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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4:02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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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预防非典型肺炎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外省、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爱卫会、卫生、综合执法、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协助城建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举报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要注意改正说话时唾液乱飞和打喷嚏、咳嗽时不加遮掩等不良习惯,防止细菌、病毒传播。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的,由县(市)、区城建部门(大连火车站站前地区按分工由中山区、西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处200元罚款;对无钱缴纳罚款的,责令其承担1个小时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拒绝、妨碍城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条 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本规定的执法力度,也可以聘请社会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管理。

各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宣传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在做好本规定宣传的同时,组织监督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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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初探
高洪宾

  去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婚姻法学研究会提出的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在会上争论最大的问题是夫妻关系一章要不要写进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等条款。因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关系的进步、文明和稳定的问题。开展这一问题的讨论无疑对立法机关即将修订婚姻法(或婚姻家庭法)是有益的。笔者就此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曾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最高法院也多次作过贯彻婚姻法的意见和批复,但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1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2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3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4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5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前两部婚姻法均未作规定;二是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性;三是这种身份权是互为条件和因果的,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四是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如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姘居、重婚等都是对配偶权身份利益的侵害。
二、关于确立配偶权的争议
  我国前两部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最早来自西方。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相互负忠实、帮助、救助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3项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英国、美国的一些法律都规定夫妻有忠实义务。澳门地区夫妻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葡萄牙民法典》,家庭关系第9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忠诚义务和同居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我国台湾民法第1001条也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可见,配偶权制度已有较长的历史,实行配偶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少,那么,它是否也适合我国国情呢,在修订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时是否也应照搬,目前在法学界争论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
  1?持肯定意见的认为,“夫妻应负忠实义务,这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体体现。一夫一妻制的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关系”。6目前“由于中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忠实义务,没有规定同居义务,因此对于拒绝承担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配偶,就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7如果“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义务,对不忠于婚姻的当事人及介入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人,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为追究侵犯合法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8特别对“有些通奸姘居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对公民配偶权或夫妻生育权直接构成了严重侵害,……婚姻法再不管,让当事人私了,是国家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且处罚这部分通奸者,在当今西方国家大部分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9所以,“改革开放已经20年的今天,立法者应当理直气壮地为配偶权正名,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配偶权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10
  2?持否定意见的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强制。“配偶权意味着夫妇双方拥有对方的性权利,这是十分荒诞的!如果结婚就意味着自己的性权利一次性地承诺给了配偶,那么还有没有婚内强奸呢?”?“如果配偶权被立法肯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其结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我们在制订和修订法律时,“如果立足于防范可能发生侵权(例如第三者侵权),而不顾及事实上会在更大范围内造成对公民侵犯并伤及无辜的后果,这种颇似于‘宁错抓一个而不漏一个’思路的法律规定是落后而不合时宜的”。?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也投否定意见一票。
  三、配偶权不合我国国情,不应在婚姻法中规定
  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它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一旦在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不仅不能达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有损法律的尊严,其理由:
  1?婚姻的契约已默认了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强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双方约定(默认)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因为:一是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夫妻双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二是婚姻关系又是社会的细胞,任何一对夫妻均应对社会负责,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不仅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也是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必要约束。对这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常理,法律无需再作强制性的规定。诚然,社会上也确有少数男女在结婚时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甚至有欺诈,“放飞鸽”等行为,致使结婚契约不能、不愿履行。对这种现象应用道德规范和行政规范来调整,确已构成犯罪的,可用刑法调整,但不应用婚姻法来强制当事人的同居和忠实行为。
