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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限制期货交易所开设异地同步交易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2:46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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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限制期货交易所开设异地同步交易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限制期货交易所开设异地同步交易点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 证监发字[1995]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各期货交易所:

  今年以来,许多期货交易所都开展了异地同步交易试验。这种交易方式在通讯、监控系统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在严格监管下规范运作。据调查,目前有些异地同步期货交易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有的交易所设置了几十个异地交易点,并在异地交易点招收会员,使其演变成交易所的异地交易厅;有的异地同步交易点向其客户出售、出租席位,除交易手续费外,还收取高额席位费,在交易所与经纪机构之间造成混乱;有的异地交易点的通信设施不能保证下达交易指令的通道畅通,管理不严格,产生了一些经济纠纷。我国期货市场仍处在试点阶段,必须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目前不宜盲目推广异地同步期货交易。为了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健康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一律不得开设新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已筹备开设的要暂停筹备工作,已筹备完毕尚未开通的一律不准开通。本通知下发后,若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继续开设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的,中国证监会将追究期货交易所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异地交易厅(中心);任何机构不得作为期货交易所与其会员之间的中间环节参与期货交易中介服务。

  三、已进行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的会员不得向其客户出售、出租或者变相出售、出租席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以外的席位费、管理费、押金或其他类似费用,已经收取的要在1996年3月底前返还。逾期不予返还的,中国证监会将取消该异地交易点的交易资格。

  四、凡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厅不拥有交易席位、自身又不具备从事异地同步期货交易通信设施的机构,交易所一律不得招收其为异地同步期货交易会员。对已成为会员的上述机构,期货交易所要停止其异地同步期货交易,并取消其会员资格。各期货交易所要在1996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各地方期货监管部门要在1996年3月底以前,对各期货交易所设在本地的异地交易点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中国证监会。

  六、关于对已设置和确有必要新设置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的审核、批准及监管问题由我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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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纪委文件

国资纪发[2008]2号


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深入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08年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国资监管的主要目标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中央企业2008年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指导,以“构建高效的领导体制,保持完整的责任体系,形成综合的监控机制,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制定实用的操作规程,确立合理的评审标准,探索专业化的工作方式”为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做到:选好一个项目,查透一类问题,规范一类管理,促进企业预防腐败,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融入管理、规范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抓好统一立项的效能监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从下列项目中,结合企业实际,至少确定一个项目,统一组织开展效能监察。

  1.继续开展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招标业务,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2008年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要着重解决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问题,防止该招标的不招标,或以邀标代替公开招标,以国内招标代替国际招标,不断提高公开招标率;要着重解决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问题,完善招标监督的操作规程,深入检查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招标业务的规范性;要着重解决整改措施的落实问题,加大跟踪监察的力度,综合查找制度缺陷,促进制度建设,优化招标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监察效果;要着重解决追究不力的问题,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惩防并重。

  2.扎实开展节能减排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找准节能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监控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工作方案;要加强协调,充分依靠业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过程监察;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指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促进持续改进,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二)认真抓好自选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要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改制重组任务重、产权流转速度快,企业发展规模大、新建在建项目多,质量和安全管理任务重、自主创新要求高,市场不确定因素复杂、企业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压力大等情况,围绕强化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提高企业效能等方面,开展自主选题立项监察。比如:

  1.选择产权转让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障结构布局调整规范进行。要抓住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和结构布局调整中产权流转这个关键环节,适时选择开展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效能监察。重点监督不进场、不评估、不竞价的问题,促进企业提高国有产权转让进场率、评估率和竞价率;重点监督协议转让项目,纠正不进场规范交易等问题。

  2.选择基础管理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重点针对企业“小金库”、账外资金等问题,进行自主选题监察,加强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采购成本和人工成本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要监督有关业务程序,规范管理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对外担保、应收账款等风险管理关口,增强对高风险投资的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二、三级企业和基层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增强集团的控制力和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贯彻落实。

  3.围绕主业发展,做强做大主营业务开展效能监察。在企业快速发展时期,要加大对新增项目的立项比重,加强对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规范投资、规范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监控能力。

  4.适应中央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要求,积极探索境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针对境外企业建立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开展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企业完善管理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把效能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加强领导,融入管理。中央企业要依据《暂行办法》,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把效能监察摆到应有的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效能监察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奖惩。

  (二)因企制宜,精选精做。选题立项时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结论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纪检监察队伍的实际,把题目选准、选精;要严密组织,深入检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把问题查实、查透;检查中要充分依靠业务部门,搞好综合监察,提高监察建议质量,促进企业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三)落实整改,促进治本。将促进企业提高执行力作为效能监察的落脚点,扎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道德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中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

  (四)总结提高,规范操作。要认真搞好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和效能监察项目评审工作,深入研究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把有效的经验体会概括为理论,把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把规范的方法转化为操作规程,把操作规程整理为作业文书,不断提高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推进效能监察专业化。

  (五)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推动工作。要经常上报典型经验和理论研讨成果,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将适时对各企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以及开展效能监察的情况进行巡查。各中央企业也要及时检查、交流、总结工作情况,并于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附件:中央企业2008年效能监察统一立项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2008年2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终止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本市道路上统一执法工作。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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