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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7:15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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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3]第40号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在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烟草博物馆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精心建设,现在已基本竣工,计划于2004年7月正式开馆。中国烟草博物馆以收藏中国烟草历史、中国烟草文化和烟标、烟具等文物多而全,广而精成为中国烟草收藏之最。中国烟草博物馆是烟草文化的殿堂,也是烟草艺术的殿堂。为展示烟草职工的文化风貌和行业文化底蕴,决定在全行业内征集馆藏书画摄影作品,并于烟草博物馆开馆之际进行展示和评奖,同时作为中国烟草博物馆首批书画摄影收藏展示品。具体通知如下:
  一、书画作品征集的范围
  1、凡是中国烟草行业的干部职工,具有一定书法、绘画、摄影创作水平者均可报送作品。
  2、为纪念各个时期为中国烟草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行业内全国劳动模范、院士、国家局(总公司)历任领导,以及烟草行业36家重点企业厂长(总经理),36个重点城市烟草局局长(经理),由中国烟草学会发特别邀请书,请他们为中国烟草博物馆题词、作画,作为博物馆永久收藏。
  二、选送作品的程序和要求
  本次征集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由各省级烟草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应征作品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到省烟草学会参加初审,选拔优秀作品报送中国烟草学会。
  特邀作品由作者完成后,不需初审,附作者1寸正面彩色照片、200字个人简介,直接寄往中国烟草学会编辑部赵晓阳同志收。
  应征书法、绘画、摄影艺术作品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围绕烟草历史文化主题,内容健康,弘扬正气和民族文化。
  作者提交的书法、绘画作品不需装裱,只报送画幅(最大不超过6尺宣纸,最小不小于3尺宣纸);油画和其它需装框的画种,请拍照成7寸照片,(暂不报送实物,待终审评定后再报送;摄影作品初审、终审均报送7寸照片,最大不超过10寸),待终审评定后再报底片和放大照片。
  终审评定作品和特邀作品将由中国烟草博物馆颁发收藏证书,参加博物馆开馆展览。
  三、征集作品的时间要求
  1、2004年3月份,请各省市烟草学会完成书法、绘画、摄影艺术作品征集,并组织初审。
  2、3月底以前,各省级烟草学会把初审后的作品制作成影集3册,按上述要求报送中国烟草学会。初审后送中国烟草学会的作品,必须配有作者本人一寸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个人简历(200字以内)打印稿一份(出版画册使用)。
  3、4月下旬,中国烟草学会组织终审评定委员会,对各省级烟草学会初审通过作品进行终审评定。
  4、5月10日以前,请各省级烟草学会按终审结果装裱书法、绘画及汇总摄影作品。
  5、6月中旬,送交上海准备开馆展览,并在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时,向书法、绘画、摄影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和收藏证书。
  四、终审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顾问: 关政林(中国烟草学会名誉理事长)
      张仃(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院长、著名画家)
  主任委员:潘必兴
  副主任委员:周瑞增 鲁春林 郭胜锁 陈国创
  艺术顾问:范曾(著名画家)
       王国伦(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
  委员:(待定)
  五、出版《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纪念册》
  凡终审评定的作品,将永久收藏,并收录进《中国烟草博物馆纪念册》,该画册由中国烟草学会负责编辑、出版,开馆时将作为贵重礼品赠送来宾,同时在全国烟草行业发行。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B楼
  中国烟草学会 邮编:100053
  电话联系:010-63605720 郑富钢
       010-63605769 赵晓阳
       010-63314248 陈国创






中国烟草学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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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
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现就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转岗培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当地基层卫生服务需求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制订转岗培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到统筹兼顾,与前期有关卫生人员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好衔接,根据培训对象的来源、既往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分类培训。培训过程中不断创新,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按需分程,注重实效。转岗培训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或拟从事全科医疗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为对象,以增强全科医疗服务团队工作能力为目的,以提升培训人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全科医疗岗位任务需求为导向,按照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分阶段安排培训,注重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卫生部制订转岗培训的总体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对全国各地的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培训落实到位,确保培训质量。