  2?确立配偶权未必能解决“婚外恋”问题。主张在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确立配偶权的主要理由是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婚外恋”,巩固“一夫一妻”制,一旦发生侵害配偶权,就可及时予以惩治。因为配偶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双方的贞操义务,其核心是性的独占性。夫妻一方与任何第三人发生性行为都是违背了贞操义务,侵犯了对方的贞操权,依法应受到制裁。这里显然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二为一,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首先,夫妻在结婚登记时虽然都已承诺(默许)或应当承诺(默许)除配偶外不与任何人发生性行为。但性行为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而感情并非一成不变的。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已婚男女与未婚男女依法享有同等的自由。“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完整的人权,为什么一旦结婚,自己的一部分人权将属于配偶?一个健康的独立人为什么要拥有另一个同样是健康的独立人的部分人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而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质生活在任何一对夫妻的存续期间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随着条件的变化,加之“异性相吸”的生理特征不可能因结婚而消失,人的情感和激情丰富易变,需要理智来调节和控制。但一旦出现激情状态下非理智的性行为,就可能使一些当年曾“海誓山盟”的夫妻,在感情上发生异化和关系上的裂变。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其中不少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侵犯配偶权,对他们难道都进行惩处?显然不妥。夫妻间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用法律来强制,情感纠葛应当让当事人自己解决。婚姻关系包含应受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宜增加法律干预程度。惩罚第三人者的立法将导致危及个人隐私权,这是不可取的。笔者不赞同有的学者既主张确立配偶权,又主张有例外的观点:“‘婚外恋’如果纯粹是感情上的事,双方并未发生通奸姘居行为,或极其秘密地偶尔发生的通奸行为,实际上并未破坏公民配偶权的,没有必要处罚,是个人隐私问题”。?与其这样随心所欲,自相矛盾的处理,不如不对配偶权作出规定。其次,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男女的结婚动机不纯,目的不一,甚至出于被迫无奈,结婚后“同床异梦”也就不足为怪了。在他们之间发生“婚外恋”就更为常见。尤其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三陪女”、有夫之妇卖淫、有妻之夫嫖娼等现象,且将会较长时间存在,这些不正常现象绝不可能因配偶权的确立而根治。一旦婚姻法确立了配偶权,上述侵犯配偶权的“婚外恋”及“三陪”、卖淫、嫖娼等行为,必然会“法不责众”,反而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再次,看看早已确立配偶权的一些国家对配偶权的保护又怎样呢?大量的“婚外恋”管了吗?“瞒着老大,供着老二,骗着老三,又搂着老四”的现象比比皆是。据“1995年美国对包括各种婚姻状态的人们的性生活状况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一年中只有一个性伴侣的为76%,5年中只有一个性伴侣的为40%,一生中只有一个性伴侣的为21%。其中男性有婚外性伴侣的大大多于女性。”?这数字可以说是对他们国家确立配偶权的一个讽刺。当然笔者并不是默许,更不是赞同上述不道德的甚至丑恶的现象,对这种不轨及丑恶的现象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鞭鞑。如果因此而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对有“婚外恋”一方给予一定的民事制裁,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然而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总有其自身的规律,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形式,本来就因其与人最难把握的情感和激情因素相联系而使婚姻的巩固面临着许多难题。对于“婚外恋”要遏制它、解决它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绝不能一罚了之,否则只能事与愿违。
  3?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既然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互相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反之夫妻也互负有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是否又互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每个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权,回答也应是肯定的。当夫妻这两个权利主体行使各自权利发生矛盾时,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在修订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任何一对夫妻在漫长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冲突,因为每个人的性能力、性观念、性需求、性技巧都存在差异,冲突、碰撞是绝对的,只是大部分夫妻都能在人道主义、理性精神和宽容精神的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下自我调节,从而达到和谐和谅解。但也不能排除确有一些素质低下,道德败坏,践踏妇女性权利的人存在。如最近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婚内强奸案(见《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5日三版)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事例绝非鲜见。如果法律一旦确立了配偶权,类似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这时法律又无可奈何,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苛求每一对夫妻对同居的诺言一成不变。“如果同居是一种永久不变的承诺,势必造成对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限制,性便最终成了脱离灵魂的毫无情感、只能满足另一方欲望的工具,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同居之名肆意侵害对方尤其是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同居也就成了婚姻的枷锁。”?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不协调,甚至稍有一定强制行为,都用刑法来调整,这显然也是不当的。因为夫妻之间毕竟有一个契约行为,守约是前提,有了矛盾还是应该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解决和谅解。但是这种“守约”和“谅解”也是有度的,超过一定的度,就会产生质变,尤其是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已长期分居,或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例外规定。对此,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二项规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后,一方如果滥用其权利而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经破裂,则婚姻另一方无义务满足其要求”。反之,也不能因配偶权的确立,而将那些出于一时冲动,一时激情,一时失去理智的“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这显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记得在修改刑法时曾有人提出要打击通奸行为,设立通奸或妨害婚姻家庭罪,最后也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4?确立配偶权将使公安机关难以招架。在修改婚姻法(婚姻家庭法)过程中,有人建议增加侵犯配偶权的处罚规定,如“夫妻有互相忠贞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时,另一方得请求公安机关排除妨害”。笔者认为这种建议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首先,在理论上它违背了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捆绑不成夫妻”。如果一对夫妻关系要用警察来排除妨害,这对夫妻关系能持久吗?相反,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婚姻加剧破裂。因为夫妻之间的纠葛事出多因,大量的还属隐私范畴,或者说有的还处于隐私阶段,即使一方出于一时的冲动暴露了部分矛盾,在外界未介入之前往往容易调和。特别是因一时激情状态下的非理智行为,只要对一方幡然悔悟就能使其理解和谅解的。而一旦外界介入特别警察进行干预,就可能使缝隙难以弥合,甚至矛盾激化。其次,公安机关一旦介入大量的这类婆婆妈妈、妻妻妾妾的家庭纠纷,就会顾此失彼,大量的案件和复杂的调查取证、说服教育工作,靠目前本来已紧张的警力是无法招架的,况且,公安机关总不能常常介入“床上捉奸”的行列,这势必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
