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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6:20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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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6]235号

1986-08-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6)市税外字第321号函悉。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以及(83)财税外字第18号文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商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2.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3.对购进计算机软件所支付的专利权或版权使用费,凡是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依照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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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2010〕10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4·20”井喷、爆炸、原油泄露事故(以下简称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国海洋石油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海洋石油工业是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活动空间狭小,设备设施布置高度集中,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多,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地震、海冰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作业地点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作业人员逃生和施救非常困难。目前,我国海洋石油面临着开发风险逐年增加,生产设施老化严重,应急救援能力薄弱,恶劣气候强度、频度加大等各种不利因素,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海洋石油企业一定要增强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程、战略性工程、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尤其要切实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严把资质审核、健康安全环保(HSE)业绩、人员素质、施工管理和现场管理等“五关”,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施工方案审查、作业现场监管和HSE业绩考核,严格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健全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石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以防井喷失控、防台风、防风暴潮、防火防爆、防中毒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日常生产中要做好重要设备设施、关键工艺环节和重点部位、要害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形成检查有总结、问题有整改、整改有落实的闭环管理模式。海油安办各分部、监督处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根据气象预报和有关预警通知,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三)加大投入,提高海洋石油开发本质安全水平。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加大对在役生产设施特别是接近服务年限、设备陈旧老化生产设施和井控装置的升级改造,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工艺、技术、装备、设施,采用先进、安全的工艺、技术、设备;要吸取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开展对500米以深海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等海上生产相关技术和装备的专题立项研究,提出深海石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装备的配套需求以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探索能够使潜水员潜水深度从目前的800米增加到1500—2000米的可行性,提高深水的作业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重新审验在建的深水钻井平台防喷器控制系统,确保在平台倾覆沉没后,仍能通过备用系统自动关闭水下防喷器组;要推广使用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和作业设施可视化系统,实现对出海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乘船乘机调度和出海人员状态等情况的实时动态管理。

(四)注重实效,大力加强HSE管理体系建设。各海洋石油企业要从设计、建造到生产运行,对海上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油气生产设施和关键施工环节,全面推广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强化施工作业过程和工艺流程风险识别,进一步识别和评估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各种误操作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落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各级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要指导督促海洋石油企业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紧紧围绕现场、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按照“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做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各海洋石油企业要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抓好海上专业设备设施和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工作,对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施工要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和挂牌锁定制度,编制相应的作业计划、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对作业场所安全设备和报警装置、防护用品、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维护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努力做到科学化、制度化、严细化;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确保海洋石油物探、钻井、测井、录井等作业的生产安全。各海洋石油企业要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严禁因抢进度、抢工期、抢效益,不顾安全而突击生产、草率投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为降成本而减少安全投入、减少监管力量和减少应急演练次数。

(五)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各海洋石油企业要在抓好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同时,逐级掌握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应急专家等应急资源数据库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摸清资源现状,为实现资源共享、做好应急管理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应急预案的演练力度,提高对设备操作、应急程序、应急职能的熟练程度;尤其要细化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演练方式,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以增强预案的衔接性和救援的协作性;要切实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整体性,并要注意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要针对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教训,组织制订本企业相应的抢险和防污染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升我国海上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要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国家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企业、地面与海上等的协同应对机制,建立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机制;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抢险物资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努力形成立体救援能力,确保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物资运输、现场灭火、海上清污等能够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大力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抓紧对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进行修订,以适应海洋石油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要针对所辖海域特点,督促各海洋石油企业抓紧对涉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行业标准和规程进行制修订。

(二)明确职责,加大对海洋石油开发的监管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构建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石油开发的安全监管工作;海洋石油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推进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海油安办各分部和监督处所在企业要解决好海油安办分部和监督处监管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要加强对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术和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三)探索在海洋石油开发生产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在海洋石油企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突出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海洋石油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坚持从严执法。海油安办各分部、各监督处要完善监管和执法制度,健全监管执法程序,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考核与监督,促进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要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明晰并落实监管执法责任,经常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督促企业经常深入细致、彻底地排查治理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做到计划、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做到认真执法、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处理坚决、行为果断,及时予以解决。

(二)严格许可,做好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工作,规范设计审查备案程序,加强对发证检验机构设计审查备案的管理。落实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备案制度,企业在试生产一年内必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竣工验收的审查程序和现场检查内容等,及时做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开展HSE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的落实,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劳动等专业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和分析、防范风险的能力。把HSE管理体系建设与安全许可结合起来,将HSE管理体系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完善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海洋石油企业要针对海洋石油的生产特点,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搞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定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力争到明年底,所有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都至少接受一次专门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持证出海;强化海上应急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大对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重点加强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安全评价等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技术服务范围的管理,提高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自身水平、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都要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深究原因,举一反三、总结教训、着眼改进。与此同时,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绿地广场(含济南市植物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绿地广场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开放式公共绿地场所。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主管本市绿地广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园林管理部门搞好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 绿地广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泉城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绿地广场用地应当以植物占地为主,非植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开放式公共绿地。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内的经营权归己。
第七条 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确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长。
逢重大节日、纪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动期间,绿地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布置临时性花坛。
第八条 游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绿地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树木植被和广场设施。
第九条 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绿地广场进行改造。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广场。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绿地广场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向市园林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广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期满,必须退还绿地并
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绿地广场内的服务设施由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凡进入广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的位置设点经营。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绿地和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绿化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三)在广场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划,损毁广场设施和树木;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乱扔污物,随地吐痰和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
(五)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六)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在绿地广场内举行各种游艺和集会活动;
(七)设置商业性广告牌和进行人流集中的商业性宣传活动;
(八)其他损坏绿地广场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广场,临时占用绿地广场期满后不及时退还,以及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五倍的罚款;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由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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