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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25:16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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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办〔2005〕6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0日








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实现廉政勤政,促进机关工作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的;


(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六)在工作中丢失、损毁相对人的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工作中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的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多次出现不作为问题,或因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九)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被投诉单位收到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搓麻将、下象棋、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的;


(十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刁难或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三)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或对党委、政府的决定、决策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四)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的;


(十五)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二)无法规依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群众或其他组织的;


(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五)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决定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除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追究法规责任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违反征收资格证、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五)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而隐瞒、袒护,不予制止、纠正的;


(三)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而未及


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无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七)使用、丢失或毁损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效能责任,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机关有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具体规定





第十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


(二)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1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2次的,年度考核时予以告诫,半年后视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在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被检查发现或受到有效投诉达5次且经查实的,除依法不得辞退的外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一个单位一年发生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年终给该单位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与“评先”。如单位管理混乱,行政不作为,出现严重问题,引起社会不良反应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视其情节采取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三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企业撤资、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恶劣影响的相关人员,将直接给予免职、撤职或者辞退;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投诉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工作部门。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投诉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若对效能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变更处理结果。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参照《信访条例》第三、四章办理。


第十七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查。


第十八条 凡受责任追究处理的,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效能告诫以上处理的,应将效能告诫书等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二十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受理应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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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核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核行业的实
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名称
核行业技师的具体名称,在技师前冠以核专业工种名称。如:钻探技师、反应堆自控技师。
二、技师工种范围
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是原第二机械工业部一九七九年制订的《原子能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一百四十个工种。具体工种详见附表。
三、聘任比例限额
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全行业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可根据核行业各系统的特点以及高级工的实际情况,由部另行确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部规定的比例限额中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四、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
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核行业发展做贡献。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
(三)具有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本工种设备、工具的结构性能、原理与操作技术。有较强的技术自我更新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维修和调试复杂设备、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或在改革生产工艺、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技术引进等方面,能提出重要的改进意见,并有一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五)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应进行全面考核,进行专业理论的考试,重点要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六、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各管理局(公司)的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也可在现有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健全。技师考评组织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半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参加。
如因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上一级考评组织或兄弟单位考评。
七、核行业系统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则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办理。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核工业部各管理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要按照统一部署,一九八七年,可先在五二三、八一四、八二一厂,七二一矿和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等五个单位进行试点,在抓好试点、不断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九、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管理局(公司)批准后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核行业技师工种名称表

---------------------------------------------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
| 一、地质部分 |12 | 矿山电工
1 | 钻探工 |13 | 放射性选矿工
2 | 找矿员 | | 三、元件加工部分
3 | 地质仪器检修工 |14 | 天然铀化冶工
| 二、矿冶部分 |15 | 天然铀湿法氟化工
4 | 水冶预处理工 |16 | 天然铀干法氟化工
5 | 水冶工 |17 | 天然铀纯化工
6 | 纯化工 |18 | 天然铀回收工
7 | 水冶试验工 |19 | 天然铀三废治理化工
8 | 质量检验工 |20 | 天然铀硝铵回收化工
9 | 露天爆破工 |21 | 钙热还原工
10| 井下采掘工 |22 | 精炼工
11| 矿山机修工 |23 | 轧制工
---------------------------------------------