  5?侵犯配偶权的争议法院较难决断,影响诉讼效果。既然配偶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排除妨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自然要作出排除妨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旦受理必然遇到三难:一是取证、认证难。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往往是因一方的“婚外恋”引起,这类案件不但原、被告举证较难,证人一般也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调取某些证据,法院无从下手,必然影响案件的准确处理。二是定性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无疑使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无论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支持原告的请求,都感事出有因,又缺乏证据,难以下判,因此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三是分清责任难。婚姻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受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婚外恋”也有多种情况,有的因一方放荡行为引起,有的可因对方过错激起,有的因第三人的诱惑引起,审理这类案件确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感,要分清责任,有其特殊性和难点,尤其当妻子被他人强暴,不通情理的丈夫得知后反以妻子侵犯其配偶权而请求保护,更会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不受理不行,受理嘛本来已被害的妻子,却成了配偶权的侵权人,显然不合情理,得不到社会的支持,不能取得好社会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既要广泛吸收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共享人类文化遗产,又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识,又必须适合现存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些“可看不可用”的规定,与其说有不如没有,我们不能试图用法律去管它管不了或不该管的事,否则,倒头来“法不责众”,反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注释:
  1、2、3转引自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60页。
  46578910?同上,第277页。第291页。第262页。第274页。第287页。第259页。第290页。
  ?吴晓芳《配偶权的是是非非》,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5日三版。
  ?转引自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02页。
  ???同上,第289页。第287页。第299页。
  ?肖劲松、段文生《论分居权》,载于《人民司法》江西专刊1999年6月期第25页。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关于对外公布《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6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施行,现将《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对外公布,其中所列文件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258份)

1 (80)署货字第373号 关于外商自带货物进出口如何办理手续的通知
2 (81)署税字381号 关于实施《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3 (81)署税字第1028号 关于六机部建造出口船舶进口材料设备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4 (82)署货字第53号 关于贯彻执行(82)外经贸关字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5 (82)署货字第80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进口台湾产机器设备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6 (82)署税字第414号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若干问题的批复
7 (82)署货字第457号 关于来料加工合同国外客商提供吊扇有关验放和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 (82)署货字404号 转发广州海关《关于补偿贸易方式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9 (82)署税字第670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
10 (82)署货联字第1068号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82)外经贸关第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综合批复
11 (82)署货字第724号 转发经贸部关于严禁通过外商在国内转手倒买卖我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12 (82)署税字第1063号 关于对某些灵活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征免税等问题的批复
13 (82)署税字第970号 关于为建造出口船舶而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征免税和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4 (83)税征批第20号 关于外贸公司进料加工成品转售侨汇商店是否可办理核销手续的请示报告
15 (83)署税字第404号 关于中国银行补偿贸易贷款准许用于间接补偿的复函
16 (84)署货字第56号 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
17 (84)署货字第97号 关于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试行《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18 ( 缺文号) 关于在境外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19 (84)署税字第233号 关于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规定》的通知
20 (84)署货字第381号 关于加强对来料加工审批管理制止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21 (84)署税字第689号 关于进口冷藏设备以其冷藏产品偿还设备价款特准予以免税的通知
22 (84)署货字第1099号 关于转发《关于来料加工皮劳保手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3 (84)署货字第901号 关于国内麻棉坯布经香港印染后加工服装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 (85)署货字第229号 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胚布、棉涤纶纱、棉涤纶胚布须凭出口许可证放行的通知
25 (85)署货字第283号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6 (85)署税字第37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7 (86)货二字第107号 关于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料加工进口橡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通知
28 (86)署货字第113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的通知
29 (86)署货字第4号 关于贯彻国发9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30 (86)税征便字第5号 海关总署便函
31 (86)货二字第120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2 (86)署税字第860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有关海关问题的通知
33 (86)署货字第118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34 (87)货二字第63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5 (87)署货字第245号 关于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引进塘鱼专用运输船按补偿贸易对待问题的复函
36 (87)署货字第141号 关于外商承包来料加工厂有关问题的复函
37 (87)署货字第19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38 (87)署税字第281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进料加工有关手续的补充通知
39 (87)署货字第309号 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87)署税字第56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41 (87)署货字第476号 关于广州洗衣机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设备改为技改项目问题的批复
42 (87)署货字第883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3 (87)署货字第89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44 (87)署货字第1091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45 (87)署税字第535号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五”期间为国内部门建造船舶所需进口船用设备和零部件仍准予减税的通知
46 (87)署货字第1298号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47 (88)署货字第40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88)署货字第414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9 (88)署货字第489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50 (88)署监一字第1237号 关于印发海关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51 (88)货二字第115号 关于执行(88)署货字第403,4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52 (88)署货字第449号 关于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53 (88)署货字第751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54 (88)署货字第897号 关于对将乐莱森柯大理石有限公司进口消耗工具免税问题的批复
55 (88)署监一字第28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88)署货字第643号 关于实行专用报关单若干问题的批复
