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0:37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司发通[1999]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法律)学校、司法警官学校,部属各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发[1992]2号和教发厅[1999]2号文件精神,今年国家将在十五个省(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司法行政系统部分院校也承担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办学经验,但也存在着继续规范化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并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各厅(局)、各部属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住机遇、有所作为。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科教育的新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办学规律、教学特色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针对性,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有效知识的传播,重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鉴于现阶段教育部对按新机制试办高职,仅限专科教育层次的政策界限,同时,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及书、审分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因素,为规范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行业要求,我部在广泛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有的专业名称与现有职业岗位不相对应,尚有待于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职业教育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
  现将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和法律文秘三个专业的《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各自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参照。请各地将试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意见及时报我部法规教育司,同时将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三、《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四、《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附件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1行政法律事务
  2律师事务
  3法律文秘
  4监狱管理
  5劳动教养管理
  附件二: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附件三:
  
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律师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知识结构全面,具备律师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律师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律师法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际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律师文书制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1)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36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进程安排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律师法;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
  5第五学期:律师文书制作、国际经济法。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81周
  见习、实习27周
  考试、考查6周
  寒暑假33周
  机动4周
  附件四: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中国司法制度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家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司法文书训练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司法笔录训练 54学时
  (31)书记员工作概论 36学时
  (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54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活动,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三周,了解书记员和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程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中国司法制度;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
  5第五学期:司法文书训练、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51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有关我市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燃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五、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区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业厂房、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以及城郊结合部及近郊农民自建自住住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工业招商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对符合以上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征收单位人员管理经费。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市建设委员会授权蚌埠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作为本市收费单位,单位代码0714,收费项目编号为07140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14号)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缴分离,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新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上述标准自行征收。
十三、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蚌埠市原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前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已经同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继续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印发




中山市统计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0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中山市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
企业常驻中山代表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统计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统计管理,提供统计资
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
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
级负责制。
市统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市统计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
导,制定和实施全市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反
馈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计划。
镇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
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统计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
市、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
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承担本
部门统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
计业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
织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
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村(居)民委
员会要配备2名统计辅助调查员。
第四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
必须经过市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上岗培训和考核,取得
《广东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
作。已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市统计局的安排,
参加统计系统举办的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
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并遵守各项保密规
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以要求统计对
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
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
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计
划进行,其调查项目的审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镇区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由同级人
民政府统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
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调查对象属于
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或由政府统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
属于跨部门的,由该部门拟订,并报市统计局审批。
(三)民间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项目必须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统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
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表必须附有说明书,说明
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指标涵
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等。
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
号和执行期限。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调查表必须标明批
准或者备案机构名称以及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第十条 市、镇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市、镇区
直属各部门统计机构应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
的统计调查表,原则上每年清理一次,对不适用的统
计调查表,应分别进行修正或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
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市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备
案,或者不符合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不符合制表规
范以及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均为非法统计调
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拒绝填报并向市统计局
举报。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禁止利用统计调
查从事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境外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均应按《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进行统计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已成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联合经济组
织应在政府统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
新成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联合经
济组织应从成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新开工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从核实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提供统计资料。
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
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的政府统计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
被撤销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在该单位被撤销之日
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的政府统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市统计局、各镇区统计机构对统计单位登记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统计局核发《统计管理登记证》,
并每年年检一次。
市、镇(区)工商、税务、民政、人事机构编制
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所记录的国家统计调
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注销、编制、代码等资料应及
时、如实提供给市、镇(区)统计机构。”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及科技进步等统计资料的综合、审定、公布或出
版发行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在报上一级主管部
门的同时,应抄送市统计局。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工业、交通、
基建、物资、供销、商业、外贸、文化、教育、卫生、
公用事业、生活服务、行政机关等)向财政部门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政府统计部门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新闻发
布等形式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不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全市性的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准。发布市、
镇区的统计资料,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准。政府
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
构的有关资料一致。所发布的统计资料应注明提供单
位。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
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
作实绩,奖励或惩罚时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以同级
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者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 单位和公民使用统计资料必须遵守
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人
和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企业单位商业秘密,未经统计
调查对象的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
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
改,或者授意、强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
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由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统计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包括磁介质),建立健全统计资
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统计基
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
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
计台帐。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公开的统
计信息资源,按国家规定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方式的
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市统计局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统计违法行为,并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统计检查员开
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检查员,在市统计
局的指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统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计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检查统计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
统计单位登记、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和在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中迟报、拒报及
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必须经市以上统计行
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统计
检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市统计局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
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据实答复,逾
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
有效的执法证件。没有出示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
以拒绝接受检查,参加统计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 统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应抵制或者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受法
律保护。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并由市统计局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
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或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
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
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市统计局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
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而骗取
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和晋升职务的,由市统计局提请
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
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
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
动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
调查表的,由市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
评。
第三十一条 统计登记单位不依法办理统计设
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对该单位处以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设立、涂改或销毁统计原
始记录、台帐的,除限期改正外,对有关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降职的处分,并处以3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办法配置统计人员或安排
无统计岗位资格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市统计局可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统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错报、漏报
统计资料或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
市统计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
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