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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0:39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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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 2003] 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黄金开发区管委会:
《赣州市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 三年元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发【2002】12号和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以及相关审核认定、证书发放、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赣州市城区范围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第四条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五条 前款所称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除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第六条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经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范围内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根据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出具的相应证明,向所在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②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已进中心但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末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①原企业出具的已下岗和未进中心、未领基本生活费的证明;②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企业纳入中央和省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②原关闭破产企业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③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第八条 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资料反映的包括就业和生活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就业困难人员,予以特别说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张榜公示后(公示时间为3-5天),属赣州市城区的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属县(市)的报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九条 市及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接到街道(镇)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后,5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及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 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暂未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以及未设立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街道(企业)向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赣州市城区(含章贡区、黄金开发区)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第四章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第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并粘贴本人照片,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伪造,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认为办证机构未按本办法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手续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对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予以严肃处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和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向持证人收取费、税,都必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对不按《再就业优惠证》上所载规定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持证者有权向发证机关、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及时记载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防止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末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又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30日之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0月至12月,持证人或持证单位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和未经年审的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 再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要及时进行登记。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第十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被新的企业录用,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新的企业要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统计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填报,按月逐级上报汇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属企业再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发证、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全国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市和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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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等新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吸纳着越来越多的青年。为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根据团章和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国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等新经济组织达四千多万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经济组织所吸纳的一亿多职工中,青年占大多数,超过全国青年总数的四分之一。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在新经济组织中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构建起共青团紧密联系这一领域广大青年的纽带,是团的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重要使命的需要,是广大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新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随着各类新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各级团组织对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据团内统计,目前已有近五十万个新经济组织建立了团的组织。一些地方和企业团组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各类新经济组织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团组织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青年成长需求开展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赢得了党组织的肯定、企业的支持和青年的欢迎。但是也要看到,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还远不能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新经济组织中还存在着大量团的工作空白点。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对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还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这种状况亟需改变。各级团组织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和培养一代“四有”新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采取措施,把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紧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

  新经济组织中,凡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均应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三人,青年在三十人以上的,应由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在其中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三人,青年在十五人以上的,一般也应在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三人且青年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与其它单位联合建立或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团组织,也可以采取以村带厂、以厂带厂等方式管理企业中的团员,开展团的活动。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及工业小区是新经济组织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团委或团工委。

  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组建工作,由企业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负责。乡镇企业中,乡镇办企业团组织,由乡镇团委负责组建;村办企业团组织,由村团组织负责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合作企业团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团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应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明确以一方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团组织,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组建。股份制企业团组织,由控股单位或部门团组织负责组建;控股单位没有建立团组织或股权比较分散的,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组建。私营企业团组织,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组建。在个体工商业中建立团组织,由行业管理部门团组织或城区、街道、乡镇团组织负责。

  加强新经济组织建团工作,要从各类企业的实际出发,分类研究推进。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部分,也是新经济组织建团工作的重点。凡具备建团条件的乡镇企业,都必须按照团章规定,及时建立团的组织。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团组织的组建工作应与企业组建同步,根据企业的规模、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团组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首先要抓好已建立党组织企业的建团工作。对于应建团但建团工作暂时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依托工会组织建团,按照社区划分建团,也可以先行成立青年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协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待条件成熟后,在此基础上建团。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托各类市场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加强在个体工商业青年中的建团工作。团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各类新经济组织的立项、注册、开业等情况,尽可能地使团组织的组建工作与开办企业同步考虑,同步进行。

  三、切实建设好新经济组织中的团员和团干部队伍

  建设一支数量众多、素质优良、模范作用显著的团员队伍,是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根据各类新经济组织的特点,从团员的思想实际出发,坚持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教育,使团员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利用本地的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日等,经常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广大团员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要引导团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科技文化、经营管理、法律知识等,为他们建功成才提供服务。在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素质的基础上,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要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及时吸收先进青年人团,壮大团员队伍。外来青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且具备团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到团组织中来。要认真做好团员管理工作,保证团员行使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发挥团员模范作用。要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是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关键环节。新经济组织中的团干部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团内民主程序,把政治坚定,有较高文化、业务素质和一定政策水平,热心团的工作的优秀青年党员和团员选拔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团组织初建时,团组织负责人可以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协商一致后任命。团的工作转入正常后,应按团章规定选举产生。青年和团员人数较多、设立基层团委的新经济组织,应建立团的工作机构,配备精干的团的专职干部。团员青年人数较少,不能配备专职团干部,或团员青年人数较多,但暂无条件配备专职团干部的,团组织负责人可以由是青年党员或团员的企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兼任。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负责人,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也可以比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确定团组织负责人的待遇。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团干部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锻炼,帮助团干部学习掌握适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热情关心新经济组织中团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协助党组织定期做好考核工作,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团干部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明确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职责任务,探索适合各类企业特点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新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青年建功成才服务,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根据团章提出的团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加强对青年的培养教育。坚持不懈地对广大青年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青年学习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劳动者。

  第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调动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岗位训练、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争创青年文明号等活动,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努力培育企业精神,带领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三,关心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关心青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忽视甚至损害青年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促进青年身心健康。

  第四,搞好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建立和完善保证开展团的工作的有效制度,为团组织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打好基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青年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新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团的活动,努力使团的活动为企业所需要,为团员青年所欢迎,并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理解和支持。在活动内容上,要以服务为主,通过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青年建功成才,发挥团组织的作用,赢得企业对团的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在服务的过程中,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在活动空间上,要以岗位为主,以提高青年的岗位技能为着眼点,激励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成绩;在活动形式上,提倡灵活多样,讲求成效,提高活动质量。

  新经济组织中团的活动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企业应根据青年职工人数,为团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团组织可以采取承担生产经营项目按比例提成、兴办经济实体等办法,筹集部分活动经费。

  五、主动争取党组织领导和行政支持,扎实推进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

  各级团组织要主动争取党组织对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视和领导,将团的建设纳入新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在党建的带动下,落实团的建设任务。新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本企业暂未建党组织的,应接受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保证团的建设和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牵涉面宽的工作,在一些地方还会遇到困难和阻力。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争取政府主管各类新经济组织的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管理和执法部门的支持,制定有关政策,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是团建工作的新领域,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加强领导。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新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规划,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落实。青年就业重心已经转移到新经济组织之中的地方,要及时把团的建设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新经济组织中来。要搞好分类研究,根据各类企业的特点,具体指导团的建设工作。对于团建工作存在困难的企业,上级团组织要逐个深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开创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新局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亦适用于农民购买自用的化肥、农药、种子、地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



199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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