57 (88)署货字第975号 关于进口饲料喂养牲猪出口不能享受进料加工待遇的批复
58 (88)监一保字第134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复函
59 (89)监一保字第1号 关于对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外商、私人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管理办法》的意见
60 (89)监一保字第12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业务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
61 (89)监一保字第44号 关于明确重要的“三来一补”项目进口生产用车审批权限的通知
62 (89)监一保字第55号 关于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吸尘机等设备的批复
63 (89)监一保字第48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养殖贸易性质及统计问题的批复
64 (89)监一保字第22号 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要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65 (89)监一保字第25号 关于加工贸易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处理问题的说明
66 (89)监一保字第34号 关于单纯进口石墨能否享受进料加工优惠的批复
67 (89)署监一字第244号 关于棉花等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
68 (89)署监一字第66号 关于摘要转发《木材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69 (89)监一保字第78号 关于对对外加工贸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70 (89)署监一保字第8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列为一类管理商品是否统一经营问题的复函
71 (89)署监一保字第85号 关于进料加工等几个问题请示的批复
72 (89)署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
73 (89)监一保字第16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的通知
74 (89)署监一保字第13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75 (89)署监一保字第153号 关于同意试行《天津海关对进料加工成品销往经济特区减免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批复
76 (89)署监一保字第155号 关于进料加工监管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77 监一特字第15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78 (89)署监一保字第17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成品(产品)以易货方式向苏联、东欧国家出口有关问题的说明
79 (89)署监一保字第175号 关于明确执行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80 (89)监一特字第9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用润滑油等消耗性物料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1 (89)监一特字第11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设备在异地使用问题的批复
82 监管司(89)传真货12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家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在国内加工产品出口问题
83 (89)监一特字第19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进口料件问题的批复
84 (89)监一特字第20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台湾产原材料问题的批复
85 (89)署监一字第829号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86 (89)署监一字第396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87 (89)署监一字779号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监管工作现场经验交流座谈会小结的通知
88 (89)署监一字825号 关于韶关冶炼厂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锌锭应征收关税的复函
89 (89)监一保字第183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90 (89)署监一字第892号 关于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钢材加工复出口比照进料加工规定办理的通知
91 (90)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外商以我出口商品开展“在外售券”业务问题的复函
92 (90)监一保字第002号 关于对江苏省乳胶手套加工贸易状况的调查报告的批复
93 (90)监一保字第07号 关于德庆县中密度纤维板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复印机照章征税的复函
94 (90)监一特字第1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95 监一特〔1990〕第102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96 (缺文号)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90)监一保字第38号 关于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电话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98 (90)监一保便字第11号 关于来料加工从事折叠和包装面巾纸项目审批问题的批复
99 (90)监一保便字第12号 关于染色棉麻纱是否属不得搞来料加工项目的问题
100 (90)监一保字第33号 关于总结进料加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101 (90)监一保字第7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02 (90)监一保字第129号 关于对要求退回已征税款问题的复函
103 署监一(1990)908号 关于对文化部外文出版发行局进料加工纸张监管问题的批复
104 署监一〔1990〕927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通知
105 署监一〔1990〕957号 关于进料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6 署监一〔1990〕977号 关于转发甄朴副署长在全国海关进料加工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07 署监一〔1990〕985号 关于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贷款问题的批复
108 署监一〔1990〕1085号 关于广州标致汽车外销问题的批复
109 署监一〔1990〕1309号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署监一〔1991〕76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生产用复印机予以免税的通知
111 监一保〔1991〕7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
112 监一保〔1991〕123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13 署监一〔1991〕143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按“进料加工”办法管理的通知
114 监一特〔1991〕153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复
115 监一保〔1991〕157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仍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通知
116 署监一〔1991〕184号 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17 署监一〔1991〕240号 关于进口象牙原料延长核销期的通知
118 署监一〔1991〕262号 关于对加工贸易监管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的通知
119 署监一〔1991〕1443号 关于严格审核机电产品进料加工批件的通知
120 署监一〔1991〕1878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121 监一保〔1991〕37号 关于出口成品中含进口料件能否使用一般贸易报关单核销的批复
122 监一保〔1992〕17号 关于进料加工半成品结转涉及出口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123 署监一〔1992〕17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4 海关总署令(92)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25 署监一〔1992〕161号 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126 传真电报传(107)号 更正通知
127 统二〔1992〕37号 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的通知
128 监一特〔1992〕194号 关于对成立拆解旧汽车三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129 署监一〔1992〕281号 关于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130 署监一〔1992〕340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131 海关总署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2 监一保〔1993〕14号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133 监一保〔1993〕51号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4 监一货〔1993〕78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1993)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78号文件的通知
