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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外交部长阿·卡·萨·哈米德致陈慕华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8:39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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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外交部长阿·卡·萨·哈米德致陈慕华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外交部长阿·卡·萨·哈米德致陈慕华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
陈慕华阁下
  阁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十三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称“公约”)成员国,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可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该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斯里兰卡共和国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十三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卡·萨·哈米德
                         (签 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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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9日,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门、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在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于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生活,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部署,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除对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外,对农垦系统的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加之有的农垦企业远离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农垦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财政部门对企业原定的财务包干指标不变。
三、国营农垦企业都要参加所在省、市、县组织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但在业务上要接受省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参加省级统筹。
四、各地劳动、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农垦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中给农垦企业以指导和帮助。
五、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工作,切实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地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农垦系统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为妇女撑起一片法制蓝天

近年来,垦利县法院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扎实开展妇女维权活动,努力探索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新方法。法官们以三尺法台为阵地,尽情播散司法文明,妇女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和尊重。2002年以来,垦利县法院被山东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民一庭被山东省妇联、山东省综治办等单位联合命名为“全省优秀妇女维权岗”,民二庭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省第一家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强基固本,打牢妇女维权基础

为扎扎实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垦利县法院制定了民一庭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奋发有为、争创一流”活动为契机,统一对妇女维权的认识,为新审判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审判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民一庭以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为切入点展开工作,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人人制定学习计划,互相交流审判实践经验。他们系统地学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刑法》等相关知识,形成了一个浓厚的学习氛围。现在,全庭6名同志全部达到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敬业奉献,奏响妇女维权最强音

在涉及妇女的案件中,女方往往是弱者或受害者。为切实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垦利县法院成立了审理妇女权益的专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官们对无经济来源、老弱病残以及因第三者插足造成婚姻家庭破裂的妇女,严格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审理案件,确保妇女权益不受侵犯。如审理的黄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因有外遇要求与妻子赵某离婚。这已是黄某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前两次法院都是判决不准离婚。黄某有较高的经济收入,而赵某却是一名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法官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赵某作为无过错方,且两个孩子愿意随她生活,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法官经多次耐心地做黄某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黄某同意给予赵某一次性经济帮助10万元。在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妇女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家庭和睦,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法官注重对婚姻家庭案件加强调解。如陈女诉董男离婚纠纷一案,夫妻结婚多年,董男染上了酗酒恶习,引起家庭纠纷。陈女提起离婚后,法官通过庭审查明夫妻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合议庭多次做陈女的工作,并对董男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家庭,戒掉恶习。法官还与董男一起看望生病住院的陈女,促使两人和好。陈女感激地说:“是垦利县法院的法官保住了我完整的家!”

强化宣传,树立妇女维护意识

搞好妇女维权工作,就要提高全社会的妇女权益保护意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妇女知法、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垦利县法院设立的专门合议庭实行巡回办理案件的工作方法,以案讲法,经常组织妇女旁听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对树立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审理李某和冰某离婚案件中,本来双方感情不错,但由于这几年妻子冰某生病住院,丈夫李某渐渐对其厌烦,对其不管不问。这一起案件很有代表意义,法庭就将这起案件开庭地点设在当地村委,就地审理、就地裁判,最终判决李某不准离婚,并责令李某为冰某支付医药费用。该案的旁听群众达几百人,使群众受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另外,为树立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配合人大、妇联加强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自去年以来,开展了二十多次法制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材料15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与市电视台、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联合制作四起法制专题节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派出审判人员10余人次,到有关单位讲授法制课,宣传婚姻家庭、劳动保障、人身权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教育妇女达600余人次。

多措并举,打造妇女维权“金”字品牌

搞好妇女维权工作,需要多方式、全方位构筑妇女维权保护机制。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保障维权工作的进行。针对基层法院主要面对农村妇女的现实情况,为他们发放法律知识手册,妇女权益知识手册;制定司法援助守则,对妇女诉讼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符合司法援助条件的妇女依法从快从优处理案件。制定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定期回访制度,记录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和对法官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对于取得的经验定期座谈交流。聘请人大、妇联、信访、村委等有关部门人员为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尤其增加了女陪审员的数量。建立妇女担任特邀陪审员制度,拓展妇女参与司法审判通道,垦利县法院现有妇女陪审员12名,凡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妇女的案件,邀请妇女陪审员共同审理。到目前为止,邀请陪审员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30余件。



作者:陈新利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电话:0546-2568129

邮编:2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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