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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9:47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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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重要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税收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向深入,抓紧抓好。多年来,特别是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之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不够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还缺乏必要的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与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人事、法规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按照总局2005年3月印发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范本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范本进行细化充实,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人事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来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随着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在贯彻落实范本的过程中,要保持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认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此项工作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在没有实现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系统。要积极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标管理、征管质量、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先、提拔使用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外部评议的作用。要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请纳税人、其他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此项工作由法规、监察部门牵头,人事和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在责任追究中,涉及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范围内的由法规部门主办,涉及行政处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主办。各地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围适量,责任追究适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坚决防止以经济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经济责任代替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形式、追究适用的原则、追究申辩程序等问题,在严格过错追究的同时,各地要探索试行能级管理和岗位分级办法,切实解决多干多罚、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
三、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当前的工作而言,要抓住考核评议这个关键环节,区分国、地税的不同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试点工作。
(一)对于国税系统,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凡是已经运行了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总局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必须至少选择1—2个地市进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在更多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试点运行。
对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上线的少数地区,不能消极等、靠,也要抓紧按照执法责任制统一岗责体系的要求配岗定责,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与此同时,要积极做好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准备,待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按总局要求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自动考核。
(二)对于地税系统,各地要根据金税三期建设规划,在基础条件好、有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以省级为单位开发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兄弟省市开发运行成功的考核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推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定为总局推行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的13个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克服困难,为全国地税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创造经验。
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的工作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总局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地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强化管理的整体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执法责任制必须与征管制度、岗责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因此,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及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不是单独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征管、人事、监察和信息中心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推行中的问题,各专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突破口,各试点单位要抓住这个关键,积极开展工作。在系统运行之前,要做好征管系统的垃圾数据清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要设置专人对该系统实施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调整相关职能,增加有关职责,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系统运行及问题处理有章可循。
(四)在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研,尤其要深入基层一线,探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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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琼司[2006]27号


颁布日期: 2006.12.28 颁布单位: 省司法厅 实施日期: 2006.12.28

备案登记号:QSF-2006-300001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存好鉴定业务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司法鉴定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送鉴材料
(五)鉴定笔录;
(六)鉴定文书底稿;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收费凭据;
(九)送达回证;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附加说明。
第六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CT片、X光片、声像和影像等实物档案,须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和与其相关的鉴定业务档案的卷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七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根据鉴定材料的多少,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
(二)卷内材料应齐全完整,按顺序排列,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按其重要程度,将主要材料排列在前。
第八条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归档章设置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
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通编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的,应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案卷备考表应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日期;接收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对装订线以外的字迹或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在鉴定事项办结后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完毕后应报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年度顺序、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十二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类。
需要长远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非常重要的鉴定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需要在长时间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鉴定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十年。
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鉴定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鉴定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鉴定事项办结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十四条 鉴定业务档案目录登记簿、接收登记簿、移交登记簿、销毁批件及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坚固,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通风。严禁在档案室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 随卷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应防止受潮和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虫蛀、鼠咬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业务档案的查阅和借调制度,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查阅或借调鉴定业务档案,应出示单位正式函件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借调鉴定业务档案,应确定归还期限,明确有关责任,并办理正式借调登记手续。
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鉴定业务档案,应经有关机关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材料,并持有效身份证。
第二十条 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
复制的卷内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借调归还的鉴定业务档案,应及时查验,发现案卷有被拆、卷内材料有被抽取、涂改、勾画、增删、污损或短缺等情况的,应立即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
借调的鉴定业务档案,到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还。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列为永久和长期保管的鉴定业务档案,在本鉴定机构应保存二十五年。保存期满后,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应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对移交的档案,应在移交登记簿中详细载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做好鉴定业务档案的移交工作:
(一)鉴定机构被撤销的,撤销前应将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二)鉴定机构分离的,分离前应将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代管;
(三)鉴定机构合并的,其鉴定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鉴定机构应做好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移交工作,并完善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鉴定业务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的鉴定业务档案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应登记造册,除鉴定文书外,其它卷内材料按规定予以销毁。保留的鉴定文书按年度顺序、鉴定类别、编号顺序进行整理立卷,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七条 销毁鉴定业务档案时,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
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3日
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路面冰雪,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
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清除冰雪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清
理与社会清理、常态清理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航空港区、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等管理
机构负责本管理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
或个人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清除冰雪的
义务。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清除冰
—2—雪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清除冰雪的重要物资、设
备等予以必要保障。
第八条 清除冰雪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城市立交桥、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涵洞上下引坡、城市主
次干道交叉路口及快速通道的冰雪,由市、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
除;
(二)沿街地段自围墙、建筑物等至人行道侧石的冰雪,支路、
背街小巷延伸至道路中心线的冰雪,由沿街单位负责清除;其它路
段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
(三)广场、公园、游园、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集贸市场、各
种展馆等公共场所的冰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四)居民区内的冰雪,由物业公司或本居民区负责清除。
第九条 清除冰雪应当做到及时,确保车行道、人行道、非机
动车道畅通;白天降雪应当在停降后即清除,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
上班后即组织清除。
除雪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执
行。
第十条 严格限制使用融雪剂产品。下列范围清除冰雪可以
使用融雪剂:
(一)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二)城市主次干道交叉路口;
—3—(三)地下通道、涵洞上下引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路段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清除冰雪严禁使用融雪剂以及其他可能
腐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及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清
除冰雪。
第十一条 不含融雪剂的冰雪,可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可堆放
到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或者堆放在树池、花
坛、绿化带周围、公园绿地及河道内。
含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及时运送到指定
地点,并不得在道路两侧沿街花坛、绿化带周围堆放。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
(二)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
(三)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
(四)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五)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赏雪区,方便市民赏雪。
第十四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可委托有清运能力的社会单位实
行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对在清除较大冰雪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
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
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区城市管
理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
款。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上街区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2月3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郑州市
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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