135 署监一〔1993〕71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6 署监一〔1993〕1162号 关于加强对从事进口旧汽车翻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137 监特〔1994〕49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翻新、拆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8 署监一〔1994〕85号 海关总署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39 署税〔1994〕865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对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商品审价工作的通知
140 署传〔94〕233号 关于从事油菜籽进料加工问题的通知
141 署监〔1994〕68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的通知
142 监保〔1994〕231号 监管司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清查清理工作情况通报
143 监保〔1995〕24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
144 署监〔1995〕传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45 署稽〔1995〕2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6 署监〔1995〕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铁矿石加工硅铁出口征收出口税的批复
147 监保〔1995〕270号 监管司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
148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49 署监〔1995〕392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氧化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0 署监〔1995〕4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及散件管理的通知
151 署监〔1995〕4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152 署监〔1995〕56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153 署监〔1995〕6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54 署监〔1995〕76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155 署监〔1995〕8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6 署监〔1995〕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外宣传口径》的通知
157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58 署监〔1995〕10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聚酯纤维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9 监保传(380)号 对加工贸易无法复出口食糖作出的处理意见
160 监特〔1995〕377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翁源达进口汽车翻新有限公司承接旧汽车翻新的批复
161 监保〔1995〕386号 监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消耗定额管理的通知
162 署监〔1996〕48号 海关总署关于编制加工贸易重点商品消耗定额的通知
163 监保〔1996〕6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文的通知
164 署监〔1996〕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限期完成加工贸易到期及遗留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165 监保传(65)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66 署监〔1996〕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全国海关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两个文件的通知
167 监保传(96)206号 关于报送台帐统计报表的通知
168 署监〔1996〕572号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69 监保传242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70 (1996)传字(42)号 广东海关分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 监保〔1996〕226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和审批专用章的函〉的通知
172 署监〔1996〕25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食用植物油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73 署监〔1996〕3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商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174 署监传(27)号 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75 监保传(1996)217号 监管司关于对广东分署拟定《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176 署监〔1996〕53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人员守则》的通知
177 署监〔1996〕1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78 署监传〔1996〕33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96〕19号》文件的通知
179 署监〔1996〕76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因洪灾受损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180 署监〔1996〕5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刘文杰副署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孙亚一司长在会议小结时讲话的通知
181 署监〔1996〕10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羊毛、钢材等七种重点敏感商品进行专项核查核销的紧急通知
182 署监传〔96〕5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白)糖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的紧急通知
183 署税〔1996〕237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184 署监传〔1997〕1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审批备案和监管的紧急通知
185 署监传〔1997〕65号 关于天然橡胶列入重点敏感商品管理的通知
186 署税〔1997〕172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187 监保〔1997〕55号 监管司关于对加工贸易加强前期管理的通知
188 监保〔1997〕99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调整样本的通知
189 署监〔1997〕28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190 加工办传〔1997〕13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甲苯,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配制鞋用胶水加工鞋类出口问题的批复
191 署监〔1997〕204号 关于明确署监〔1997〕28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
192 监保传(210)号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193 署监〔1997〕5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国银行《关于我行保证金台帐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4 署监〔1997〕581号文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使用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计算机对帐系统的通知
195 监加传〔1997〕28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传真电报 关于加强对放弃《登记手册》管理的通知
196 监保〔1997〕286号 监管司关于伊朗德黑兰地铁承包项目部分进口组装件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97 署监〔1997〕6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遗留合同和到期合同进行清理核销的通知
198 监加传〔97〕352号 关于加强以进口棉花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 统一〔1997〕34号 综合统计司关于加强审核保税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 监加传〔97〕3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 科防〔1997〕14号 科技装备司关于加强对IC卡管理的通知
