最低收购价预案期间,发现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的,可以向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加大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及各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委托的收购库点的监管,检查督促收购政策落实情况,并及时对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入库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一旦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夏粮收购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将重点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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