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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42:39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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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已经实施五年。组织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铺设了一条成才之路,使他们能够继续求学深造,为党和国家培养了一批有用之才,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本色,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拥护。五年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扶贫济困、捐资助学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2004年,第一届受助学生已经顺利完成本科学业,一部分继续求学深造,大多数留在中西部,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基本达到预期目的。

  为圆满完成助学工程的各项任务,五年来,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机制,逐步健全制度,在规范申报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教育培养、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形成和坚持了许多好的做法,逐步形成了考前预选、逐级申报、考核公示三项制度和反馈机制、制约机制、激励机制三个机制,使得资助工作更加主动规范、公正透明,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更具科学性、实效性、针对性。特别是坚持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了不正之风,保持了工程的良好声誉,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为做好今年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涉及每个受助学生的切身利益,工作项目细致,程序繁杂,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了诸多困难,为工程的顺利实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艰苦的努力,工作卓有成效。面对新形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继续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真正把这项受群众欢迎的好事办好办实。

  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拓宽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方式,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文明办要明确专人承担助学工作的具体任务,主动向有关学校通报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受助学生的基本资料,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学校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各有关学校要及时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具体表现和毕业去向反馈给各地文明办。

  2、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

  各地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要以理想信念为主导,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为重点,深入进行民族精神教育;以改革创新为核心,深入进行时代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受助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3〕3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4〕1号)要求,对受助学生要严格动态管理,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分层次减免受助大学生学费,激励受助学生争优创先。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受助学生正确看待资助,合理用好资助款,鼓励受助学生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消除“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要充分宣传受助学生自立自强、学习刻苦、生活俭朴的精神面貌,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学生形成良好的学风。

  3、2005年度资助安排

  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大学生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不变(名额分配见附表),每人资助2万元,按四个学年陆续拨付。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新一届受助学生的确定工作。在资助导向上要有利于受助大学生毕业后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在确定受助学生时应注意结合我国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向中西部地区发展迫切需要的专业倾斜;同时要考虑到应符合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为进一步办好高中“宏志班”,决定从2005年起提高“宏志班”受助学生的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增至3000元(200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宏志班”学生资助标准从2005年起同样增加)。各承办学校要用好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宏志班”办学成效。

  各地务必在新生入学前将资助款和资助证书送到受助学生手中,并以文件的形式书面告知受助学生就读高校。请各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2005年实施情况书面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同时,请将2005级大学、高中受助学生基本资料,2001级受助大学生就业去向和2002级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毕业去向等资料录入中国精神文明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数据库”。

  4、组织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活动

  按照《关于组织“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开展暑期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1〕7号)精神,2005年继续委托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组织2004级受助大学生回本省(区、市)集中开展暑期活动。同时要求其他年级受助学生利用假期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暑期活动的实施方案、预算报告请于5月底前报中央文明办。暑期活动结束后,请有关各地于8月底前将本地组织暑期活动情况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5、认真总结开办高中“宏志班”的经验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自2002年开办高中“宏志班”以来,在有关部门和承办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受到干部、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2005年,第一届“宏志班”受助学生即将毕业,请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对开办高中“宏志班”以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门调研,回顾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请有关各地将总结报告及第一届“宏志班”毕业生有关数据(包括“宏志班”本科达线率、重点达线率、升学率、受助学生录取学校名称、是否继续受到“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等内容)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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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5]2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引导,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张发[2003]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全市确定市级龙头企业总数50家。
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实业发展的企业,达到规定标准均可自愿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特色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五)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七)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基地5000亩以上(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八)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食品行业必须有一个以上产品通过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
(十)鼓励具有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区、县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区、县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五)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编制企业名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六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已获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进行考察评议,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列为市级龙头企业推荐对象,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第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区、县农业局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区、县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张发[200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区、县人民政府;
(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
(一)考核区县的指标与计分
1.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个计5分。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每个另加5分;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每个另加10分。
2.农产品基地每2万亩计1分,农业部门认定的基地每1万亩计1分,企业自办基地每1千亩计1分。3种基地不重复计分。
3.区、县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每2万元计1分。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在100人以上)每个计1分。
5.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有机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10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5分。
6.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营销网络组织,每个计10分。
7.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增加值每100万元计1分。
8.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上交税金每10万元计1分。
9.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分,完成被考核单位平均值计10分,增减按比例计分。
10.农业产业化机构健全、实绩突出,计5分。
(二)考核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指标及计分
1.年上缴税金绝对值20分,增长速度10分。
2.年固定资金投入绝对值10分,增长速度10分。
3.发展基地面积15分,签约农户15分。
4.年销售收入绝对值20分,增长速度10分。
以上四项完成被考核单位平均值记基本分,增减按比例计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
5.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有机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10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5分。
6.进入省级龙头企业计10分,进入国家龙头企业计20分。
7.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开展科研攻关的,计5分。
8.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计10分。
(三)考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标及计分
1.会员数,计20分。
2.签约农户,计20分。
3.协会经营收入,计40分。
以上三项按被考核单位的平均值计基本分,增减按比例计分。
4.协会服务功能齐全计20分,其中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计5分,开展技术服务计5分,统一组织产品销售计10分。
此项考核由区、县先行考核,并将前两名推荐报市,由市复核后确定名次。
三、奖励种类设置
设立以下四个奖项,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区、县目标管理一、二、三等奖。
(二)优秀龙头企业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五名。
(四)农业产业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按考核办法的要求于次年一月将数据和资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组织人员对区、县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计分,排定名次,评出结果。
(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

唐 勇

内容摘要: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成为近期探讨热门话题。综观方家的著书立说,皆从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设施的角度来论证,鲜有从人文的角度进行阐述。笔者试图从法官(司法主体)和民众(普通公民)两个角度剖析司法独立制度建设对人文基础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


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2]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伍廷芳)[3]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

一、 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 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8] 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 [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 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 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 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 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 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2]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 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4]引自演讲稿 An American Law Professor in China: Comments on the Future of Rule of Law, by Jeffrey E. Thomas
[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6]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7]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8] [美] 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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