202 监货〔1997〕21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中加纺织品协议延长的通知》的通知
203 署税〔1997〕95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工作制度》的通知
204 署监〔1997〕784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和编发端木君副署长9月19日在全国鼓励使用新疆棉工作会议期间与海关代表座谈时的讲话(摘要)的通知
205 监加传(1997)3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6 署监〔1997〕8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7 署监〔1997〕9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
208 监保传(1997)423号 关于暂不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中间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9 署监〔1997〕9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10 署监〔1997〕10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11 监加〔1997〕524号 监管司关于清理核销加工贸易到期合同遗留合同情况的通报
212 传真电报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13 署税〔1998〕315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214 署监传〔1998〕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内销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凭有效许可证补税核销的通知
215 署监〔1998〕17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监管、打击成品油走私的紧急通知
216 署监〔1998〕2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217 监货〔1998〕157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对〈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18 监货〔1998〕263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19 署监〔1998〕6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不锈钢材监管和打击不锈钢材走私的通知
220 署监〔1998〕26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21 署监〔1998〕2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222 署税传〔1999〕4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棉坯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3 署税传〔199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24 署监传〔1999〕63号 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监管问题的通知
225 税管〔1999〕523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用油加工贸易手册核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6 署税传〔1999〕79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迟执行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27 署办通〔1999〕14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加工结转中办理报关单证明联补签问题的通知
228 监传〔1999〕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被评为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暂按B类管理的通知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73号署税〔1999〕6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230 署办法〔1999〕41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羊毛等四种加工贸易实转商品监管问题的批复
231 署办税〔1999〕33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2 署办税〔1999〕370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料加工尿素的批复
233 署办税〔2000〕39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2000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4 署办税〔2000〕13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
235 税管〔2000〕19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36 署税〔2000〕6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不得为“成人玩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237 署税〔2000〕2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38 税管函〔2001〕1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沈阳筱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进口废游戏机的复函
239 税管函〔2001〕16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新疆独山子石化进出口贸易公司原油进料加工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40 税管函〔2001〕16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鳄鱼养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41 税管函〔2001〕2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进口绵羊皮产生废羊毛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242 税管函〔2001〕27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核销高风险岗位工作管理的通知
243 税管函〔2001〕16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青岛海关棉花加工贸易遗留手册展期的函
244 税管函〔2001〕20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请广州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返修有关问题开展调研的函
245 税管函〔2001〕20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性保健器具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的复函
246 署税函〔2001〕380号 海关总署关于马其顿科佳水电站项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47 署税函〔2001〕376号 海关总署关于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球团矿加工硅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8 署税函〔2001〕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棉核销问题的批复
249 署税函〔2001〕375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梧桐维特等六家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问题的批复
250 署税函〔2001〕2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批复
251 税管函〔2002〕13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旧汽车发电机等加工贸易翻新业务善后问题的复函
252 税管函〔2002〕18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料件结转的复函
253 税管函〔2002〕10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食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54 署税发〔2002〕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5 署税函〔2002〕2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友利电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256 税管函〔2002〕22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节余羊毛内销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257 税管函〔2002〕25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濮阳中原石油化工厂加工贸易合同金额倒挂问題的批复
258 政法函〔2003〕3号 政策法规司关于《重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内销补税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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