三、工作目标

通过转岗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培养一支符合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12年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5万名,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培训对象。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开展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的原则要求,制订受训人员选拔标准并组织遴选,优先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骨干人员以及前期参加过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卫生部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和推荐配套教材。各地要按照转岗培训大纲要求,统筹安排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及基层实践培训,重点加强受训人员的基层临床诊疗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使学员树立全科医学思想和服务理念,熟悉全科医学服务模式,规范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胜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的岗位要求。

(三)培训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培训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进行按需分程的菜单式培训,根据培训大纲,由受训人员结合培训需求确定4-6个专业科室进行轮训,加强临床诊疗能力训练。探索实行导师制,每名导师负责2-3名学员。采取面授、远程教育及科室轮转等相结合的多种方式,注重增强培训效果。

(四)培训时间。原则上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不少于1个月,在1-2年内完成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依据实际需求,适当扩大培训人员数量,加快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步伐。

(五)培训基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基地审核和认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临床培训基地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主要依托,应当设在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基层实践基地主要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探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见习基地的建设。

(六)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全科医学培训中心,重点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深临床医师的师资培训工作。卫生部根据地方师资培训需求,统筹协调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及有关学会支持有关地方的师资培训。

(七)培训考核。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制订促进学员参加培训的相关政策。转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根据需要由培训基地统一安排培训学员的住宿。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注册全科医生后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

(二)经费保障。转岗培训经费由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主要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转岗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转岗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培训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监督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尽快制订本地转岗培训规划及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转岗培训工作的过程监管,针对培训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开展培训项目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卫生部适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培训进展、规范程度、质量、效果等进行外部监督评价。


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建设部


商务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4-01-29 15:42


               商建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商委、贸易合作厅、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建设厅:
  为推动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原国家经贸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3]83号)。目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已基本制订完成。为了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商业网点规划要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优化市场布局和调整市场结构为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商业网点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商业网点规划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人口分布、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配合,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现有商业网点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不搞形象工程,避免贪大求多和重复建设,并要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相结合。要体现大力发展各类新型零售业态,调整、提升和规范传统零售业态的要求。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要增加商业网点,竞争过于激烈的地区要控制新增商业网点。要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合理规划批发、零售、物流基地布局以及各类零售业态。
  (四)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的生存发展相结合。大型商店在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如任意发展,将影响中小商店的生存。大型商店特别是大型超市所售商品价格低、品种齐全,而中小商店贴近居民社区、购物便利。为了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应合理规划大中小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大店与中小店铺之间协调发展。
  (五)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制订商业网点规划既要体现政府社会管理意图,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要真正发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减少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的作用。
  三、规划内容
  (一)规划范围:大型零售商店、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
  (二)规划重点:一要摸清现有各类商业网点状况,并制作现有网点分布图表。二要根据以上原则,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期内商业网点发展的总规模、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在空间上,着重对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郊区城镇商业和专业特色商业街进行规划。在结构上,结合空间布局对各类商业流通设施和零售业态进行合理定位。构筑布局和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市场格局。
(三)详略程度:历史比较悠久,城市格局已经基本定型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详细、具体一些;城市格局尚未完全定型、商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城市,规划可以相对原则一些。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商务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领导,掌握规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切实负起指导、督促、检查的责任。各地级城市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落实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班子,充实力量,专人负责,并争取本地区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业网点建设涉及城市商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各地级城市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组成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班子,同时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科学组织,保证质量。商业网点规划涉及经济、贸易、人口、建筑、文化、历史、旅游等多学科门类,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要深入实际,搞好现有商业网点普查;采取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市民的意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力戒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四)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制订商业网点规划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完成,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商务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报送工作进度,并在年底前将各市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建设部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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