续表
---------------------------------------------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
24| 08芯体专业车工 |64 | 钙热法制取贫铀生产操作工
25| 铝壳制备工 |65 | 放射性固体沾污物处理操作工
26| 元件芯体处理工 |66 | 放射性废液处理操作工
27| 元件密封包装工 |67 | 扩散工艺压缩机检修钳工
28| 低浓缩铀冶化工 |68 | 扩散工艺调节器检修钳工
29| 低浓缩铀水冶化工 |69 | 扩散工艺分离器检修钳工
30| 低浓缩铀纯化工 |70 | 真空阀门检修钳工
31| 低浓缩铀回收化工 |71 | 扩散工艺设备拆装钳工
32| 低浓缩铀三废处理工 |72 | 扩散工艺设备真空钳工
33| 二氧化铀粉末冶金压制工 |73 | 扩散工艺设备热处理钳工
34| 二氧化铀粉末冶金烧结工 |74 | 扩散工艺压缩机机电试验工
35| 二氧化铀芯块磨工 | | 五、反应堆部分
36| 芯块外装检填工 |75 | 反应堆本体操作工
37| 低浓缩铀燃料元件焊工 |76 | 反应堆回路运行工
38| 燃料元件表面处理工 |77 | 反应堆工艺管装配工
39| 燃料元件装配钳工 |78 | 反应堆化工
40| 九○四专业锻工 |79 | 反应堆自控技术工
41| 九○四专业车工 |80 | 反应堆信号技术工
42| 九○四专业铣工 |81 | 反应堆风水运行工
43| 元件研制专业车工 | | 六、放化后处理部分
44| 除气、气压试验工 |82 | 天然铀释热元件后处理操作工
45| 电解交换工 |83 | TBP回收和设备仪表清洗工
46| 蒸发、原残料废水工 |84 | 三碳酸铀铣铵制备和热分解还原工
47| 氯化物制备工 |85 | 弱放废液(水)处理工
48| 熔盐电解精炼工 |86 | 超钚和裂变同位素生产操作工
49| 无机合成工 |87 | 氚生产工
50| 重水电解工 |88 | 四氟化铀生产工
51| 钙化工 | | 七、同位素生产部分
52| 钙熔盐电解工 |89 |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工
53| 钙蒸镏工 |90 | 放射源生产工
| 四、气体扩散分离部分 |91 | 堆照同位素制靶工
54| 扩散工艺级联生产操作工 |92 | 放射性标记化合物生产工
55| 扩散工艺供精贫生产操作工 | | 八、分析、幅射防扩及仪表部分
56| 扩散工艺生产准备工 |93 | 化学分析工
57| 扩散工艺生产值班钳工 |94 | 流线分析工
58| 浓缩铀金属铀235生产操作工 |95 | 仪器分析工
59| 浓缩铀金属铀 235回收工艺操作工|96 | 幅射防护工
60| 六氟化铀生产操作工 |97 | 幅射仪表修理工
61| 制氟操作工 |98 | 热工仪表工
62| 氢“还原”生产四氟化铀操作工 | | 九、核电子仪器仪表部分
63| 电解水制氢操作工 |99 | 剂量笔组装调试工
---------------------------------------------

续表
---------------------------------------------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
100| 闪烁体生产试验工 |102| 半导体生产试验工
101| 真空及气体电离探测元件试验工 | |
---------------------------------------------
注:“十、核武器生产、研制部分”技师工种名称,只发有关单位,其他单位略。



1987年10月29日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六条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二)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三)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必须按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客户、电脑、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必须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已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三)建立以内部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第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严格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证券营业部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水灾、抢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等。业务控制包括经纪业务控制、投资银行业务控制、自营业务控制、资产管理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十五条 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坚决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同时制定有效的信息资料流转通报制度,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重要岗位(如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务主管和电脑主管等)必须在回避的基础上实行委派制和定期轮换制。

  第十八条 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实行法人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三)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二节 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制定各项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创新业务等)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经纪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证券营业部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新设营业部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二)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化服务规程,不断提高证券营业部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无书面委托记录的,应当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各种风险。
  (五)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登记,及时有效地防止结算风险和法律纠纷。
  (六)对客户托管的国债及其他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外登记,不得将代保管的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等。

  第二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品种的不同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认真核查发行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上,确保推荐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三)强化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尽量降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在实施风险权限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各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责任。
  (四)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

  第二十二条 自营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决策能力,坚决避免由一个部门或主管全权决定证券投资策略或投资品种。
  (二)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自营交易管理部门、操作部门、资金结算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三)严格控制自营业务的股东帐户和专用席位。自营股东帐户应由自营部门以外的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席位从事自营业务。
  (四)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自营交易的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资金调度审批手续。
  (五)严格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直接操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之内,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管理层必须及时采取恰当的止损措施。
  (六)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已及他人买卖证券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经纪、承销等其他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各操作岗位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二)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受托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要严格按授权和合同规定办理。
  (三)受托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也不得将不同客户的委托资金混同使用。
  (四)随时评估和监控每笔受托资金的管理效益,有效避免各项受托资金的重大损失,坚决防止资产管理业务的不道德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三节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强化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抵押、担保等融资活动。
  (二)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强化重大资金投向的集体决策制度。凡对外开办的每一笔资金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对特别授权的资金业务要经过特别批准。
  (三)健全资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日常头寸调度外的每笔资金业务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估,各项资金比例严格控制在公司可承受风险范围之内。
  (四)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考核各责任单位资金循环的成本与效益,坚决奖勤罚懒和奖罚分明。

  第四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二)建立公司内各级机构会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和主管会计委派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三)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的风险管理。
  (四)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决定。
  (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六)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对自营证券、代保管证券、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

  第五节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独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独立于会计、交易等部门,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四)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标准,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五)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六)电子信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第六节 内部稽核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外,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强化内部稽核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三)全面推行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内部稽核的组织纪律。
  (四)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部门和人员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内部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健全内部稽核处罚制度,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陷害稽核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六)严格稽核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稽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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